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
聲 請 人 高聖凱
代 理 人 梁燕妮律師
被 告 王建明
選任辯護人 王雅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許家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滕孟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殺人案件,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高聖凱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國民法官法第4條規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除本法
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之
規定」。又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
,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
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
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現繫屬本院,茲本案之被害人高頌雄業已死亡,聲請
人為其親弟,是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應認准許訴訟
參與,有助於達成聲請人瞭解訴訟經過情形及維護其訴訟上
之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SLDM-113-國審重訴-1-20241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