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仲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睿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銘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
裁定事件,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95萬6,159元(即仲裁判斷書主文第1項),依仲
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
程序費用4,5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