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15號
聲明異議人 劉貴琴
即 受 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3度執聲他字第7
6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貴琴(下稱受刑
人)因附件一、附件二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各罪,分
別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及7年10月確定,聲請檢
察官以最有利於受刑人之基準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經檢察
官以附件二所示各罪之犯罪日,係在附件一所示首罪判決確
定日民國108年1月29日後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合,否
准其前述請求,但附件二附表一所示各罪中之犯罪日期,係
在附件一首罪判決確定日之前,應與附件一各罪合併定刑,
為此對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
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
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基此,檢
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為函復,
乃檢察官拒絕受刑人對於指揮執行之請求,自得為聲明異議
之標的,不受檢察官並未製作執行指揮書之影響(最高法院
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113年度台抗字第373號裁定意旨
參照)。本件受刑人因附件一、附件二附表一、二所示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判決確定,附件一所示各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9年12月22日,以109年度
聲字第1210號裁定(下稱甲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
並於110年1月5日確定;附件二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經本
院於109年7月2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377號判決(下稱乙判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並於109年8月3日確定等情
,有前揭甲裁定、乙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係就其所犯附件一、附件二附表一
編號1至3所示各罪,具狀請求檢察官向法院重新聲請合併定
應執行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以11
3年7月22日南檢和午113執聲他769字第1139052945號函駁回
其請求乙節,經本院向臺南地檢署調閱執行卷核閱屬實,並
有上開函文存卷可參,則揆諸前開說明,上開函文即與檢察
官拒絕聲明異議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命令無異,得
為聲明異議之標的。
三、再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
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
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
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
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
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
,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
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倘已經
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
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
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
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
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
,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
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
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
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
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
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
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
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
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
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
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
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
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
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
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
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
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73、449、554號裁定
意旨參照)。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件一編號1至20、附件二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
已裁判確定之罪,各附表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分別為附
件一編號1所示之罪(於108年1月29日判決確定)、附件二附
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於109年8月3日判決確定),及附件一、
附件二附表一所示之其餘各罪均在上揭所載首先判決確定前
所犯,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而附件二附表二所示各罪犯罪
時間則均在附件一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後所犯,無法與
附件一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可見檢察官上述甲裁定、
乙判決之依序執行,均依照時序,無恣意選擇執行之瑕疵。
而原定刑裁定、判決既經確定,即已發生實質確定力,檢察
官依法執行之,並接續執行,尚無違法可指。
㈡、聲明異議意旨以重新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可能對受刑人較為
有利,仍屬其主觀上之期待,此與「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
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之重新定刑例
外情況,要屬有別。本件甲裁定、乙判決接續執行之結果,
並未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數罪併罰之上限有期徒
刑30年,而甲裁定係就受刑人所犯附件一編號1至20各罪合
併定應執行刑,其中最長期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即編號12
、16),合併定刑之上限為有期徒刑30年,而甲裁定僅定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顯已考量該部分犯罪之同質性、時
間密集性等因素,給予相當之恤刑利益,如就甲裁定之各罪
與附件二附表一編號1至3之罪另定應執行刑度,其定應執行
刑之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並未改變,均為有期徒刑7年6月以
上、30年以下,並無受刑人主觀認定可刑度降低之情況,是
聲明異議意旨要非有據。
㈢、此外,附件一、附件二附表一所示各罪,並無因非常上訴、
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致原定執行刑之
基礎已經變動之情況,再受刑人所犯宣告刑達有期徒刑4年
以上者(即附件一編號8、9、10、11、12、15【17次】、16
、18【3次】、附件二附表一編號1至3)共29罪,刑度非輕
,經定應執行刑後,已使受刑人享有相當恤刑之利益,衡以
其犯罪次數與各次宣告刑之輕重,甲裁定、乙判決接續執行
之結果,客觀上並無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符合得重
新定應執行刑之例外條件,聲明異議意旨以其主觀上之期待
,認如重新拆組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可能更有利為由,指摘
檢察官執行之指揮違法或不當,即無可採。
㈣、從而,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該署113年7月22日南檢和午113執
聲他769字第1139052945號函否准受刑人重新拆分、合併定
刑請求之執行指揮,並無違誤或不當。受刑人本件聲明異議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件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210號裁定(受
刑人劉貴琴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共10次 犯 罪 日 期 107/07/02 106/12/07 106年8月18日至106年10月29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7年度營毒偵字第333號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985號等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985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338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8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83號 判決日期 107/11/15 108/03/05 108/03/0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338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8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83號 確定日期 108/01/29 108/03/05 108/04/0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62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15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14號(編號3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轉讓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6/12/05 106/12/06 107/03/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985號等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1985號等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979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8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83號 108年度訴字第44號 判決日期 108/03/05 108/03/05 108/05/2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8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283號 108年度訴字第44號 確定日期 108/04/08 108/04/08 108/08/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14號(編號3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14號(編號3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989號(編號6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4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03/30 107/04/12 107/04/1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979號等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979號等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979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44號 108年度訴字第44號 108年度訴字第44號 判決日期 108/05/22 108/05/22 108/05/2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44號 108年度訴字第44號 108年度訴字第44號 確定日期 108/08/26 108/08/26 108/08/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989號(編號6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989號(編號6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989號(編號6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10月 有期徒刑5年 犯 罪 日 期 107/07/02 107/05/01 107/07/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979號等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979號等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979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44號 108年度訴字第44號 108年度訴字第44號 判決日期 108/05/22 108/05/22 108/05/2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44號 108年度訴字第44號 108年度訴字第44號 確定日期 108/08/26 108/08/26 108/08/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989號(編號6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989號(編號6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989號(編號6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轉讓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共5次 有期徒刑4年6月 共17次 犯 罪 日 期 108/01/14 107年4月19日至107年6月16日止 107年4月26日至107年6月24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282號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97號等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97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95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等 108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等 判決日期 108/10/25 109/01/15 109/01/1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95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等 108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等 確定日期 108/11/18 109/02/24 109/02/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232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69號(編號14至2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69號(編號14至2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 共1次 有期徒刑2年6月 共7次 有期徒刑4年8月 共3次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9日 107年4月20日至107年6月27日止 107年4月30日至107年5月17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97號等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97號等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97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等 108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等 108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等 判決日期 109/01/15 109/01/15 109/01/1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等 108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等 108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等 確定日期 109/02/24 109/02/24 109/02/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69號(編號14至2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69號(編號14至2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69號(編號14至2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 號 19 20 罪 名 藥事法 (轉讓禁藥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轉讓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20日 107年6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97號等 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297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等 108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等 判決日期 109/01/15 109/01/1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等 108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等 確定日期 109/02/24 109/02/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69號(編號14至2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69號(編號14至2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附件二附表一(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77號判決附表一):
編號 販賣時間 販賣地點 販賣方式 宣告刑及沒收 一 107年11月21日8時55分許 臺南市六甲區中山路414巷內小廟 蔡政漢以0000000000、00-0000000電話門號與沈明賢、劉貴琴所持用、裝設0000000000門號之白色三星廠牌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再由劉貴琴於左列時、地,將海洛因1包交予蔡政漢,並向其收取500元價金。 劉貴琴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沈明賢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107年11月26日21時許 臺南市六甲區中山路414巷內小廟 蔡政漢以00-0000000電話門號與沈明賢持用、裝設0000000000門號之白色三星廠牌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再由劉貴琴於左列時、地,將海洛因1包交予蔡政漢,並向其收取500元價金。 劉貴琴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沈明賢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107年11月29日21時許 臺南市六甲區中山路414巷內小廟 蔡政漢以00-0000000電話門號與劉貴琴、沈明賢所持用、裝設0000000000門號之白色三星廠牌行動電話聯繫毒品交易事宜後,再由劉貴琴於左列時、地,將海洛因1包交予蔡政漢,並向其收取500元價金。 劉貴琴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沈明賢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二附表二(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77號犯罪事實一㈡、㈢):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方式 宣告刑及沒收 一 108年3月19日15時32分許 臺南市善化區臺一線公路與西拉雅大道口 與沈明賢共同駕駛懸掛YV-九九九一號車牌之白色自小客車,為警發現其車身顏色與上開車牌登記資料不符而予以攔查,詎其二人唯恐遭查獲車內之毒品,遂駕車逃逸,然不慎自撞路樹,沈明賢乃棄車逃離,劉貴琴則逃逸不及經員警當場逮捕。警員經徵得劉貴琴之同意於同日15時55分許搜索前開車輛,扣得未及賣出之甲基安非他命(25包 ,檢驗前合計淨重107.46公克、檢驗後合計淨重106.9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50.489公克) 劉貴琴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二 108年3月19日前某日 臺南市某處 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檢驗前淨重0.544公克、檢驗後淨重0.514公克) 劉貴琴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四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沒收銷燬之 三 108年3月19日10時許 臺南市○市區○○里○○○道○號之晶綻花園汽車商務旅館內 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同時置入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一次 劉貴琴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三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灰渣,均沒收銷燬之
TNDM-113-聲-1815-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