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智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2431號
),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智華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
0年度偵字第22431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毒偵字第2243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
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
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4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查明無訛。惟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經送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縣政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民國99年2月24日調查筆錄、本院110年度
訴字第67號判決、本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58號裁定(桃園
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2431號卷第51頁至53頁、61頁至71頁
;桃園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591號第7頁至9頁)在卷可稽。
足證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
是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故本件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毀,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
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
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毛重0.273公克; 淨重0.033公克。
TYDM-114-單禁沒-77-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