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應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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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上易字第5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意瑄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13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 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2025-03-11

TNHM-114-交上易-58-20250311-1

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紹齊 林依璇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吳紹齊、林依璇違反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審結,並定期宣判,惟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2025-03-11

TNDM-113-金訴-2276-20250311-2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2014號 上 訴 人 黃湘賓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張簡宏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2025-03-10

TNHM-113-上訴-2014-20250310-1

交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綉鳳 選任辯護人 李紀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2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邱綉鳳因公共危險等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8日 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2025-03-10

KSDM-114-交訴-2-20250310-1

審易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緝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瑤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2025-03-10

KSDM-114-審易緝-7-20250310-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43號 原 告 葉怡貞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賴奕霖律師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張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 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2025-03-10

TCDV-113-訴-843-20250310-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騰鈞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50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簡式審判 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騰鈞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3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 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撤銷簡 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2025-03-10

TYDM-113-金訴-1804-20250310-1

金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鎵祺 選任辯護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5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4年3月13日宣判, 惟該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2025-03-10

PTDM-113-金訴-322-20250310-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1 84號、112年度偵字第43235號、112年度偵字第45131號、112年 度偵字第45133號、112年度偵字第50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志秈被訴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 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2025-03-10

TYDM-113-金訴-708-20250310-2

交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稚柔 王鴻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院偵 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2025-03-10

PCDM-112-交易-55-202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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