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二王廟
法定代理人 陳振盛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被 告 李忠堃
李鏡清
李文益
李文彬
李錦秋
李錦泉
李春寶
李進順
李震輝
李釗隆
陳美柳
李明鍾
李明泰
嚴立雯
李葉金蓮
杜思樺
陳李月女
陳月娥
黃明韻
李一峰
李錢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953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2,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TNDV-114-補-176-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