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平淨(已歿)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5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陳平淨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平淨、同案被告陳學承於民國113年8
月7日前某日,基於參加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暱稱「海闊
天空」、「在水一方」、「吳佳佳」、「N 3.0 purchase」
等成年人士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
、結構性犯罪組織之集團,由同案被告陳學承擔任收取詐騙
款項、被告陳平淨則擔任領取贓款之角色。同案被告陳學承
、被告陳平淨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或掩飾
特定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洗錢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
,先由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詐欺方式,詐騙被
害人黃家榆、黃燁廂,致渠等陷於錯誤,交付款項予被告陳
平淨,旋由「海闊天空」指示被告陳平淨抽取新臺幣(下同
)1萬元做為報酬後,於113年8月7日17時15分許,至彰化縣
○○鎮○○路000號「統一超商中圳門市」,將贓款59萬元交付
同案被告陳學承。嗣經警員於「統一超商中圳門市」前對被
告陳平淨實施盤查,始悉上情,並在彰化縣○○鎮○○路000號
「萊爾富便利商店田中大社店」查獲同案被告陳學承。警方
自同案被告陳學承處扣得現金59萬元、iPhone手機1支、自
被告陳平淨處扣得現金9,100元、三星手機、華為手機各1支
、工作證7張、收據及合約書8疊。因認被告陳平淨涉犯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
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為之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平淨被訴加
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3年12月5日繫屬本
院,而被告陳平淨於本院審理中之114年2月10日死亡,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紙附卷可稽,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交付時間、金額 (新臺幣/元) 1 黃家榆(未提出告訴) 佯稱可現金開戶投資獲利 黃家榆於113年8月7日13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豐勢門市」外,交付現金10萬元予陳平淨收受。 2 黃燁廂(未提出告訴) 佯稱可儲值開戶投資獲利 黃燁廂於113年8月7日16時25分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號「肯德雞北斗店」外,交付現金50萬元予陳平淨收受。
CHDM-113-訴-1111-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