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英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星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被上訴人 陳鴻鈞
林祺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複代理人 賴軒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
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丙○○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萬300元,及自民國109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乙○○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萬7191元,及自民國109年6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丙○○、乙
○○各負擔百分之1,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㈠、丙○○自民國92年4月10日起至107年5月30日止擔任伊臺中辦公
室之副總經理,負責業務經營及行政管理;乙○○自95年9月1
8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擔任伊臺中辦公室工務協理,負責
工務管理及行政管理。伊為方便丙○○、乙○○於公務上支出,
乃向○○○○○○銀行申請信用卡各1張(卡號分別為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信用卡)交
由渠等持有使用。詎丙○○於任職期間以信用卡支付私人旅遊
、購買個人物品、進行性交易等個人消費新臺幣(下同)94
萬3009元,並將信用卡帳單、部分支出憑證如發票等交付公
司財務副理製作轉帳傳票,再由丙○○以主管身分核准,使伊
誤信為公務支出而支付卡費,侵害伊之財產權。另丙○○分別
於106年4、8月間,以伊名義購買空調、馬桶置於其個人住
家中,並由伊代為支付30萬元、8萬5554元,然丙○○迄今未
清償該38萬5554元,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致伊受有
損害,爰分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之規定,
求為命丙○○給付伊132萬85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之判決。
㈡、乙○○任職期間以公務支出為由,使用系爭信用卡支付私人旅
遊、繳納個人電信費用、從事性交易等個人消費共計25萬52
89元,並將信用卡帳單、支出憑證如發票等交付公司財務副
理以聲請款項,丙○○明知上開刷卡均與公務無關,仍准予款
項清償信用卡卡費,乙○○、丙○○前開行為係共同故意不法侵
害伊之財產權,致伊受有25萬5289元之損失,自應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85條之
規定求為命乙○○、丙○○連帶給付伊25萬5289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㈢、被上訴人雖為時效抗辯,然伊係107年5月間查帳時,始發現
上情,並未罹於時效,又縱罹於2年時效,被上訴人亦屬受
有利益,並致伊受有損害,依據民法第197條第2項,伊仍得
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所受利益。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信用卡之支出費用均為公務支出,且上
訴人對伊等提起詐欺等告訴,業經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確
定,上訴人請求伊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
;又系爭信用卡之刷卡行為係發生於000年00月00日至106年
6月19日間,其帳單於消費次月即由銀行寄出,是上訴人就
上開刷卡行為,至遲於信用卡帳單寄達時即可知悉並主張損
害賠償,上訴人遲至109年3月間請求伊等賠償,已逾2年消
滅時效。另上訴人代墊丙○○購置空調及馬桶費用共計38萬55
54元部分,係因丙○○為上訴人之高階經理人,上訴人負有給
付丙○○紅利義務,上訴人同意為丙○○代墊,並非無法律上原
因,其請求丙○○返還不當得利,並無理由;又縱認上訴人得
請求丙○○返還不當得利,然依上訴人與丙○○於103年1月15日
簽署之經理人委任契約(下稱系爭委任契約),上訴人應於
委任期間年度終了結算後,於稅後盈餘在600萬元以內部分
,發給11%經營紅利,上訴人於丙○○受任期間(103至107年
度)之稅後盈餘共計288萬8656元,依據前開約定計算,上
訴人應給付丙○○31萬7752元之經營紅利,然上訴人均未給付
,丙○○應得就此部分主張與上訴人請求之代墊款為抵銷,經
抵銷後,上訴人僅得請求6萬7802元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命丙○○應給付上訴人6萬7802元,及自109年5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為准免假執
行之宣告,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
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
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㈡
、丙○○應再給付上訴人126萬7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丙○○、乙
○○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5萬52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原審判命
丙○○給付6萬7802元本息部分,未據丙○○上訴;另駁回上訴
人請求被上訴人與○○○連帶給付部分,未據上訴人上訴,均
非在本院審理範圍】。
四、兩造就本件為爭點整理如下:(見本院卷第468至483頁)
㈠、不爭執事項:
1、丙○○自92年4月10日起至107年5月30日止擔任上訴人臺中辦公
室之副總經理,負責業務經營及行政管理;乙○○自95年9月1
8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擔任上訴人臺中辦公室工務協理,
負責工務管理及行政管理。丙○○、乙○○亦有招待客戶、出國
洽談生意之工作。
2、上訴人為方便丙○○、乙○○於公務上支出,乃向○○○○○○銀行申
請上訴人信用卡各1張交由渠等持有使用( 卡號分別為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3、丙○○以系爭信用卡刷卡支付之項目、日期、金額如附表一所
示。乙○○以系爭信用卡刷卡支付之項目、日期、金額如附表
二所示【兩造對用途有爭執】。
4、被上訴人將系爭信用卡刷卡支付之費用個別帳單及總表均有
寄送予上訴人,再寄至臺中辦公室交由被上訴人等填寫支出
申請單,再由會計作帳。
5、上訴人以丙○○、乙○○就本件刷卡情事提出之詐欺等案件刑事
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09年
度偵字第17834號、109年度偵續字第405號、110度偵續一字
第8號及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上聲議第7091號、112年度
上聲議字第3424號等為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確定在案(下
稱系爭刑事案件)。
㈡、爭點
1、上訴人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丙○○給付如附表一之
支出共94萬3009元,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空調30萬
元、馬桶8萬5554元,扣除原審判命金額後,再給付126萬76
1元,有無理由?
2、上訴人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如
附表二之支出共25萬5289元,有無理由?
3、本件上訴人之請求是否罹於時效?
4、丙○○主張如本件上訴人請求賠償為有理由,其與得向上訴人
請求之經營紅利為抵銷,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兩造對於上訴人因方便公務支出,提供系爭信用卡予被上訴
人,被上訴人於消費如附表一、二所示項目、金額後,將信
用卡帳單及總表,寄送至臺北總公司後,由臺北總公司再寄
至臺中辦公室交由被上訴人等填寫支出申請單,再交由會計
作帳,並由上訴人支付卡費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
執事項2至4),應為事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如附表一、
二之消費均為被上訴人私人用途,竟不實核銷,使上訴人支
付該等款項云云,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㈡、本件據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陳明,如附表一編號62、64、65
、122、133,金額共計9萬1886元,確係丙○○於105年12月間
、106年11月間分別因公務前往韓國、○○○○○○所為之支出;
及如附表二編號2、6至10、65,金額共計8萬303元,為乙○○
於105年1月、106年3月因公務前往泰國、中國所為之支出等
情並不爭執,並已於原審減縮此部分請求;另上訴人於請求
丙○○給付部分,再扣除乙○○公務花費8萬303元,故附表一所
示金額合計總額雖為111萬5198元,惟經上訴人於原審減縮9
萬1886元、8萬303元後,請求丙○○給付之數額為94萬3009元
;附表二請求乙○○之總額為25萬5289元(見原審卷第255至2
57頁、本院卷第130至131頁、140至141頁),先行敍明。
㈢、依據丙○○於系爭刑事案件陳稱:伊與乙○○信用卡額度各為20
萬元,甲○○是40萬元,只能用在公務,伊如用在個人消費,
上面會有註記;伊每月都會LINE給甲○○資金流,裡面包括信
用卡金額及公司所有開銷;伊也會提供信用卡消費明細,甲
○○一定會知道明細內容,發現有疑問的消費內容,一定會問
伊;公司有信用卡總表,總表是總公司會計小姐看過後給甲
○○,會計會對總表內容、附件、憑證,看是否與信用卡帳單
一致;當時有2位會計,一位是○○○,一位是○○○,○○○是助理
會計,助理先看過之後,再交上去,審核的表需要3個人蓋
章,所以總表他們一定看過等語;乙○○陳稱:信用卡消費帳
單寄到總公司,大老闆(即甲○○)看過,公司再將帳單給伊
等,伊等填寫支出單據,單據交給會計助理,再交給會計,
再由二老闆丙○○核准;上訴人則否認甲○○有看過消費明細等
語。而查,依據證人即上訴人公司會計○○○於系爭刑事案件
中證稱:伊在102年間先在上訴人公司任職,中間有離開2年
,107年8月回任;○○○也是擔任會計,是伊主管,到107年只
剩下伊一個會計,財務相關都是伊負責;被上訴人的帳單是
寄到總公司後,直接交給○○○,由她去作帳;被上訴人的信
用卡帳單直接寄到臺北總公司,甲○○實際上有無看到伊不知
道;除了帳單外還有一份管理表,就是總表,總表沒有寄給
被上訴人,是留在總公司,總表由當時會計○○○收起來;伊
等會去核對被上訴人給的收據發票,至於被上訴人的帳大部
分是○○○在處理;伊有看過信用卡總表,是直接留在臺北總
公司,丙○○所謂3個人蓋章,是因為伊等要做帳,就伊認知
,甲○○不會每個月都看,但也不可能都沒有看過;上訴人公
司海外客戶部分有日本、中國大陸廠商來參訪、聚餐,日本
一年大約來兩次、中國大約來一次,每次廠商來會有一次全
公司聚餐,伊不知道何人支付餐費;伊看之前一些傳票,有
些奇怪支出,大概可以猜是招待廠商,但細節伊不清楚等語
(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續字第405號卷【下稱偵續卷】第
551至552頁、110年度偵續一字第8號卷【下稱偵續一卷】第
267至269頁);另據○○○於刑事案件中稱:會計流程是,所
有信用卡帳單,有3張,每月○○○○會寄一張總表,其他3份是
丙○○、乙○○、甲○○刷卡資料,甲○○一定會看到裡面的消費帳
單,如果有問題都會問○○○,伊的作帳流程跟之前的會計流
程都一樣;被上訴人都有收據,另外製作個人支出表,如果
有疑問,伊會直接問他們是使用在臺中或臺北,會特別註記
是在臺中或臺北使用;至於三溫暖部分,都是寫交際費,至
於哪個客戶,就沒有註明;信用卡消費除濕機等家電用品部
分,因為公司宿舍是鐵皮屋,夏天熱、冬天冷,在伊離開時
,這些家電都還在等語(見偵續一卷第69至70頁);另證人
即上訴人員工○○○於系爭刑事案件證稱:○○○是伊主管,因○○
○在臺中分公司上班,臺北員工支出請款伊會協助處理;伊
收到信用卡支出帳單後,剛開始一兩次伊會拆,然後報告○○
○,後來她說不用拆,叫伊直接寄到臺中即可;甲○○只會看
自己的信用卡帳單,其他的他就不會看;日本、大陸廠商每
年會定期來看銷售狀況,或案件情形,中南部是被上訴人負
責,北部是甲○○或業務主管負責,公司會派員到香港、上海
、日本、泰國出差或去參加經銷商大會;跟客戶的大型聚餐
可能會有一次,其他可能是他們主管各自招待等語(見偵續
卷第545至547頁)。
㈣、依據上開證人所述,除○○○○將甲○○及被上訴人之信用卡帳單
寄至臺北總公司外,尚有一張總表,該總表係留在總公司;
被上訴人部分之信用卡帳單則寄到臺中分公司作帳,而個別
信用卡帳單有羅列各項消費摘要及金額;總表部分,亦會列
出甲○○、丙○○、乙○○每月逐筆消費摘要及消費金額等情,亦
有信用卡帳單及總表在卷足參(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他字
第3156號卷【下稱他字卷】㈠第46頁、第194至195頁;勞專
調卷第45頁、第396至398頁),則上訴人在收到信用卡帳單
及總表時,可隨時審視被上訴人之詳細消費情形,如有疑異
或認不應准許,應令被上訴人說明,或請會計等相關人員於
審核時,不予列帳。再者,被上訴人之信用卡帳單自臺北總
公司寄送至臺中分公司後,由○○○每月依據信用卡帳單及被
上訴人提出之消費單據並轉帳傳票,於轉帳傳票之科目、摘
要欄亦顯示信用卡支出為高鐵車資、油資、交際費、出差住
宿、或其他應付費用等項目、金額(見他字卷㈠18至335頁、
勞專調卷第43至679頁),轉帳傳票雖由丙○○最後簽核即可
付款,然上訴人亦可隨時審查該等轉帳傳票及相關單據,倘
認有不當或認屬被上訴人私人消費而不應列帳者,亦可告知
被上訴人或會計人員予以剔除;此外,依據被上訴人提出丙
○○與甲○○間之LINE對話,2人經常性討論公司財務狀況,並
有上傳資金流檔案(見他字卷㈡第26至40頁),資金流檔案
亦有每月○○○○信用卡費用支出情形(見他字卷㈡第66至256頁
),足徵上訴人每月均可透過信用卡帳單、總表、轉帳傳票
及所附單據等檢視或檢討被上訴人之消費情形。況且,甲○○
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上訴人(包括臺北總公司及臺
中辦公室)管理、監督,且其自身亦有使用上訴人信用卡為
公務消費(額度40萬元)之情形,對於信用卡消費支出核銷
程序亦知之甚詳,則甲○○及證人○○○陳稱甲○○未曾看過被上
訴人之信用卡帳單、轉帳傳票云云,與常情不符,為無可採
。復審之丙○○為上訴人臺中辦公室之副總經理,負責業務經
營及行政管理;乙○○擔任上訴人臺中辦公室工務協理,負責
工務管理及行政管理,2人均在上訴人公司任職10多年,渠
等工作內容亦包括招待客戶、出國洽談生意等情,為兩造所
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1),則丙○○因臺中辦公室,或員工
宿舍所需,購置家電電腦週邊產品、家電或相關日用品;另
被上訴人為拓展業務、公關交際,招待客戶至酒店消費或飯
店住宿等,均難逕認超過執行公司業務範圍。又縱被上訴人
係負責中南部客戶,然亦不能排除為招待客戶,而有與客戶
在北部餐廳、酒店消費之可能,上訴人逕以消費地點在北部
乙節,即認該等消費均係被上訴人之個人消費,洵難採信。
又○○○、○○○等人僅為公司會計行政人員,除渠等見聞外國廠
商至台參訪情形外,難期其等對於被上訴人如何招待廠商,
招待次數、地點均能知悉掌握,是以上訴人以○○○、○○○等人
關於外國客戶來台次數之證述,即稱被上訴人逾該等次數範
圍之消費,均係個人消費,並非實際招待客戶云云,亦無從
逕信。況且,本件被上訴人如附表一、二所示消費期間係自
104年10月至107年2月,長達2年多之時間,上訴人明知每月
均有系爭信用卡帳單、總表、轉帳傳票、資金流等可資查核
被上訴人實際消費情形,惟此期間均未曾質疑或否准被上訴
人相關花費,堪認上訴人已認可被上訴人如附表一、二(除
購置手機及電信費用外,詳如後述)之消費為公務用途之支
出。而上訴人事後再以被上訴人部分消費無憑證為由(上訴
人亦未舉證證明會計作帳時自始即無憑證),或以消費場所
、品名等,空言質疑被上訴人消費用途,而未提出具體事證
證明被上訴人如附表一、二(除下述購置手機及電信費用外
)係逾越其所授權範圍,而與公務無關之消費,則上訴人主
張被上訴人有故意不法侵害其財產權之情事,自難採信。
㈤、關於被上訴人以系爭信用卡購買手機及支付電信費部分:
1、丙○○部分:附表一編號9、10電信費用4360元、2萬7500元;
及編號52購置IPhone手機2萬300元,依據轉帳傳票,均係列
為代付款(見勞專調卷第97頁、99頁、249頁、251頁),則
此部分應屬丙○○之個人消費。丙○○辯稱,上開支出均已自其
年終獎金扣除。查,關於上訴人所提出之信用卡帳單,其中
附表一編號9、10電信費用部分,確有在信用卡帳單上註記
「用年終扣除」之文字(見勞專調卷第99頁),而此帳單係
上訴人提出,應非被上訴人所為之註記,堪認丙○○辯稱附表
一編號9、10電信費用4360元、2萬7500元部分,已自其年終
獎金扣除,應屬可信,則上訴人就此已無受損害可言。至於
附表一編號52,購置IPhone手機2萬300元部分,則無註記「
以年終扣除」之文字(見勞專調卷第251頁)。另參諸上訴
人提出之106年1至12月份薪資表,亦無從看出上訴人已將附
表一編號52部分自丙○○之年終獎金扣除(見本院卷第429至4
51頁),丙○○亦未就此提出利於己之證明,自無從認其辯解
為真實。而系爭信用卡既係供公務使用,丙○○以系爭信用卡
購買私人行動電話2萬300元,並簽核轉帳轉票,並由上訴人
支付卡費,復未將個人消費金額補付給上訴人,致上訴人受
有損害,則上訴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丙○○應
賠償2萬300元,應屬有據。
2、乙○○部分:乙○○自承如信用卡帳單上所示行動電話費用為其
私人手機,其並沒有另外向公司請領電話費,惟辯稱其同意
上訴人自其薪資扣抵該等行動電話費用等語(見本院卷第26
5頁)。則關於附表二編號4、11至13、15、26至28、33至35
,應屬乙○○之個人消費,縱其曾持之聯絡公務,然乙○○既自
承並未另向上訴人請領電話費,自不得認屬公務支出。乙○○
雖辯稱,其有同意該等費用由上訴人自其薪資扣除,惟參諸
上訴人提出之106年1至12月份薪資表,並無任何扣抵乙○○上
開行動電話費用之情形(見本院卷第429至451頁),乙○○既
未舉證證明該等費用已由上訴人自其薪資中扣除,自難信其
部分辯解為真實。而系爭信用卡既係供公務使用,乙○○持以
為個人電信費用消費,嗣並交由會計作成轉帳傳票,上訴人
據以支付,乙○○事後亦未將個人消費金額補付給上訴人,致
上訴人受有損害,則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請求乙○○應賠償此部分之損失共計2萬7191元【計算式:601
5元+4880+1132+908+3141元+6383元+574元+734元+2870元+2
58元+296元=2萬7191元】。
3、上訴人雖主張丙○○明知乙○○就此部分之消費與公務無關,而
仍准予簽核,使上訴人支付此部分之信用卡卡費,應負共同
侵權行為責任云云。惟查,觀之乙○○以信用卡支付個人行動
電話費用部分,於○○○或另一名會計○○○製作之轉帳傳票上記
載科目名稱為「代付款」、摘要記載「乙○○中信卡個人支出
_個人費用(電話費)(見勞專調卷第628頁、652頁、664頁
),則丙○○並非以該等電信費用係公務支出而簽核,上訴人
復未舉證證明丙○○就此部分,與乙○○有共同侵權行為之事實
,自難逕令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4、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
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
,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
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民法第197條定
有明文。上訴人雖以其至107年5月間前往臺中分公司查帳時
始知被上訴人侵權行為之事實云云,惟關於系爭信用卡帳單
、信用卡總表、轉帳傳票均係每月做成,可供上訴人審閱,
上訴人已難推諉不知,上訴人及證人○○○雖稱甲○○未曾看過
信用卡帳單或轉帳傳票云云,與常情不符,難以採信,已如
前述,是以上訴人於109年3月3日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依據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請求乙○○賠償部分,應已罹
於2年請求權時效。惟丙○○就其購置私人手機2萬300元部分
,及乙○○以系爭信用卡支付私人電信費用2萬7191元部分,
均致上訴人據以付款而受有損害,被上訴人並受有利益,自
該當不當得利之要件,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
,丙○○、乙○○仍應返還此部分之利益。是以上訴人依民法第
184條1項前段、第197條第2項,請求丙○○應給付2萬300元、
乙○○應給付2萬7191元,應屬有據。
㈥、上訴人主張丙○○分別於106年4月間委請訴外人○○○○有限公司
購買、施作空調時,一併購買空調裝置於其○○○○○區個人住
家中、106年8月間以其名義購置馬桶,而由其代付30萬元、
8萬5554元而受有不當得利,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
還等情,據其提出轉帳傳票、費用交易憑單、統一發票、請
款明細表、工程估價單、訂購單、存摺明細等為證(見勞專
調卷第568至582頁、590至592頁),關於購置冷氣費用,於
費用交易憑單已載明「購置冷氣安裝尾款$533000+稅26650
其中$300000(未稅)為副總代付款」(見勞專調卷第570頁
),免治馬桶之轉帳傳票其上摘要記明「代付丙○○璨珀馬桶
+工資」(見勞專調卷第592頁),顯見丙○○就上開款項係個
人使用,而由上訴人代為付款。丙○○雖辯稱伊為高階經理人
,上訴人應給付其紅利,故同意代墊,非無法律上原因。惟
丙○○得否基於高階經理人而請求上訴人給付紅利,與其購置
安裝空調、馬桶乙節,乃屬不同之法律關係,難認為該代墊
款之法律上原因。上訴人既無為丙○○給付上開購置安裝空調
、馬桶款項之法律或契約上之義務,上訴人為其代墊,即屬
無法律上原因,丙○○迄未返還該等款項,致上訴人受有損害
,上訴人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丙○○返還38萬5554元,
自屬有據。
㈦、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
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又因故意侵
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民法第334條
第1項、第339條定有明文。丙○○主張依據系爭委任契約得請
求上訴人給付其紅利,並以之主張抵銷等語。而查,依據系
爭委任契約第1條約定:委任期間,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
7年12月31日止,丙○○受聘為上訴人之經理人;第4條:上訴
人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及依公
司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提出10%盈餘為法定盈餘公積後,
為慰勉丙○○經營之辛勞,應依下列約定,發給丙○○盈餘紅利
。⒈稅後盈餘在600萬元以內部分,發給11%經營紅利(見原
審卷第371至375頁)。而上訴人於丙○○上開受任期間之稅後
盈餘分別為103年度102萬995元、104年度83萬5736元、105
年度103萬1925元、106年度及107年度均為0元,合計288萬8
656元,亦有上訴人103至107年度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1
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81至389頁),則依據前開約定計
算,上訴人應於各年度終了時給付丙○○31萬7752元之經營紅
利【(計算式:288萬8656元×11%=31萬7752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上訴人雖以丙○○所領取之之年終獎金月份較其他員
工為多,且於受任期間之薪資高達468萬餘元,顯然已包括
經營紅利云云,並據其提出扣繳憑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37
至55頁),惟該扣繳憑單僅足證丙○○於該年度自上訴人領取
之所得,無從證明丙○○已領取系爭委任契約約定之經營紅利
,亦無僅以扣繳憑單所得總額468萬餘元,即推認丙○○已領
取經營紅利之事實;上訴人復提出其銀行交易明細表(本院
卷第427頁),主張丙○○曾擅自於106年4月11日支領39萬199
5元,逾丙○○得領取之經營紅利31萬7752元,上訴人得以之
抵銷經營紅利,丙○○即不得再本件主張抵銷云云(見本院卷
第311至313頁),惟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其對丙○○就上開39
萬1995元取得返還請求之權利,則其主張與其應給付丙○○之
經營紅利抵銷,為屬無據。上訴人復未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其
已依系爭委任契約將上開經營紅利給付丙○○之事實,則丙○○
主張就經營紅利31萬7752元,與上訴人代墊購買安裝空調、
馬桶費用38萬5554元部分為抵銷,應屬有據。是經抵銷後,
上訴人得請求丙○○給付之金額為6萬7802元【計算式:38萬5
554元-31萬7752元=6萬7802元】。
六、綜上所述,除原審判命丙○○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應給付上
訴人6萬7802元本息(此部分已確定)外,上訴人依據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丙○○再給付2萬3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5月20日(見原審卷第23頁)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請求乙○○給付2萬719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6月1日(見原審卷第2
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上開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
,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除確定部分外),判決上訴人敗
訴,自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
,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二、
三項所示。原審就其餘不應准許部分,判決上訴人敗訴,並
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又本院所命再給付之金額未逾150萬元,一經本院判
決即告確定,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是原審駁回此部分假執
行之聲請,其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予維持。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均認與本件之結論無涉,茲不再一一論列
, 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一:(丙○○部份)
編號 刷卡日期 金額(新台幣:元) 上訴人主張用途 被上訴人主張用途 證據出處(卷,頁碼) 1 104/10/23 1,658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3頁 2 104/10/23 11,765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3頁 3 104/12/2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4 104/12/3 7,9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臺中公司之辦公室用品 原證2 5 104/12/16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6 104/12/18 25,70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07頁 7 104/12/23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8 104/12/30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9 105/1/6 4,360 私人信用卡費用 已於當年度之年終扣除 原證6 10 105/1/11 27,500 私人信用卡費用 已於當年度之年終扣除 原證6 11 105/1/14 5,219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07頁 12 105/1/14 2,624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3頁 13 105/1/17 2,7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滑鼠 原證6 14 105/1/18 10,00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網路費 原證6 15 105/1/21 80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6 105/1/21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17 105/2/2 3,9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品 原證7 18 105/2/4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19 105/2/19 4,87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20 105/3/2 5,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21 105/3/11 13,70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7頁上方 22 105/3/14 3,312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墨水匣 原證8 23 105/3/15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24 105/3/17 2,499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隨身碟 原證8 25 105/3/22 9,48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7頁上方 26 105/3/26 9,481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7頁上方 27 105/3/26 11,00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7頁上方 28 105/3/31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29 105/4/15 9,77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30 105/4/28 5,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31 105/5/12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32 105/5/25 300 個人違約支出 公司遲繳信用卡費 附件2 33 105/5/24 9,042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日本客戶來訪,住宿及餐飲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3頁;109偵字第17834號,591頁照片 34 105/5/31 5,2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品 原證11 35 105/6/1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36 105/6/10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37 105/6/21 16,80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83頁 38 105/6/29 3,24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83頁 39 105/7/4 13,4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40 105/7/6 5,687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工業立扇 原證12 41 105/7/13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42 105/8/3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43 105/8/11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44 105/8/12 2,688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螢幕 原證13 45 105/8/24 42,5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同33項) 110偵續一字第8號, 79、85、87頁、173-185頁 46 105/8/24 8,664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螢幕 原證14 47 105/8/25 1,197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螢幕轉接線 原證14 48 105/8/30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49 105/9/13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50 105/9/29 20,300 購買蘋果手機費用 已於當年度年終扣除 原證15 51 105/9/29 34,0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52 105/9/29 3,999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物品 原證15 53 105/10/6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54 105/10/6 4,48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55 105/10/13 4,48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56 105/11/2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57 105/11/15 1,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58 105/11/22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59 105/11/25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60 105/12/14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61 105/12/29 9,2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62 105/12/30 16,60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3頁;109偵字第17834號,601、619頁 63 106/1/6 1,18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墨水匣 原證18 64 106/1/11 2,715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3頁;109偵字第17834號,601、619頁 65 106/1/12 44,884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3頁;109偵字第17834號,601、619頁 66 106/1/17 1,178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標籤帶 原證18 67 106/1/18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68 106/2/9 9,17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69 106/2/22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70 106/3/5 1,51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交際費用 71 106/3/6 16,10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7頁上方 72 106/3/9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73 106/3/24 7,507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7頁上方 74 106/3/29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75 106/4/12 4,48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76 106/4/17 4,095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 原證21 77 106/4/18 4,095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 原證21 78 106/4/21 4,40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 原證21 79 106/4/26 10,985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 原證22 80 106/5/5 4,9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 原證22 81 106/5/10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82 106/5/14 1,4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 原證22 83 106/5/15 7,500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84 106/5/22 4,389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 85 106/6/4 6,9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 86 106/6/5 4,074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招待客戶用具 87 106/6/6 1,536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杯子 88 106/6/7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89 106/6/12 4,761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出差費用 90 106/6/15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91 106/6/15 694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急救箱 原證23 92 106/6/21 4,48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93 106/7/19 4,48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94 106/7-8 14,369 非公用支出費用 整月餐飲費用 原證25 95 106/7 13,7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 原證26 96 106/8/30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97 106/9/1 33,90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 原證27 98 106/9/4 4,24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滑鼠、螢幕、鍵盤 原證27 99 106/9/14 1,91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面紙盒 原證27 100 106/9/14 3,669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面紙盒 原證27 101 106/9/19 3,378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螢幕架、桌上型置物架 原證27 102 106/9/20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103 106/9/21 898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桌上型置物架 原證27 104 106/10/3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105 106/10/5 799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無線滑鼠鍵盤組 原證28 106 106/10/6 61,845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107 106/10/17 5,71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路由器、耳機、連接線 原證28 108 106/10/18 11,337 私人家電費用 公司用 原證28 109 106/10/18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110 106/10/18 3,44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網路設備 原證28 111 106/10/17 17,847 私人家電費用 公司用 原證29 112 106/10/21 22,674 私人家電費用 公司用 原證29 113 106/10/24 7,74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保護插座、重物搬運器、電池 原證29 114 106/10/31 1,135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LED燈 原證29 115 106/11/15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116 106/11/15 5,1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UPS 原證29 117 106/11/22 3,348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無線滑鼠、無線鍵盤 原證29 118 106/11-12 11,899 非公用支出費用 整月餐飲費用 原證30 119 106/11/15 13,605 私人家電費用 公司用 原證31 120 106/11/23 2,0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顯示卡 原證31 121 106/11/27 4,32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招待客戶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3頁 122 106/11/28 26,600 私人旅遊住宿費用 招待客戶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3頁 123 106/11/28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124 106/11/29 5,863 非公用支出費用 台北與客戶Armstrong 原證31 125 106/11/29 532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空氣清淨機、濾芯 原證31 126 106/11/30 43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127 106/11/30 1598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臺北南山案 原證31 128 106/12/7 1053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標籤帶 原證31 129 106/12/9 15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濾芯 原證31 130 106/12/9 15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濾芯 原證31 131 106/12/20 748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132 106/12/21 4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173-185頁 133 107/1/20 1087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110偵續一字第8號,73頁 134 107/1/21 1198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印表紙 原證31 135 107/1/21 536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延長線 原證31 136 107/2/4 2759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公司用除濕機、電暖爐 原證31
附表二:(乙○○部份)
編號 名稱 刷卡日期 金額 上訴人主張用途 被上訴人主張用途 證據出處(卷,頁碼) 1 ○○○○○股份有限公司 104/12/30 7,200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6(勞專調字卷第594至616頁) 2 AGODA.COM 105/01/06 2,899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6(勞專調字卷第594至616頁) 3 ○○○國際大飯店○○館 105/01/09 3,200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6(勞專調字卷第594至616頁) 4 台灣大電信費 105/01/10 6,015 私人電信費用 原證36(勞專調字卷第594至616頁) 5 ○○○○股份有限公司 105/01/11 4,821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6(勞專調字卷第594至616頁) 6 LEMERIDIENCH--IANMAL 105/01/11 15,658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6(勞專調字卷第594至616頁) 7 ○○○○股份有限公司 105/01/14 3,594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6(勞專調字卷第594至616頁) 8 KING POWER TAXFREE SVB 105/01/15 3,355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6(勞專調字卷第594至616頁) 9 KING POWER TAXFREE SVB 105/01/15 4,317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6(勞專調字卷第594至616頁) 10 RENAISSANCEBA--NGKOK HOTEL 105/01/15 5,596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6(勞專調字卷第594至616頁) 11 台灣大語音繳費 106/01/24 4,880 私人電信費用 原證37(勞專調字卷第618至626頁) 12 台灣大語音繳費 106/01/24 1,132 私人電信費用 原證37(勞專調字卷第618至626頁) 13 台灣大語音繳費 106/01/24 908 私人電信費用 原證37(勞專調字卷第618至626頁) 14 ○○○○視聽理容名店 106/01/25 73,71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原證37(勞專調字卷第618至626頁) 15 台灣大語音繳費 105/12/24 3,141 私人電信費用 原證38(勞專調字卷第628至638頁) 16 ○○○○股份有限公司 105/12/25 2,280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8(勞專調字卷第628至638頁) 17 ○○○○餐廳有限公司 105/12/25 6,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原證38(勞專調字卷第628至638頁) 18 ○○○○股份有限公司 105/12/25 2,303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8(勞專調字卷第628至638頁) 19 ○○○○○股份有限公司 105/12/27 16,600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8(勞專調字卷第628至638頁) 20 ○○○○餐廳有限公司 105/12/25 8,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原證38(勞專調字卷第628至638頁) 21 ○○○○會館 106/01/21 22,053 不明餐費 公司尾牙 原證38(勞專調字卷第628至638頁) 22 SHHUPINGTOUZH--IGUANLIY 106/03/23 10,053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39(勞專調字卷第640至650頁) 23 ○○○○餐廳有限公司 106/04/02 6,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原證39(勞專調字卷第640至650頁) 24 ○○○○視聽理容名店 106/04/13 97,493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原證39(勞專調字卷第640至650頁) 25 ○○○○餐廳有限公司 106/04/23 1,6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原證40(勞專調字卷第652至662頁) 26 台灣大語音繳費 106/04/26 6,383 私人電信費用 原證40(勞專調字卷第652至662頁) 27 台灣大語音繳費 106/04/26 574 私人電信費用 原證40(勞專調字卷第652至662頁) 28 台灣大語音繳費 106/04/26 734 私人電信費用 原證40(勞專調字卷第652至662頁) 29 ○○○○○股份有限公司 106/05/10 7,500 私人旅遊住宿費 出差費用 原證40(勞專調字卷第652至662頁) 30 中正國際機場第二航店 106/06/12 1,960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出差費用 原證41(勞專調字卷第664至676頁) 31 FOOD PARADISE 106/06/12 2,309 私人購買物品費用 出差費用 原證41(勞專調字卷第664至676頁) 32 ○○○○餐廳有限公司 106/06/17 2,100 性交易費用 交際費用 原證41(勞專調字卷第664至676頁) 33 台灣大語音繳費 106/06/19 2,870 私人電信費用 原證41勞專調字卷第664至676) 34 台灣大語音繳費 106/06/19 258 私人電信費用 原證41(勞專調字卷第664至676) 35 台灣大語音繳費 106/06/19 296 私人電信費用 原證41勞專調字卷第664至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