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緝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傑
選任辯護人 謝念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 年度偵字第127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18、19⑴所示
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甲○○明知內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咖啡包(下稱「毒咖啡包」)及愷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3 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及販賣,竟受僱
於姓名年籍不詳,僅知FACETIME暱稱「春風稻」之某成年男子,
擔任販毒集團之「小蜜蜂(即對外送毒交易)」,而與黃建章(
另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春風稻」共同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
犯意聯絡,先於民國112 年3 月14日21時11分前某時,由甲○○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黃建章,相偕至臺中市北區
英士路與文化路口,向該不詳成年男子補貨而共同持有欲對外交
易之愷他命、毒咖啡包。嗣甲○○於同年3 月15日2 時32分許,駕
車搭載黃建章,途經臺中市○○區○○路000 號前,因違規臨停紅線
為警盤查,再經黃建章、甲○○同意搜索,在上揭自小客車內,查
獲附表所示之物(其中「附表編號2 至12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總純質淨重11.6523公克、附表編號13至18所示之毒咖啡包之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18.6641 公克」),進
而循線查獲上情。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檢察官、被告甲○○(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
對於本案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同意有證據
能力(本院訴緝卷第171 至174 頁)。又本案所引用之非供
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未表示無
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
處,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均坦認不諱(偵卷第49至57、59至63、223 至22
8 頁、本院訴緝卷第52、113 、175 頁),核與證人即同案
被告黃建章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偵
卷第115 至124 、233 至235 頁、本院訴卷第150 頁),並
有⑴112 年3 月15日員警職務報告(偵卷第43至44頁)、⑵路
口監視器影像截圖(偵卷第65至71頁)、⑶自願受搜索同意
書、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77至
85頁)、⑷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扣案手機內通聯及goo
gle導航紀錄等資料翻拍照片(偵卷第149 至185 頁)、⑸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 年5 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65673
號鑑定書(偵卷第279 至280 頁)、⑹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12 年4 月7 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876號、112 年4 月17
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877號鑑驗書(偵卷第261 至267 頁)
等件在卷可查,及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22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與量刑:
㈠、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9 條第3 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二種以上之毒品
攙雜調合,無從區分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此規定係就
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當屬刑法分則加重
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查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
編號13至18所示之毒咖啡包,內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
-N,N- 二甲基卡西酮,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 年5
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65673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12 年4 月7 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876號,及112 年4 月
17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877號鑑驗書(偵卷第261 至267 、
279 至280 頁)在卷可按,乃於同一包裝內摻雜調合二種以
上之毒品,而無從區分,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 條第3
項所稱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3 項之意圖販
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附表編號2 至12愷他命部分)、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 條第3 項、第5 條第3 項之意圖販賣而
持有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附表編號13至18毒咖
啡包部分)。被告持有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分別為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意圖販
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與黃建章、暱稱「春風稻」之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意圖
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
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斷。
㈤、刑之加重事由
⒈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豐金簡
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
1 萬元確定,於112 年1 月5 日入監,有期徒刑部分於同年
3 月4 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部分,於112 年
3 月14日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構成累犯。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
案罪質雖不相同,但均屬故意犯罪,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
,未能戒慎其行,記取教訓,竟於出監當日再為本案犯罪,
足見其漠視法律禁制規範,前案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其對
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
條第1 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
解釋所闡述之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人身自由因此遭
受過苛侵害之罪刑不相當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⒉被告就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犯行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 條第3 項規定,適用意圖販賣
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㈥、刑之減輕事由
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該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
告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對於本案犯
行均坦承不諱,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 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據員警職務報告就本案查獲過程記載略以:員警攔查違規臨停於路邊紅線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並盤查被告與黃建章之際,目視於車內中央扶手有愷他命殘渣袋1 包,再經被告與黃建章同意搜索自小客車,被告自副駕駛座手套箱內主動交付毒咖啡包、愷他命數包予警方,並當場坦承上述毒品係渠所有;警方結束搜索後逮捕被告與黃建章;有關本案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事證,係由被告提供等語(偵卷第43頁、本院卷第139 頁),與其於112 年3 月15日警詢時即坦認:112 年3 月14日晚間與黃建章一同前往指定地點拿取毒品,並將該毒品放置於車上副駕駛座的置物櫃內,陸續按「春風稻」指示將毒品送至指定地點交付予藥腳並收取現金等語(偵卷第52至53頁)互核,堪認員警盤查而發現殘渣袋時,僅知被告與黃建章持有毒品,而尚不知悉其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情,係被告主動坦承並交付扣案毒品,承認係供販賣所用,使員警進而查悉本案。被告先行向員警坦承有上揭犯行,係自首而接受裁判,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⒊至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供出上手減刑部分:
⑴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固供承:一男子在北區英士路某處,交
付毒品1 盒予黃建章,黃建章再向「春風稻」回報取得之毒
品數量等語(偵卷第61、225 頁),惟因未能提供「春風稻
」及該男子之聯絡方式或其真實姓名供指認,致警方未能溯
源查緝上手,有警員職務報告(本院訴卷第115 頁 、本院
訴緝卷第139 頁)。是警方未查獲「春風稻」及交付毒品之
該男子。
⑵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被告供出共犯黃建章,符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供出共犯減刑之規定等語(本院訴緝
卷第177 至178 頁)。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7條第1 項所
謂供出毒品來源,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人,或與
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
之人,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
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始足該當。亦
即,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
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具有先後及相當因果
關係,始得適用上述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上字第3310號判決參照)。據警員職務報告就本案查
獲過程記載(如前所述),可見警員係同時查獲被告與黃建
章,而非先查獲被告,由被告供出黃建章,再使警員據以對
黃建章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
行。至被告固先於112 年3 月15日7 時26分至8 時1 分製作
警詢筆錄(黃建章則於同日8 時20分至9 時11分製作警詢筆
錄),供述其依「春風稻」指示將毒品送至指定地點交付藥
腳,並由黃建章收取現金,而與黃建章分工合作等語(偵卷
第52至53頁),此不過係警方向被告確認其與黃建章間之分
工細節,對照警方於製作警詢筆錄前早已同時查獲被告與黃
建章乙節,顯非因被告供出,據以發動調查程序,始查獲同
案被告黃建章。辯護人上揭所辯自不足採。
㈦、被告之刑同時有上開二種以上加重及減輕之事由,爰依法先
遞加重後遞減輕其刑。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⒈無視國家對毒品之禁
令,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意圖販賣而持有混
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之毒咖啡包,助長毒品流通,戕害國
民身心健康,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所為應予非難;⒉其犯後
始終坦承犯行;⒊其前科素行(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數量;
⒋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國中肄業、入監前從事掃地工、當時
日薪900 元、未婚、不需要扶養家人(本院訴緝卷第177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18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三級毒品
,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於被告所犯該罪
項下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
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或沒收
銷燬。至送鑑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之宣告。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2 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為擴大利得沒收規定。是就來源不明犯行部分,不需為明確、特定的刑事不法犯行,只要有一定事證足認系爭不明財產是為了或產自某尚未具體、特定的不法犯行即可,是何具體犯罪則非所問(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22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承:本案被查獲前,我開車載黃建章去販賣毒品,扣到的錢是販賣毒品所賺得等語(本院訴緝卷第52頁),核與同案被告黃建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扣案現金11萬300 元中之2 萬元為其跑白牌車所得,其餘9 萬300 元是14日至為警查獲前這段期間內與其他購毒者面交毒品之犯罪所得等語(偵卷第122 至123 、234 頁、本院卷第148 、150 頁)大致相符,足見扣案如附表編號19⑴所示之9 萬300 元為其等販賣毒品予其他不詳之人之不法所得,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現金,尚難認屬販毒所得之價金,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於: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殘渣袋係同案被告黃建章所有,用
以分裝交給他人之毒品之物等語(偵卷第235 頁、本院卷第
147 頁),業據同案被告黃建章於偵查及審理中供述明確,
核與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承:扣到之殘渣袋係黃建章所有等
語(本院訴緝卷第53頁)相符,因與被告本案犯行無關,爰
不予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編號20所示之手機雖為被告所有供其聯絡同案被
告黃建章使用,惟其供承並未持以與黃建章商談販毒事宜等
語(本院訴緝卷第113 頁),而本案亦無事證證明該手機係
供被告聯絡販毒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編號21、22所示之手機,均為同案被告黃建章用
以聯絡「春風稻」如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亦據同案被告黃建
章供述在卷(本院卷第147 至148 頁),已於同案被告黃建
章所犯該罪項下宣告沒收,爰不於被告本案罪刑項下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丙○○、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渣袋 包 1 微量無法磅秤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毛重0.77公克) 包 1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570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563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毛重1.46公克) 包 1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247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237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毛重0.99公克) 包 1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770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753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毛重3.85公克) 包 1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3.623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615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毛重1.02公克) 包 1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821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814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毛重1.81公克) 包 1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630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6190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毛重0.79公克) 包 1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609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598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毛重0.83公克) 包 1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655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644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毛重0.69公克) 包 1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488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482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毛重1.69公克) 包 1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1.517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509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毛重3.92公克) 包 1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3.748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734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3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包 19 檢品編號:A1至A19 檢品外觀:美國運通黑卡圖樣包裝(總毛重:101.48 公克) 送驗數量:75.87 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74.77 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 ※推估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03公克。 14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包 13 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迷彩發」粉紅色包裝(總毛重:67.14公克)、指定檢驗1 包 送驗數量:4.2407 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6568 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 ※推估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8873 公克。 15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包 22 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包你發」彩色包裝(總毛重:80.87公克)、指定檢驗1 包 送驗數量:2.3040 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2752 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 ※推估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8073 公克。 16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包 23 檢品編號:B1至B23 檢品外觀:美元鈔票圖樣包裝(總毛重:122.67公克) 送驗數量:92.83 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91.48 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 ※推估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64公克。 17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包 24 檢品編號:C1至C24 檢品外觀:黃牛B 圖樣包裝(總毛重:119.72公克) 送驗數量:89.10 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87.91 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推估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45公克。 18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 包 17 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 檢品外觀:標示「MASA-TEAM」白色包裝(總毛重:85.81公克)、指定檢驗1 包 送驗數量:4.543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2.9230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 ※推估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8495公克。 19 新臺幣紙鈔 元 ⑴90,300元 ⑵20,000元 千元紙鈔106 張 伍佰元紙鈔4 張 百元鈔票23張 20 iPhoneXS Max 手機 支 1 (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IMEI:000000000000000) 21 iPhone6 Plus手機(工作機) 支 1 (無門號;IMEI:000000000000000) 22 iPhone12手機 支 1 (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IMEI:000000000000000)
TCDM-113-訴緝-86-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