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洧榤
選任辯護人 曾國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熊凱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20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3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
13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97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998號、113
年度毒偵字第2013號、113年度偵字第1201號、113年度偵字第11
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何洧榤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二種以上
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附表一及附表
二編號3至7、9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三、熊凱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藥事法第
八十三條第一項轉讓禁藥罪(犯罪事實二㈡1),累犯,處有
期徒刑伍月。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轉讓禁藥罪(犯
罪事實二㈡2),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藥事法第八十
三條第一項轉讓禁藥罪(犯罪事實二㈡3),累犯,處有期徒
刑捌月。上開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所處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
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開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轉讓禁藥罪所處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犯罪事實二㈡1、2),應執行有期徒
刑捌月。
四、扣案附表三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附表三編號1、3
、4、12、14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關於何洧榤部分:
㈠何洧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6月13日執行完畢,由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7
9、23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12年12月13日7時至8時之間,在其當時位於高雄市○○
區○○街00巷00號居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
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
㈡何洧榤知悉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
甲基卡希酮(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氯甲基卡西
酮(Chloromethcathino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3款所定第三級毒品,並可預見其所取得之毒品咖啡包
極可能混合不同種類之毒品成分,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三級毒品或第三級毒品而混合兩種以上毒品之犯意,於112
年12月14日前某日,在其當時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居處向熊凱賢無償取得含有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希酮(Methy1-N,N-Dimethylcathino
ne、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之咖啡包18包(
成分詳見附表一)而持有之,欲伺機販售與不特定之人。然
於尚未出售前,因員警知悉何洧榤及熊凱賢涉嫌毒品、槍砲
情事,因而於112年12月1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
搜索,進而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員警將何洧榤帶回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後,於員警未發覺前,其主動
向員警供承其有上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情事,自首
接受裁判。
二、關於熊凱賢部分:
㈠熊凱賢(涉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業已另行起訴)
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111年1月19日執行完畢,由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
0年度毒偵字第1257、1798、20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
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於112年12月13日8時40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
0號居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
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
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⒉於113年3月15日晚間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
0號居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
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
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㈡熊凱賢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而含有Mephedro
ne(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希酮(Methy1
-N,N-Dimethylcathinone、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
none)之咖啡包,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
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亦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依法
不得轉讓,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熊凱賢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轉讓偽藥
即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犯意,於112年12月13日22時許
,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居處,無償轉讓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施用的量)及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
edrone成分之咖啡包(一次施用的量)予黃雅春施用。
⒉熊凱賢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112年12
月14日6時許,在其當時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居處
,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施用的量)予王
巧鈴(原名楊麗馨)施用。
⒊熊凱賢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轉讓偽藥
即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及第三級毒品而混合兩種以上毒品
之犯意,於112年12月14日前某日,在其當時位於高雄市○○
區○○街00巷00號居處,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
包及僅含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及
混合含有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
甲基卡希酮(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氯甲基卡西
酮(Chloromethcathinone)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共18包(成
分詳見附表一)予何洧榤。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前鎮分局、三民第一
分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各項傳聞證據,
雖係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然均經檢察官、被告何洧榤
、熊凱賢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
267至268頁),復審酌該等證據方法作成時並無違法不當或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前開規定俱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何洧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6月13日執行完畢,由
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79、2308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被告熊凱賢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
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月19日執行完畢,
由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57、1798、2066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被告何洧榤、熊凱賢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
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關於被告何洧榤:
㈠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業據被告何洧榤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警一卷第3至5、7至8、9至12頁、偵一卷11至1
4頁;本院卷第115、267頁),並有鑑定許可書(警一卷第41
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八隊23分隊偵
辦毒品案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代號:Y112571)(警五卷
第53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R00-0000-000
尿液檢驗報告(警五卷第55頁)、112年12月14日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扣案物照片及初步檢驗報告
單(警六卷第39至43頁)在卷可憑,復有扣案如附表一、附表
二所示之物可資佐證,且將如附表一所示扣案咖啡包、附表
二編號所示白色結晶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鑑定
結果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所示,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
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
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
至59頁)可佐,足徵被告何洧榤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
信。
㈡被告何洧榤於偵查時供稱:附表一的咖啡包是我跟熊凱賢拿
來想要販售,賺一些錢來買自己的吃的毒品,我的手機裡有
一些購毒者的聯絡方式,他們如果想要買就會跟我聯繫等語
(見警一卷第10至11頁、偵一卷第12至13頁)。據此,被告
何洧榤為賺取自己將來得以購毒施用之錢財,而向被告熊凱
賢拿取附表一所示毒品咖啡包後欲販賣予不特定人,故被告
何洧榤持有附表一所示第三級毒品,顯係基於意圖販賣而持
有之犯意為之甚明。
二、關於被告熊凱賢:
㈠上開犯罪事實二㈠部分,業據被告熊凱賢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警二卷第3至5、7至8、9至14、19至23頁、偵
四卷第75至79頁、聲羈卷第15至18頁;本院卷第115、267頁
),並有鑑定許可書(警六卷第6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偵查第八隊23分隊偵辦毒品案尿液採證代碼對照
表(警六卷第65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R00-
0000-000尿液檢驗報告(警六卷第67頁)、刑事警察局委託辦
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警四卷第15頁)、自願
受採尿同意書(警四卷第17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
技中心R00-0000-000尿液檢驗報告(偵六卷第7頁)在卷可憑
,足徵被告熊凱賢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上開犯罪事實二㈡部分,業據被告熊凱賢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警二卷第3至5、7至8、9至14、19至23頁、偵
四卷第75至79頁、聲羈卷第15至18頁;本院卷第115、267頁
),核與證人黃雅春、王巧鈴(原名楊麗馨)、何洧榤於警詢
、偵訊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偵四卷第7至9、25至29頁、第3
1至33、53至57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並有112年12月14
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扣案物照片及
初步檢驗報告單(警六卷第39至43頁)在卷可憑,復有扣案如
附表一、三所示之物可資佐證,且將如附表一所示扣案咖啡
包、附表三編號所示白色結晶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
定,鑑定結果如附表一及附表三編號所示,此有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
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
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
七卷第51至59頁)可佐,足徵被告熊凱賢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
㈠關於被告何洧榤:
⒈核被告何洧榤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毒品前所持有第
二級毒品之犯行,則為其後之施用毒品罪吸收,不另論罪。
⒉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
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1至6部分)、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附表一編號7至8部分)。
起訴書漏未論及被告何洧榤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部分(即附表一編號7至8部分),尚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
事實同一,且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何洧榤此部分罪名供
其答辯(本院卷第266頁),而無礙被告何洧榤訴訟防禦權
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㈡關於被告熊凱賢:
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轉讓。又按本法所稱禁藥,係指
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
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是甲基安非他命雖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
品」,但其亦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
,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
故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
量)予成年人,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及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
,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轉讓禁藥罪論處(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89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轉讓
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其標準由行政院定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定有明文,而依行政院發
布之「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規
定,轉讓第二級毒品達淨重10公克以上,即應加重其刑至2
分之1。查本案被告熊凱賢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黃雅春、王
巧鈴之犯行,無證據證明其轉讓數量達前開應加重其刑之標
準,應認其各所轉讓僅供1人吸食1次之數量,均應未逾10公
克,而被告熊凱賢轉讓6包甲基安非他命予何洧榤部分,經
鑑定單包檢驗前純質淨重為1.432公克,上開6包顯未逾10公
克,亦不得依該標準加重其刑,且受讓之人均為成年人,不
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規定,依照前開
說明,被告熊凱賢此部分所犯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應
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⒉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希酮」、「
氯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
定之第三級毒品,若非循合法管道取得,亦屬藥事法所稱之
偽藥,依法不得轉讓。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
讓第三級毒品罪(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8條
第3項及第9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重本刑為四年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最重本刑為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同屬處罰轉讓第三級毒品之規定。故行為人
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上開二罪,屬法條競合,應依重法優於
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比較上開規定之法
定本刑,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較重,依重法優於輕法之
法理,自應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熊凱賢
轉讓予黃雅春、何洧榤之毒品咖啡包,難認係循合法管道向
藥品公司購得,復無從證明係自國外非法輸入之禁藥,應屬
違法製造之偽藥,依照前開說明,應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偽藥罪。
⒊被告熊凱賢就犯罪事實二㈠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被告熊凱賢施用毒品
前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則為其後之施用毒品罪吸收,
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二㈡2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之轉讓禁藥罪。就犯罪事實二㈡1、3所為,分別係犯藥事法
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偽藥罪。至被告熊凱賢就
犯罪事實二㈡各次所犯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既已適
用藥事法加以處罰,則其為轉讓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
行為,即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論處,
而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亦即持有禁藥並未構成
犯罪,亦無轉讓之高度行為吸收之餘地(最高法院82年度台
上字第4076、6613號、98年度台上字第5362號判決要旨參照
),併予說明。起訴書漏未論及被告熊凱賢此部分涉犯藥事
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偽藥罪,尚有未洽,惟因基本社
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熊凱賢此部分罪名
供其答辯(本院卷第266頁),而無礙被告熊凱賢訴訟防禦
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罪數:
㈠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何洧榤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販賣
而第三級毒品、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持
有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斷。
㈡犯罪事實二㈡1、3部分,被告熊凱賢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偽藥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
段規定,從一重之轉讓禁藥罪處斷。
㈢被告何洧榤所犯上開2罪、被告熊凱賢所犯上開5罪,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及減輕
㈠關於被告何洧榤:
⒈刑之加重事由:
被告何洧榤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毒品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除適用
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外,並加重其刑。
⒉刑之減輕事由:
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何洧
榤就本案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犯
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⑵刑法第62條自首:
刑法第62條所謂自首重在鼓勵行為人自行揭露尚未發覺之犯
罪;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則重在憑藉行為
人於偵查、審判程序之自白,使案件儘速確定。二者之立法
目的不同,適用要件亦異,且前者為得減其刑,後者為應減
其刑,乃個別獨立減輕其刑之規定。法院若認行為人同時存
在此二情形,除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
其刑外,尚得依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遞減其刑(最高法院
103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員警於112年12
月1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何洧榤與被告熊凱賢同
居之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居處執行搜索,被告何洧榤基
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尚未經警方發覺,警方
斯時並無確切之根據因而對被告何洧榤為本案犯行產生合理
之懷疑,且警方於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時,從客觀扣案物
之數量,顯無事證得以產生被告持有之目的係為轉手販賣予
第三人之懷疑,而被告何洧榤於112年12月15日8時43分許製
作警詢筆錄時,供稱附表一所示毒品咖啡包係準備拿來賣給
別人等語(見警一卷第10頁),可認被告何洧榤自行向犯罪
偵查人員揭露尚未被發覺之本案犯罪事實二㈡犯行,核與自
首之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⑶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減免其刑規定,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本案
製造、運輸、販賣、轉讓等毒品犯罪來源之對向性正犯(如
毒品之來源或上游),或本案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
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者的相關資料,使具有調查
或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因
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始屬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上字第28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何洧榤於於112年
12月15日8時43分許製作警詢筆錄時,供稱附表一所示毒品
咖啡包來源為被告熊凱賢等語(見警一卷第10頁),而經警
方於同日8時46分許對被告熊凱賢製作警詢筆錄時,經警詢
問「據何洧榤在本大隊第三次筆錄之供述(112年12月15日8
時43分),他的毒品來源係向你拿來賣,是否屬實?」,被
告熊凱賢供稱:我有拿給他(見警二卷第13頁),被告熊凱
賢即因上情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此有員警職務報
告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41頁),嗣亦因轉讓附表一所示
之物予被告何洧榤而經起訴(即犯罪事實二㈡3),堪認偵查
機關係因被告何洧榤之供述,始知悉毒品來源為被告熊凱賢
,進而查獲被告熊凱賢為本案轉讓禁藥、偽藥之正犯,應認
被告何洧榤就犯罪事實一㈡犯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1項之適用。
⑷被告何洧榤於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有前揭加重及3種減刑事由
,依刑法第70條、71條第1項規定,先加重再遞減輕其刑。
㈡關於熊凱賢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
⒈累犯:
被告熊凱賢前因運輸毒品、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
度簡字第5436號、105年度簡字第242號、105年度訴字第6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3年8月(4罪)、5月、6
月,復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6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
付保護管束,於110年2月20日保護保束期滿而假釋未經撤銷
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5罪,均符合累犯之要件。審酌被告熊凱賢所犯本案
犯罪事實二與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均相同,顯見被告熊凱
賢未因前案刑罰執行後有所警惕,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且
依本案犯罪情節,並無量處法定最低本刑之可能,且無刑法
第59條規定得減輕其刑之情形,再參以其適用累犯加重規定
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
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被告熊凱賢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偽藥
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
卡希酮」、「氯甲基卡西酮」予成年人,依重法優於輕法之
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而被
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已如前述,自均應適用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
字第4243號判決要旨參照)。
⒊被告熊凱賢於犯罪事實二㈡部分,有前揭加重及減刑事由,依
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四、量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何洧榤、熊凱賢均明知甲
基安非他命、毒品咖啡包對於人體健康之戕害甚深,仍漠視
毒品危害性及法令禁制而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其中被告熊
凱賢更為轉讓禁藥、偽藥之犯行,被告何洧榤進而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不僅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更助長毒品泛
濫,所為實有不該;且被告何洧榤、熊凱賢均有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前科,素行難認為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可佐(被告熊凱賢涉及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惟
念及被告何洧榤、熊凱賢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何洧榤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數量
、熊凱賢所轉讓之毒品數量均非鉅;暨被告何洧榤、熊凱賢
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涉及被告何
洧榤、熊凱賢隱私,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一、三項所示之刑,併就施用毒品所得易科罰金部分,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熊凱賢所涉施用毒品
2罪【犯罪事實二㈠】、轉讓禁藥2罪【犯罪事實二㈡1、2】之
犯罪類型相同、犯罪時間相近,其責任非難重複性高,兼衡
被告熊凱賢之年紀與社會復歸可能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第三項後段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及附表三編號20所示之物,經檢驗結
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附表二編號1
、2及附表三編號20備註欄之鑑定報告在卷足參,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就附表二編號1、2於主文第二項、附表三編號20部分
於主文第四項分別宣告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爰與
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之部分
,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犯第5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10所示之行動電話2支屬被告
何洧榤所有,且其於偵查中自承手機預備作為聯繫販毒之用
(見偵一卷第13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規定宣告沒收。
㈢刑法第38條第1項:
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
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
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
成罪)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
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
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
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及持有
純質淨重達一定重量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
,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
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
,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同此意
旨)。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毒品咖啡包、附表三編號14至16
,經送鑑定抽驗結果如附表一、附表三編號14至16所示,確
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而審酌其餘未經檢驗之咖啡包,與
經抽驗之咖啡包外觀均相同,堪認扣案咖啡包均含有相同之
毒品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
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
)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在卷可查
,均屬違禁物,除鑑驗用罄部分外,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就附表一部分於主文第二項、附表三編號14至16部
分於主文第四項分別宣告沒收。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
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
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7,係被告何洧榤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
級毒品所用之物(見本院卷第291至292頁),爰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主文第二項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及12所示之物,係被告熊凱賢所有
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見本院卷第290至291頁)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主文第四項宣告沒收
。
㈣其餘如附表二編號8、11及附表三編號2、5至11、13、17至18
、21至25所示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被告何洧榤、熊凱
賢施用第二級毒品、被告熊凱賢轉讓禁藥、偽藥及被告何洧
榤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等犯行有關,爰均不予沒收,
附此敘明。
㈤末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
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
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
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
言。經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之一粒眠2顆,經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Nimetazepam)成分,惟其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後段所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依法沒入銷燬之第三級毒品,爰不
另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婉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何洧榤遭扣案之咖啡包(共18包,估算純質淨重未達5
公克)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清冠一號包裝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2包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2包抽驗1包、檢驗前毛重3.975公克、檢驗前淨重2.451公克、檢驗後淨重2.032公克) ③單包Mephedrone純度5.0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24公克。 2 AMERICAN EXPRESS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4包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4包抽驗1包、檢驗前毛重4.041公克、檢驗前淨重2.484公克、檢驗後淨重2.061公克) ③單包Mephedrone純度7.28%,檢驗前純質淨重0.181公克。 3 魷魚遊戲包裝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2包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2包抽驗1包、檢驗前毛重2.610公克、檢驗前淨重1.321公克、檢驗後淨重0.842公克) ③單包Mephedrone純度5.6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75公克。 4 黑白塗鴉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2包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2包抽驗1包、檢驗前毛重6.440公克、檢驗前淨重4.999公克、檢驗後淨重4.544公克) ③單包Mephedrone純度10.5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526公克。 5 無印良品包裝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1包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檢驗前毛重4.462公克、檢驗前淨重3.124公克、檢驗後淨重2.631公克) ③單包Mephedrone純度4.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28公克。 6 EVISU包裝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1包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檢驗前毛重2.620公克、檢驗前淨重1.659公克、檢驗後淨重1.245公克) ③單包Mephedrone純度12.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09公克。 7 相思包裝毒品咖啡包 【檢出①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②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希酮(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2包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2包抽驗1包、潮解、檢驗前毛重2.221公克、檢驗前淨重1.084公克、檢驗後淨重0.653公克檢出Methyl-N N-dimethylcathinone,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③單包Mephedrone純度9.3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01公克。 8 粉紅包裝毒品咖啡包 【檢出①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②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希酮(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③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 4包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4包抽驗1包、已潮解、檢驗前毛重1.685公克、檢驗後毛重1.585公克因檢體已完全潮解,無法秤其檢驗前後淨重)
附表二:何洧榤其餘遭扣案之物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安非他命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6包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6包抽驗1包、檢驗前毛重2.025公克、檢驗前淨重1.777公克、檢驗後淨重1.754公克) 2 綠色藥錠 【檢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成分】 1包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檢驗前毛重1.229公克、檢驗前毛重1.229公克、檢驗前淨重1.021公克、檢驗後淨重0.173公克) 3 空夾鏈袋 1包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4 摻食器 2支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5 電子磅秤 1台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6 玻璃球 5顆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7 毒品吸食器 2組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8 K盤(含刮片) 1組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9 IPHONE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10 紅米手機 1支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11 研磨機 1台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附表三:熊凱賢所有之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吸食器 2組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2 K盤 2盒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3 電子磅秤 3台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4 夾鏈袋 11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5 毒品咖啡包包裝袋 4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6 爪刀 1支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7 折疊刀 1支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8 即溶咖啡包 【檢出咖啡因(Caffeine)成分】 7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 9 草莓果汁粉 【未檢出毒品成分】 5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 10 草莓果凍粉 【未檢出毒品成分】 1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 11 可可粉 【檢驗出咖啡因(Caffeine)成分】 1罐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 12 摻管 2支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13 筆記本 3本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14 小熊包裝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11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11包抽驗1包、檢驗前毛重4.896公克、檢驗前淨重3.514公克、檢驗後淨重3.082公克) 15 白色包裝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3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3包抽驗1包、檢驗前毛重2.765公克、檢驗前淨重1.800公克、檢驗後淨重1.380公克) 16 米妮包裝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1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檢驗前毛重3.456公克、檢驗前淨重2.600公克、檢驗後淨重2.177公克) 17 綠色藥丸 【未檢出毒品成分】 3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18 白色藥丸 【未檢出毒品成分】 2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19 一粒眠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成分】 2顆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檢驗前毛重0.871公克、檢驗前淨重0.358公克、隨機取1顆、檢驗後淨重0.179公克) 20 安非他命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2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2包抽1包、檢驗前毛重3.062公克、檢驗前淨重2.805公克、檢驗後淨重2.785公克) 21 電棒 1支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22 鋼珠 1瓶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23 疑似土製鋼珠炸藥 3個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24 鞭炮 1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25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 1支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一卷第83至91頁)
KSDM-113-訴-538-20250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