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原 告 陳思妤
訴訟代理人 羅婉秦律師
複代理人 江昕潔律師
被 告 林睿軒
楊明蓉
林佳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陳大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2940號、114年他
字第236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認被告林睿軒涉有詐欺、洗錢等犯罪嫌疑,而對
之提出刑事告訴,嗣基於相同基礎事實追加告訴本件被告楊
明蓉、林佳昕,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
且尚未終結。查林睿軒是否涉犯詐欺,楊明蓉、林佳昕是否
協助林睿軒隱匿及移轉詐騙款項等幫助行為之犯罪嫌疑,確
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
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TCDV-113-重訴-119-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