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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昌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864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smally商標之雨衣共拾叁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王昌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8649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smally 商標之雨衣共13件(聲請書誤載為12件,應予以更正),乃 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乙節,有商標註冊資料、鑑定證明 書存卷可憑,是扣案之物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聲請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且此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7年度偵字第286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 書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本案扣得之 smally商標之雨衣共13件,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商標 權人證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 書等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依前 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據上, 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2024-12-13

PCDM-113-單聲沒-233-20241213-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姍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619號、112年度緩字第2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緩字第2718號 (原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4215、56404號)被告劉姍 姍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 13年10月28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為侵害 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且此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劉姍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4215、56404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 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3年10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 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事證無誤。本案扣得 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出具之鑑定報 告書及證明書、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在卷可稽,足認上開 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據上,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必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仿冒商標商品 名稱 數 量 依 據 卷頁出處 1 CHANEL項鍊 1件(採證購得)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2年2月2日鑑定意見書及附件、採證物照片 112年偵字54215號卷第23至29頁 2 CHANEL耳環 1對(採證購得) 同編號1 同編號1 3 CHANEL項鍊 32件(搜索扣押)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2年3月3日鑑定證明書 112年偵字56404號卷第221頁 4 HERMES吊飾 101件(搜索扣押) 貞觀法律事務所112年3月7日鑑定報告書 112年偵字56404號卷第177頁 5 HERMES項鍊 37件(搜索扣押) 同編號4 同編號4 6 LV(LOUIS VUITTON) 項鍊 37件(搜索扣押) 鑑定報告書 112偵字56404號卷第191至195頁 7 BVLGARI戒指 4件(搜索扣押)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2年3月3日鑑定證明書 112年偵字56404號卷第221頁 8 MIU MIU髮夾 144件(搜索扣押) 鑑定書及附件 112年偵字56404號卷第225至233頁 9 TORY BURCH髮夾 4件(搜索扣押)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2年5月8日證明書 112年偵字56404號卷第235頁 10 GUCCI髮束 18件(搜索扣押)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2年5月8日鑑定報告書及附件 112年偵字56404號卷第243至249頁 11 CHROME HEARTS手鍊 5件(搜索扣押)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2年5月8日鑑定報告書及附件 112年偵字56404號卷第253至265頁 12 CHROME HEARTS項鍊 3件(搜索扣押) 同編號11 同編號11 13 CHROME HEARTS耳骨夾 42件(搜索扣押) 同編號11 同編號11 14 CHROME HEARTS耳環 47件(搜索扣押) 同編號11 同編號11 15 CHROME HEARTS戒指 222件(搜索扣押) 同編號11 同編號11 16 CHROME HEARTS戒指 2件(採證購得)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2年2月15日鑑定報告書、採證物照片 112年偵字56404號卷第89至91頁、83頁

2024-12-13

PCDM-113-單聲沒-215-20241213-1

單聲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燕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22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燕雯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222 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香水48瓶 ,經鑑定屬仿冒商標產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 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 第222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3頁至第33頁反面、本院 卷第9頁至第10頁)。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 結果均屬侵害如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公司商標權之仿冒 商品,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授權委任狀、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見 偵卷第22頁至第25頁)及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貨物外 觀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個 案委任書、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17頁至第20頁、第26頁 至第27頁、第38頁)等附卷可憑,揆諸上揭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 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1 香奈兒CHANEL香水48瓶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CHANEL(墨色) 00000000

2024-12-11

MLDM-113-單聲沒-69-20241211-1

單聲沒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若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13年度緩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緩字第1 8號聲請書。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依前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即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 ,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之。 三、經查,受刑人黃若語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3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而本件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上之商標,係經如附表所 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經 前開公司鑑定結果,確均屬仿冒商標商品,而有侵害該等公 司,此有各該公司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扣案物之外觀照片 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存卷可憑, 堪認如附表一、二所示物品,確均為仿冒如附表所示公司之 註冊商標圖樣,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 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附表一、二:本件應沒收之物。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緩字第18號聲請書。

2024-12-11

CYDM-113-單聲沒-172-20241211-1

單聲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娟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字第1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娟如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6454號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 商標福袋、仿冒Hello Kitty商標口罩繩各1件(下合稱系爭 扣案物),係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係以沒收客體(即違禁物)為 程序對象之對物訴訟即客體訴訟,並非以被告為對象之主體 訴訟。因此,法院對同一違禁物已依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宣 告沒收確定,如又重複裁定諭知沒收者,自係違反一事不再 理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74號判決參照)。是扣 案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系爭扣案物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裁定 宣告沒收,有前開刑事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揆 諸前揭說明,該扣案物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自無 重複宣告沒收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2024-12-10

TYDM-113-單聲沒-80-20241210-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瑞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調偵字第154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瑞琪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調偵 字第1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 )3,000元,係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宣告沒收或追徵 ,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 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 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36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葉瑞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09年度調偵字第1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 現金3,000元,係被告於警詢時所提出扣案之犯罪所得之情 ,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在卷可稽(見109年度偵字第7807號偵查卷〈下稱第7807 號偵卷〉第8頁、第20頁至第23頁),惟被告已與告訴人阿迪 達斯公司和解而調解成立,並已賠償其40,000元,而告訴人 固喜歡固喜公司於調解時未到場致未能成立調解,此有告訴 人阿迪達斯公司提出之刑事陳報狀、臺北市南港區公所民國 109年5月18日北市南調字第10960019001號函暨所附調解筆 錄在卷可考(見第7807號偵卷第94頁;109年度調偵字第154 8號偵查卷第1頁、第2頁),其餘商標權人則未提起告訴, 被告上開賠償金額顯已超過其犯罪所得,堪認已達沒收制度 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倘再就其犯罪所得予以宣告 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應予駁 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2024-12-10

PCDM-113-單聲沒-205-20241210-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其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773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9至25、27至38所示仿冒商品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2年度偵字第37739號被告林其賢犯商標法罪,前經檢察官依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期滿。扣案之仿冒之鬼滅之 刃踏墊等物(詳附表),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 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 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 年10月5日以112年度偵字第37739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2年11月24 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46號為再議駁回之處分而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13年11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且未 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新 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緩起訴執行卷宗 等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9至25、27至38所示之物, 均未經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授權,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商 標商品乙節,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 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如附表所示商標登記資料及鑑定報告、蝦皮購物網頁截 圖、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按,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又按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 權者,應依商標法申請註冊,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 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10年,商標權人於經註 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商標法第2條、第33 條、第35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商標法係採註冊保護原則, 如使用未經註冊商標之商品,顯非屬商標法保護之客體, 至行為客體是否為商標法所保護之標的,自應以被告行為 時為準據,不因商標權人於被告行為後註冊商標而溯及既 往取得商標權。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物,僅為 侵害告訴人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之物品,且嗣 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以 112年度偵字第337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業據告訴 代理人鍾昊恩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授權文件、木棉花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各1份存卷可考(詳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739號偵 查卷第21至40頁、第176至177頁),揆諸前揭說明,尚難 認其等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 物無法判定為侵權品,此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 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可佐(詳同上偵查卷第98頁反面 ),故上開扣案物既無相關證據足證係屬侵害商標權之仿 冒品,自無從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聲 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18、26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登記資料及鑑定報告 1 「鬼滅之刃」踏墊 15件 (無) (無) 2 「鬼滅之刃」包包 29件 3 「鬼滅之刃」鉛筆盒 13件 4 「鬼滅之刃」衣服 14件 5 「鬼滅之刃」床單 2件 6 「鬼滅之刃」抱枕 1件 7 「鬼滅之刃」襪子 36雙 8 「鬼滅之刃」內褲 28件 9 「鬼滅之刃」文具組 20組 10 「鬼滅之刃」筆 114件 11 「鬼滅之刃」橡皮擦 57件 12 「鬼滅之刃」削筆機 2件 13 「鬼滅之刃」磁鐵 44件 14 「鬼滅之刃」吊飾 7件 15 「鬼滅之刃」筆芯 22件 16 「鬼滅之刃」掛布 10件 17 「鬼滅之刃」紅包袋 166件 18 「鬼滅之刃」貼紙 85件 19 仿冒「兔兔(CONY)」商標圖樣吊飾 2件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1.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2.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20 仿冒「熊大(BROWN)」、「莎莉(SALLY)」、「兔兔(CONY)」、「雷納德(LEONARD)」商標圖樣手機袋 25件 21 仿冒「熊大(BROWN)」商標圖樣手機支架 63件 22 仿冒「熊大(BROWN)」商標圖樣保護殼 3件 23 仿冒「熊大(BROWN)」、「兔兔(CONY)」、「莎莉(SALLY)」商標圖樣筆 10件 24 仿冒「熊大(BROWN)」商標圖樣玩偶 1件 25 仿冒「熊大(BROWN)」、「兔兔(CONY)」、「莎莉(SALLY)」商標圖樣收納袋 4件 26 「熊美(CHOCO)」捲線器 21件 (無) 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27 仿冒「Hello Kitty」、「My Melody」、「Little Twin Stars」、「Pompompurin」、「Baby Cinnamon」商標圖樣踏墊 2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1.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2.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2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保護殼 4件 2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手機袋 7件 30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吊飾 3件 31 仿冒「Sumikkogurashi」商標圖樣內褲 13件 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1.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之SAN-X鑑定報告  書 2.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32 仿冒「Sumikkogurashi」商標圖樣文具組 3組 33 仿冒「Sumikkogurashi」商標圖樣筆 11件 34 仿冒「Rilakkuma」商標圖樣包包 3件 35 仿冒「Rilakkuma」商標圖樣吊飾 1件 36 仿冒「Pokémon」商標圖樣手機支架 67件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1.徐宏昇律師出具之鑑定  意見書 2.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37 仿冒「Pokémon」、「Mario」商標圖樣無線耳機保護套 4件 38 仿冒「DORAEMON」商標圖樣尺 1組(為警方採證所購得)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1.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  之鑑定報告書 2.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2024-12-10

PCDM-113-單聲沒-227-20241210-1

單聲沒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永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60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緩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1至34所示之仿冒商品、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貳仟參 佰元,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復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鄭永清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60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 間1年,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確定,緩起訴期滿未據撤銷乙 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4所示之仿冒商品,經 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 公司、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 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日商索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日 商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韓商三星電子股分有限公司 、史塔巴克斯咖啡公司、告訴人彪馬公司鑑定結果,認扣案 之上揭物品,均屬仿冒商標商品,此有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 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及鑑定報告書 等附卷可參,足認前揭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商 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2 ,300元,係被告販售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所得,此據被告於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宣告沒收。是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認「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 零錢包共8個(含112年度保管字第107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9、34),亦係侵害商標權物品而聲請沒收,惟上開物品   無法鑑定屬侵害商標權商品(見警卷第76至78頁),故此部 分聲請核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商標法第98條,刑法 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喇叭 48件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打火機 23個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積木 27件(1組)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音響 1個 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手提箱 2件 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收納盒 10件 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皮夾 16件 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地墊 5件 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零錢包 45件 10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鑰匙圈 1件 1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手錶 1件 1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洗衣球 1340件(67組) 1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杯子 4件 1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雨傘 1件 15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衣服 5件 16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行動電源 4件 17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鞋子 4雙 18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包包 7件 19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帽子 9件 20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拖鞋 19雙 21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水壺 1件 22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毛巾 2件 23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手錶 1件 24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褲子 8件 25 仿冒「JORDAN」商標圖樣之拖鞋 3雙 26 仿冒「SUPREME」商標圖樣之帽子 1件 27 仿冒「SUPREME」商標圖樣之褲子 5件 28 仿冒「FILA」商標圖樣之帽子 16件 29 仿冒「UA」商標圖樣之耳機 26件 30 仿冒「SONY」商標圖樣之耳機 12件 31 仿冒「CASIO(G-SHOCK)」商標圖樣之手錶 12件 32 仿冒「SAMSUNG」商標圖樣之耳機 2件 33 仿冒「STARBUCKS」商標圖樣之杯子 17件 34 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衣服 1件

2024-12-10

CYDM-113-單聲沒-166-20241210-1

單聲沒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喬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 年度聲沒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而檢察 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 、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許喬安前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69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 間1年,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遵守或 履約期間為112年11月1日至113年4月30日),嗣於113年10月 3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 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判定為仿冒 商標商品,有Rilakkuma(拉拉熊)及Sumikkogurashi(角落小 夥伴)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22頁)、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 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偵卷第23及24頁反面)、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6頁)等件附卷 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 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均屬 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此部分,洵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為被告就本案犯行所獲取之 犯罪所得,訊據被告於偵查中自陳:自開始販賣仿冒商品, 迄今獲得的犯罪所得為2,000元等語(見偵卷第28頁反面), 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 第5頁)附卷可佐,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    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 有據,均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備註 1 包包 8個 角落生物 2 方巾 5個 角落生物 3 便利貼 14個 角落生物,短 4 便利貼 11個 角落生物,長 5 便利貼 2個 拉拉熊 6 便利貼 3個 凱蒂貓 7 便利貼 3個 布丁狗 8 便利貼 3個 蛋黃哥 9 貼紙 2個 凱蒂貓 10 現金 新臺幣2,000元

2024-12-10

PTDM-113-單聲沒-67-20241210-1

單聲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608號、112年度緩字第2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緩字第2614號 (原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61398號)被告林家蓁涉犯違 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10月 22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 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且此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林家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1398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緩起 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3年10月22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 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 ,且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 至9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 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 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據上,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新北地檢署112年度白保字第2139號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 扣案仿冒商標商品 名稱 數 量 依 據 卷頁出處 1 Hello Kitty掛勾 64件 (含採證物1件) ①萬國法律事務所112年2月3日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 ②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①112偵61398卷第50頁 ②112偵61398卷第67至68頁 2 Hello Kitty濾水籃 10件 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 112偵61398卷第67至68頁 3 Hello Kitty黏毛刷 6件 同編號2所示 同編號2所示 4 Hello Kitty藥盒 6件 同編號2所示 同編號2所示 5 Hello Kitty肥皂盒 4件 同編號2所示 同編號2所示 6 Hello Kitty餐具組 15件 (含採證物1件) 同編號1所示 同編號1所示 7 Hello Kitty牙籤筒 12件 同編號2所示 同編號2所示 8 Hello Kitty棉花棒組 1件 同編號2所示 同編號2所示 9 Hello Kitty水果叉組 15件 同編號2所示 同編號2所示

2024-12-05

PCDM-113-單聲沒-209-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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