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建馨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019號
被 告 林建馨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居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建馨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
2月2日,以97年度交易字第552號刑事判決,判處罰金新臺
幣(下同)7萬5000元確定,於99年3月15日繳清罰金執行完
畢(不構成累犯);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於108年9月30日,以108年度交簡字第714號刑事簡易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
9年3月23日入監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且其駕駛執照已遭註
銷,服用酒類後,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竟於114年3月4日2時30分許,自宜蘭縣羅東鎮中正街附
近某卡拉OK店,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途經同縣○○鄉○○路0段000號前,因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為
警攔檢,同日2時43分許,經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
公升0.73毫克。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林建馨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2)、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酒精濃度檢測單1份、宜蘭縣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份。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張 立 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 歆 芮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
下罰金。
ILDM-114-交簡-108-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