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孫朝惠
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律師
被 告 科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姵伶即賴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
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
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
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
25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
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
設定如丁欄所示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核屬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與系爭土地之價額擇低為斷。查高雄市○○區○○段00
0○000○0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13年4月8日交易單價每坪
為新臺幣(下同)89,273元,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以此核算系爭土地之價格應趨近於客觀
市場交易價格,故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1,231,97
2元《計算式:〈42㎡+(56㎡×47/1417)+(53㎡×47/1417)〉×0.
3025×89,273元=1,231,972元》,低於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額9,600,000元,揆諸前揭規定,爰依系爭土地之交易價格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31,9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27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1,395元,尚應補繳1,88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編號 甲(土地或建物) 乙(權利範圍) 丙(所有權人) 丁(抵押權)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平方公尺) 全部 孫朝惠 權利種類:抵押權。 字號:寮登字第005646號。 登記日期:83年12月16日。 權利人:科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9,600,000元。 存續期間:83年12月2日至113年12月1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孫添財。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如左列土地之權利範圍。 設定義務人:孫黃招治。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平方公尺) 1417分之47 孫朝惠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3,000元/平方公尺) 1417分之47 孫朝惠
KSDV-113-補-737-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