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4號
聲 明 人 潘享偉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1月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932號),聲明
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
不服。本件聲明人潘享偉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
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其復以「聲明異議狀」名義具狀
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吳冠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TPSM-114-台聲-14-2025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