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839號
原 告 黃慧卿
黃崇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 告 祥皓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87萬6,283元(含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金額641萬9,
674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23日之利息1萬8,468元,計
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金額641
萬9,674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23日之利息1萬8,468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
萬5,344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12萬4,844元(計算式:12萬5,344元-500元=12萬4,8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283萬9,348元 (含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 1 利息 641萬9,674元 113年5月3日 113年5月23日 (21/365) 5% 1萬8,467.56元 2 利息 641萬9,674元 113年5月3日 113年5月23日 (21/365) 5% 1萬8,467.56元 小計 3萬6,935.12元 合計 1,287萬6,283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TYEV-113-桃補-839-20241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