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債務人姓名

共找到 72 筆結果(第 11-20 筆)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87號 債 權 人 鄭洲雄 上列債權人鄭洲雄因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載?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債務 人之姓名(據聲請狀附資料顯示債務人姓名為王世「朋」, 聲請狀及附表均記載王世「明」)。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是否有誤載?若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若未誤載,請提出本件得請求 150萬元之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聲請狀所附本票 三張本金總金額共計130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2025-03-07

CHDV-114-司促-2287-20250307-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44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温淑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電子遞狀致 債務人姓名與證物不符)。 ㈡提出債務人温淑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03

TCDV-114-司促-5446-20250303-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48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明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本件債務人姓名「郭明洋」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是否均誤載?(因聲請狀所附分期付款申請書 暨約定書為「廖維誠」,併請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資 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2-26

TCDV-114-司促-5048-20250226-1

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佩姍即黃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零玖拾壹元,及 自民國097年06月14日起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 71計算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即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在案,合併後以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是本案之債 權業已移轉,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黃佩即黃玉霞 於094 年09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 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 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 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相關規定,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 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調降為 百分之15)。(三)今債務人黃佩姍即黃玉霞截至遞狀日止, 共消費簽新臺幣163,091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四)債務人姓名「黃 佩姍即黃玉霞」係有異體字無法顯示,惠請 鈞院賜准函查 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以利補正。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5-02-14

SCDV-114-司促-935-2025021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7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珈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因債權人聲請狀記載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張珈禎」之記載,應更正為「 張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 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 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書狀之記載錯誤致有如主 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5-02-13

TCDV-101-司促-14722-20250213-2

司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李稟毅 上列聲請人李稟毅因與相對人邱淑琪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李稟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務人巫玿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三、確認聲請狀所列債務人姓名(巫玿娥)是否正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5-02-07

CHDV-114-司票-184-20250207-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淳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債務人姓名(聲請狀記載王友仁,惟信用卡 申請書為王傑仁) 二、債務人王友仁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5-02-06

CTDV-114-司促-1302-20250206-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45號 債 權 人 温家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繼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民國113年11 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張繼民」 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㈡提出具有貸與人姓名及簽章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 書影本。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3年9月28日」是否有誤?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即「113年9月29日」起算)」 及「請提出對張繼民之原因事實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分 別已於113年10月22日及民國114年1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惟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 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5-02-06

TCDV-113-司促-30545-20250206-4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 債 權 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列債權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傅世杰」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列債務人姓名與所提協議書所載內容不符。故請確認 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並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5-02-05

CHDV-114-司促-1085-2025020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6號 債 權 人 郭偉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曜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郭偉宸 」 之記載是否有誤?補正正確債權人名稱。㈢確認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胡曜顯」 之記載是否有誤?補正正確債務人 名稱。㈣確認聲請狀尾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非訟中心」 之 記載是否有誤?㈤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㈥確認請求金額為 何?㈦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113年4月11日」或「支付命令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㈧請求利息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 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㈨陳報本件原因事實究為何?並補正 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 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㈩陳報債務人約定清 償期為何?(如有約定清償期,利息應自清償日翌日起算。 )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胡曜顯」或「胡耀顯」,並提出 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提出Line截圖為 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及完整Line截圖畫面。」,   此項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雖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具 狀補正,然債權人僅補正500元,其他事項未補正,難認已 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釋明不足,揆諸首揭 規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2025-01-23

TCDV-114-司促-56-2025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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