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國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國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檢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
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應予更正)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
表附卷足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1年5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
14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核屬違禁物無訛
,其中附表編號1之毒品外包裝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
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白色粉末 1包 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56公克(含包裝袋1只) 2 煙捲 1支 檢驗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毛重0.566公克
CTDM-114-單禁沒-39-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