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宗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宗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
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02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
年10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
62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TPHM-114-聲保-213-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