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39號
原 告 林倢如 (地址詳卷)
被 告 蔡綉絹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855號,嗣
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1450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PTDM-113-附民-939-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