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鄭大任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營造業職業工會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又其係逕向法院起訴
,未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行調解程序,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
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應視為勞動調解程序之聲請,以勞動
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43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應
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應均含寄送予本
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
,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件進行,末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 免徵
TPDV-113-勞補-426-2024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