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305號
原 告 陳宋華
張柏閔
張柏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鈞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
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2385號民事裁定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
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均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即應以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之本票票面金額總額即新臺幣(下同)379,080元定之,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114年度雄救字第7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1 112年10月12日 189,540元 142,155元 113年8月12日 113年8月13日 2 112年10月12日 189,540元 142,155元 113年8月12日 113年8月13日
KSEV-114-雄補-305-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