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豪
籍設宜蘭縣○○鄉○○路○段000巷○○○○0號(即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豪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8、10至11之「宣告刑」欄
漏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表編號5至6之「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及案號」欄漏載偵查案號;附表編號7至8之「最後事
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欄誤載案號部分,分別補充、更
正如本件裁定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且附表編
號2至11等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等情,
有各該裁判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
號9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所示之罪則係
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所列不得併合處
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可憑,符合同條第2項之規定,是
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再者,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
見,受刑人則回覆稱:無意見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定應
執行刑意見陳述書1份在卷可參,並綜合斟酌上開案件之犯
罪類型並非全然相同,以及各罪犯罪次數、時間間隔、侵犯
法益等情,與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
體評價,暨先前定應執行刑時已扣減之刑(即自由裁量之內
部性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符合罪刑相當
及量刑比例之原則。此外,除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屬不得
易科罰金之刑外,其餘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上
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
準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5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21日 111年10月20日 111年9月19日 111年10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2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0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4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240號 112年度簡字第543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69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7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6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240號 112年度簡字第543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069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6月12日 112年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2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23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3530號 編號1至6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應執行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1日 112年1月28日 112年1月28日 112年3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5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186、247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186、247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22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90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9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5日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0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22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90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900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4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55號 編號1至6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2次)(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7日 111年10月20日 111年10月14日 111年10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6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8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882、883、8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73號 112年度簡字第1232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7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113年2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73號 112年度簡字第1232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7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0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1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577號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4月、5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合併應執行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4日 111年10月15日(2次) 111年1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882、883、8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546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7號 113年度簡字第2404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5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7號 113年度簡字第2404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6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5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958號
PCDM-114-聲-588-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