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薛欽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昭明建設有限公司、天祿建設有限公司
、浩然建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應各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共3,00
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CTDV-113-補-1131-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