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82號
原 告 蕭陳月
蕭俊男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蕭俊弘
被 告 明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華
被 告 蕭平賜
蕭昌峻
蕭平鏞
蕭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8,10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381元,尚應補繳1,05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PDEV-113-斗補-382-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