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瑞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調偵字第154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瑞琪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
字第1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
)3,000元,係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
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36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葉瑞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
現金3,000元,係被告於警詢時所提出扣案之犯罪所得之情
,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在卷可稽(見109年度偵字第7807號偵查卷〈下稱第7807
號偵卷〉第8頁、第20頁至第23頁),惟被告已與告訴人阿迪
達斯公司和解而調解成立,並已賠償其40,000元,而告訴人
固喜歡固喜公司於調解時未到場致未能成立調解,此有告訴
人阿迪達斯公司提出之刑事陳報狀、臺北市南港區公所民國
109年5月18日北市南調字第10960019001號函暨所附調解筆
錄在卷可考(見第7807號偵卷第94頁;109年度調偵字第154
8號偵查卷第1頁、第2頁),其餘商標權人則未提起告訴,
被告上開賠償金額顯已超過其犯罪所得,堪認已達沒收制度
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倘再就其犯罪所得予以宣告
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應予駁
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PCDM-113-單聲沒-205-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