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1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讌茹
選任辯護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張嘉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1433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129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讌茹於不詳時間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張暢」之人,嗣「張暢」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Peace」、「Victory」與邱讌茹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聊天。邱讌茹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已預見「張暢」要求其提供名下帳戶供匯入款項,並將之提領後購買比特幣再匯至指定之電子錢包等節,可能係為詐欺集團取得遭詐騙者所交付之款項,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縱係與「張暢」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2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將其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封面傳送予「張暢」,做為被害人受騙匯款使用之人頭帳戶。嗣「張暢」取得本案帳戶資訊後,即與年籍不詳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透過電子郵件向謝茂城佯以內有美金之包裹遭海關查獲,需支付稅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2年2月20日上午11時3分許,將新臺幣(下同)46萬1,233元匯入本案帳戶。邱讌茹隨後依「張暢」指示前往台南市東區○○路之臺灣銀行ATM,「分別於112年2月20日11時52分許及11時57分許,提領10萬及5萬元,再前往臺南高鐵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比特幣後,存入『張暢』所指定之比特幣錢包,以此迂迴層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上開起訴書犯罪事實之「」內部分,於上訴本院後,經公訴檢察官於113年10月8日以113年度上蒞字第2041號補充理由書,主張應更正為:「邱讌茹隨後依『張暢』指示前往台南市東區○○路之臺灣銀行ATM,分別於附表所示日期,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轉交給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以此迂迴層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見本院卷第97至99頁)。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
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
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
之認定。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
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
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
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主要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
述、證人即告訴人謝茂城於警詢時之證述、告訴人112年7月
24日陳報狀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玉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之
郵局存摺封面暨明細、電子郵件內容截圖、臺灣銀行112年4
月6日營存字第11200320121號函暨附件、被告與暱稱「Peac
e」「Victory」、「愛心符號」、「United Shipping Ltd
」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聯紀錄等,資為其主
要之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於本院坦承其在網路上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暱稱「張暢」之人後,「張暢」即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Pe
ace」、「Victory」與其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聊天,其並
於112年2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將其名下臺灣銀行帳戶之存
摺封面傳送予「張暢」,嗣「張暢」於取得上開帳戶資訊後
,即與年籍不詳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透過電子郵
件向告訴人佯以內有美金之包裹遭海關查獲,需支付稅金云
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112年2月20日上午11時3分許
,將46萬1,233元匯入本案帳戶,其再依「張暢」之指示,
於112年2月20日提領10萬、5萬元,嗣於112年3月6日至15日
間,再陸續提領5千、2萬、6千、10萬、2萬4千、10萬、5萬
元等節,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及犯意,辯
稱:我一開始也是被「張暢」騙,後來我跟他說警察叫我不
能領,他那時候恐嚇我一定要把錢匯給他,所以我才會去領
出來或去換比特幣給他,我都聽他的操作,我不照做他會把
我全家殺死,我才後續領那些錢出來轉給他,他說「警察也
保護不了我」,我就只好乖乖聽他的話,不然把我全家殺死
怎麼辦,我會害怕,我跟他們不是一夥的等語。辯護意旨則
以:從被告提供其與「張暢」之完整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當
時與「張暢」互稱親愛的,「張暢」於112年1月29日佯稱其
欲離開軍營,而央求被告協助其保管包裹,該包裹為其一生
之積蓄,會請紅十字會將該包裹寄送予被告,並要求被告提
供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子信箱,被告不疑有他,均提
供之,被告提供個人資料後,「航空公司」於同年2月聯繫
被告,包裹卡在「邁阿密」無法寄送予被告,要求被告支付
23萬元,因被告沒錢,「張暢」介紹居住臺灣之友人將錢匯
款予被告做為借款之用,並要求被告提供帳戶予伊友人匯款
,被告均未曾懷疑,待伊友人匯款後,「航空公司」要求被
告購買比特幣予伊,亦介紹幣商予被告,被告基於信任關係
而將7間銀行帳戶提供予「航空公司」,被告發覺被騙後於1
12年2月21日向東寧派出所報案,「♡」竟於同年月23日傳送
訊息「我有你的住址和電話號碼,如果你不把比特幣寄給運
輸公司的話。我會派人到你家,馬上殺了你」等語。本案被
告係遭受「張暢」之感情詐騙,被告係依「張暢」之指示提
供帳戶,及提款後購買比特幣匯入指定錢包,並不知悉自己
在從事詐騙行為,被告亦無因此獲利,是被告前因受桃色陷
阱之話術,雖曾提供銀行帳戶,然被告基於信任而提供,嗣
對方一再以恐嚇殺害被告,甚至被告之家人、小孩,致使被
告心生畏懼,於報案後不得不配合換取比特幣,被告主觀上
無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犯意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就其是在網路上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張暢
」之人,嗣「張暢」即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Peace」、
「Victory」與其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聊天,其並於112
年2月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將其名下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
封面傳送予「張暢」,嗣「張暢」於取得上開帳戶資訊後
,即與年籍不詳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透過電子
郵件向告訴人佯以內有美金之包裹遭海關查獲,需支付稅
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112年2月20日上午11時
3分許,將46萬1,233元匯入本案帳戶,再依「張暢」之指
示,於112年2月20日提領10萬、5萬元,嗣於112年3月6日
至15日間,再陸續提領5千、2萬、6千、10萬、2萬4千、1
0萬、5萬元等節,於本院固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5至86
、167頁),此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謝茂城於警詢時之證述
大致相符(警卷第5至7頁),並有臺灣銀行營業部112年4
月6日營存字第11200320121號函檢附之被告個人資料及交
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43至47頁)、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
局玉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警卷第13至23頁)、告訴人
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電子郵件內容截圖1份
(警卷27至41頁)、被告與暱稱「United Shipping Ltd
」、「Peace」、「Victory」、「♡」之LINE對話紀錄文
字檔各1份(偵卷第18至48頁)、告訴人郵局匯款單及被
告來電紀錄照片2張(偵續卷第13至15頁)、臺灣銀行五
甲分行112年11月22日五甲營密字第11200044101號函檢附
被告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份(原審卷第71至73頁
)等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固首堪認定。
(二)惟近年來我國檢警極力偵查詐欺集團犯罪,由於詐欺集團
詐騙被害人後需取得贓款,復要避免遭檢警查獲集團成員
真實身分,故需大量蒐集人頭帳戶,並尋覓車手負責提款
,然因檢警近年追查詐欺集團之成果,詐欺集團對此亦有
所應變,為能順利取得人頭帳戶或募得車手,遂改以其他
方式取得、徵求。而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
評估,常因人而異,況且詐騙手法日新月異,更時有高學
歷、有豐富知識或社會經驗者遭詐欺之情事發生,故非僅
憑學識、工作或社會經驗即可全然知悉詐欺集團之詐騙手
法。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帳戶使用、指示他人提款之可能
原因甚多,或因帳戶所有人認有利可圖而自行提供進而提
款,抑或於無意間洩漏,甚或因帳戶所有人遭詐騙、脅迫
始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並配合提款,皆不無可能,並非必
然係出於與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而為之,苟帳戶所有
人提供帳戶予他人或依指示提領帳戶內款項時,主觀上並
無與詐欺集團共同為詐欺犯罪之認識,自難僅憑被害人遭
詐騙之款項係匯入帳戶所有人提供之帳戶或帳戶所有人提
領該款項,即認帳戶所有人確有幫助詐欺取財或共同詐欺
取財之犯行。因此,有關詐欺犯罪成立與否,自不得逕以
帳戶所有人持有之帳戶有無淪為詐欺集團使用為斷,應予
審究被告究竟係基於何原因提供其帳戶予詐欺集團,及為
何依詐欺集團之指示提款及交付款項,用以認定被告對於
其行為成立詐欺取財犯行,主觀上有無認識或預見,綜合
行為人之素行、教育程度、財務狀況與行為人所述情節之
主、客觀情事,本於經驗法則,以為判斷之基礎,審慎認
定。
(三)查被告供述其係於112年1月間在網路認識在美當兵之「張
暢」後,「張暢」即稱被告為「親愛的妻子」、「我美麗
的愛人」,被告則稱「張暢」為「親愛的」,期間「張暢
」向被告表示美國政府承諾退休後給錢,要把錢以包裹寄
給被告,欲委由被告代為收取該款項及個人物品之包裹,
以便提前申請退休,被告遂依「張暢」之指示,傳送其姓
名、地址、電話、電子信箱,被告表示「運輸公司」與其
聯絡,對方表示要付新臺幣23萬元之運費,因被告借不到
錢而做罷。繼之「張暢」再於112年2月13日以暱稱「Peac
e」與被告聯絡,並表示其向經理求助,經理答應幫其等
支付包裹費用。接著暱稱「♡」的經理表示要匯款給被告
,要求被告提供所有之金融帳戶供其匯款,以領取包裹運
費、手續費之用,並由被告代為提領匯入該帳戶之款項,
再由幣商將提領款項購買比特幣後,轉入「運輸公司」指
定之電子錢包等情,乃被告自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
供述前後大致相同,且與其於偵查中所提出其與「張暢」
(暱稱「Peace」、「Victory」)及「經理」(暱稱「♡
」)、「船公司」(暱稱「United Shipping Ltd」)等
之對話紀錄各1份(偵卷第18至48頁),互核亦大致相符
,節錄部分對話內容如附表一至三,堪信屬實。故從被告
與「張暢」在網路世界之互動,已親暱如男女朋友之關係
,顯見被告辯稱其一開始是因被「張暢」感情詐騙,而失
去一般人之理性判斷能力,導致其警覺性大幅降低,始受
其上開話術誆騙陷於錯誤,致依其指示交付帳戶資料、並
代為提領2次款項等語,尚非全然無據,而無可採信。且
依告訴人於112年3月13日警詢時所指稱,詐騙其之對方亦
是佯稱「船運公司」需匯款始可領得裝有美金50萬元包裹
等之情節(警卷第5頁),核與被告上開所辯亦與「船公
司」有關等內容,亦屬大致相符,是自難完全排除被告與
告訴人均係遭到同一組詐騙集團施行詐術之可能性。故被
告主觀上是否確有共同詐欺告訴人之直接故意或不確定故
意存在,自尚屬有疑。
(四)再查,告訴人於112年2月20日11時03分許匯款46萬1233元
至被告系爭帳戶內,被告尚曾於同日下午撥打電話予告訴
人,表明自己確已有收到款項等情,有告訴人112年7月24
日之陳報狀1份(偵續卷第9至11頁)、告訴人提出其與被
告之通話紀錄照片(偵續卷第15頁)、及被告門號0000**
****號(詳卷)之資料查詢及雙向通聯紀錄1份(偵續卷
第31頁)等在卷可參。而告訴人是於112年3月13日始向警
方報案受騙,被告則是在告訴人報案之前、即系爭帳戶仍
未遭到警示凍結前,因於112年2月20日領錢時,遇到警察
盤查詢問,並於翌日即前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
寧派出所報案,說明其係於112年2月16日0時8分將銀行帳
戶都給網友,沈燕玉、謝茂城並分別有匯100萬元,46126
3元至系爭帳戶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
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告之警詢筆錄各1份附
卷可參(偵卷第49頁、原審卷第59至61頁),故從被告上
開作為觀之,其於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予「張暢」時、及於
112年2月20日致電予告訴人、並聽從「張暢」之指示於當
日提領2次共15萬元之款項時,主觀上是否確已有認識、
知悉其系爭帳戶業已遭到「張暢」所屬之詐欺集團作為人
頭帳戶使用、及其所提領之款項、實乃告訴人受詐騙之贓
款等情,均尚非無疑。故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被告領錢
時遇到員警,員警曾向被告說帳戶不能讓人洗錢等情,被
告竟違反常理借出7帳戶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張暢
」之人,足認被告有詐欺及洗錢之犯意等語。然查,依照
本案時序,被告係早於112年2月20日前即已提供本案系爭
帳戶資料予「張暢」使用,於112年2月20日再聽從指示提
領款項時,始遇到員警等情,業如前述,故尚難以此反推
被告是在員警告知不能提供帳戶洗錢後,卻仍執意出借本
案系爭帳戶予「張暢」使用,是無從以此即為被告不利之
認定,此部分之上訴意旨,自尚屬無據,難認可採。
(五)次查,被告於上開報警後,固仍陸續於112年3月6日至15
日間,再自系爭帳戶內以現金多次提領款項共計45萬5千
元,有上開臺灣銀行五甲分行112年11月22日五甲營密字
第11200044101號函檢附被告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1
份在卷可稽(原審卷第71至73頁),惟被告辯稱後來是因
告知對方其有遇到警察之事,故對方即改以恐嚇方式,要
求其一定要提領並買幣,若其不照做,對方就要把其全家
殺死,其是因遭到對方恐嚇,因害怕才會為後續行為等語
,此核與被告於偵查中提出其與「經理」(暱稱「♡」)
之對話紀錄中,被告於112年2月20日14時49分許確即有告
知「經理」(暱稱「♡」)其有遇到警察之事(偵卷第35
頁),原討論要如何應對,惟自112年2月23日15時27、28
分許起,「經理」(暱稱「♡」)即陸續傳送「我有你的
住址和電話號碼,如果你不把比特幣寄給運輸公司的話,
我會派人到你家住,馬上殺了你」、「我有你的全部資料
,我會派人來找你,晚上追殺你」、「別跟我玩遊戲,我
會奪走你的生命」等明確表示要殺害被告生命之惡害通知
予被告,繼於112年2月26日21時23至47分許,「經理」(
暱稱「♡」)則再傳送:「我會找到你到你朋友家殺了你
和你的家人還有你的孩子」、「你再騙自己,我會找到你
,殺了你,警察也救不了你」、「我馬上派人殺了你,你
有3天的時間把比特幣送到船公司」、「好吧,你等著我
早點殺了你」、「你認為警察可以救你的權利」等要殺害
被告及其家人、孩子等之惡害通知予被告(偵卷第38至39
頁),故被告上開所辯,亦非屬全然無據,而不可採信,
且被告前確已將其真實姓名、地址、電話、電子信箱等資
料告知對方,其於收到上開訊息後,自覺自己及家人之生
命確實可能受到威脅,故不得不照對方之意思進行提領等
情,自尚難認與一般社會常情有所未符。因此,檢察官上
訴意旨徒以被告雖於112年2月21日曾向警方報案,卻在報
案後,仍陸續聽從指示提領款項,更可佐證被告報案僅係
佯裝自清之舉動,其與詐騙集團成員間確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等語,尚僅屬其主觀臆測之詞,要無從僅以此即逕
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六)此外,檢察官上訴意旨復提及:被告於原審審判中自稱其
所有之比特幣錢包位址,應非被告使用之比特幣錢包,該
錢包金流跟本案金流不符,不足作為被告有利之認定等語
。然查:原起訴書所記載被告「分別於112年2月20日11時
52分許及11時57分許,提領10萬及5萬元,再前往臺南高
鐵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比特幣後,存入『張暢』
所指定之比特幣錢包,以此迂迴層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
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部分,於上訴本
院後,既已經公訴檢察官於113年10月8日以113年度上蒞
字第2041號補充理由書主張應更正為:「隨後依『張暢』指
示前往臺南市東區○○路之臺灣銀行ATM,分別於附表所示
日期,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轉交給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
,以此迂迴層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見本院卷第97至99頁),似認先前
起訴書所記載有關被告提款後購買比特幣以洗錢等部分,
有所錯誤,而予以更正並將買幣之部分刪除,故此部分與
被告買幣有關之上訴意旨,應已屬無關,亦併此敘明。
(七)因此,被告於本案提供系爭帳戶及於112年2月20日11時52
分許及11時57分許提領10萬、5萬元之過程中,雖因遭「
張暢」感情詐騙,致有疏失或不夠警覺之處,然此與其主
觀上已有預見並容任自己與他人共同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
行為,尚有不同,至於其嗣後於112年3月6日至15日間,
雖又聽從指示,再自系爭帳戶陸續多次提領款項共計45萬
5千元,惟此恐是因被告先告知對方其遇到警察之事後,
即自112年2月23日起陸續遭到「經理」(暱稱「♡」)傳
送若不照其指示做,即要殺害被告及其全家等惡害通知,
並以此恐嚇脅迫被告要遵照其指示辦理,被告始因此心生
畏懼,致不得不照做,是亦無從逕以此即認被告與「張暢
」、「經理」等詐欺集團成員間,確有共同詐欺取財或洗
錢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或有何犯意之聯絡存在。
六、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依卷內現
存全部證據資料,復查無其他積極具體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
有檢察官所起訴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
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以前詞
,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為不當,並再以補充理由書更正部分
之犯罪事實,以此請求本院撤銷改判,均難認為有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鄭愷昕提起公訴,檢察官董和平提起上訴
,檢察官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限制。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錄法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
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被告與暱稱「United Shipping Ltd」之LINE對話紀錄
日期 內容 2月2日 United Shipping Ltd:您需要先支付運費,我們才能將包裹送到您的住址。 阿茹:請問一下要去哪裡付費,你可以教我嗎?因為我沒有用過這個東西啊。 United Shipping Ltd:23萬台幣,運費金額是230,000台幣,我可以教你如何付款,你今天能付款嗎? 阿茹:哇勒,我沒有那麼多錢繳運費,那麼要怎麼辦啊? United Shipping Ltd:你可以先付一半的錢,你有多少第一? 阿茹:我先問一下我朋友,我明天再回你好嗎? United Shipping Ltd:好的,請不要告訴你的朋友收到包裹好嗎?不要告訴別人你在為包裹付款好嗎? 阿茹:我有傳你的資料給我朋友看了,我叫我朋友去處理。 2月16日 United Shipping Ltd:你打算什麼時候付款? 阿茹:請問一下,帳款我要怎麼付款給你呢?你有帳戶給我嗎? United Shipping Ltd:首先,我需要你知道我們公司的代理目前不在台灣,你需要用比特幣付款,我會把你介紹給在台灣賣比特幣的人,你和他見面買比特幣到船上公司錢包地址,如果你可以用比特幣支付,這會更快更容易。 2月17日 阿茹:請問一下面交完,我要去哪裡寄比特幣去你們運輸公司的錢包地址呢? United Shipping Ltd:你買比特幣到我發給你的錢包地址。 阿茹:這是英文我看不懂這個地址在哪裡,請寫中文,我沒有那麼多錢,我借到十萬買比特幣,我什麼時候可以拿回我的包裹啊? 【無人接聽】 United Shipping Ltd:先買比特幣。 阿茹:我知道啊!因為我不想跑來跑去的,因為我拿幣還要去台北跟幣商拿幣耶,要是你們的地址在台北的話我可以一起辦,因為我沒有時間這樣子跑北跑南。 2月18日 阿茹:我有把你的錢包地址給幣商了,明天交易。那麼我什麼時候可以領取包裹啊? United Shipping Ltd:你買了比特幣後,我會立即通知你。 阿茹:我買完要打電話給你嗎?我總共要買23萬台幣的比特幣給你就可以了嗎? 【無人接聽】 United Shipping Ltd:你需要加延誤費,你需要支付共計280,000新台幣才能明天收到包裹,明天付28萬新台幣,明天就可以收到包裹。28萬新台幣。 【通話時間0:01】 你需要確保明天付款。 阿茹:明天27萬可以接受嗎? 【無人接聽】 United Shipping Ltd:好吧,我們會接受它好吧確保你明天早上購買比特幣。 阿茹:幣商約下午16點喔。 United Shipping Ltd:好的,我明白你說的一切,明天買比特幣,你買完比特幣我們就給你發貨。 2月19日 阿茹:比特幣寄過去了,包裹什麼時候收到,比特幣有收到嗎? 【無人接聽】 United Shipping Ltd:好的,比特幣已經收到。 阿茹:包裹什麼時候收到? 【無人接聽】 United Shipping Ltd:包裹目前在香港,我們將在5小時內到達台灣。 阿茹:那麼什麼時候可以拿到? United Shipping Ltd:我們將在5小時後到達台灣 ,我們會聯繫您,好的,請放心,您今天會收到包裹。 阿茹:都晚上了收的到嗎? 【無人接聽】 United Shipping Ltd:是的,你會在5小時內收到包裹,我現在很忙。 阿茹:請問一下10點就5個小時了,包裹怎麼還沒有送來呢?什麼時候會到達呢? 【無人接聽】 【無人接聽】 【無人接聽】 United Shipping Ltd:我們已經在台灣了,但是我們有一些問題,包裹文件不完整,350萬台幣,這是單據的費用,我們需要先買單據才能派送包裹給你,台灣海關要我們買單據。 阿茹:這個問題你們因該要幫我們處理了,因為你要要的比特幣我已經給你們了,所以你們答應我的包裹一定會送到我家的,那麼你們在哪個海關啊?桃園還是台南? 【無人接聽】 2月20日 United Shipping Ltd:你好,你問這麼多問題,你要我們退回包裹嗎?您需要先付款,我們才能將包裹交付紿您,否則將退回包裹。 阿茹:請你們給我時間,包裹請保管好。 United Shipping Ltd:好的。 阿茹:那麼我要把錢寄去哪裡給你啊?台幣嗎〜還是要換比特幣啊? 2月21日 United Shipping Ltd:你今天需要給我們寄一些比特幣,如果你今天不付款,你就會失去包裹。 【通話時間0:03】 阿茹:忘記怎麼轉過去了。 United Shipping Ltd:如果您今天不付款,您的包裹將丟失,今天付款,以便我們立即發貨。 阿茹:我真的不會用啊〜要怎麼轉過去?
附表二:被告與暱稱「Peace」之LINE對話紀錄
日期 內容 2月13日 Peace:我是張暢,親愛的妻子,你過得怎麼樣我很擔心你為什麼阻止我聯繫你,你為什麼生我的氣? 阿茹:我感覺到你是在欺騙我的感情,我覺得我們沒有辦法在聯絡了。 Peace:不,親愛的,我為什麼要欺騙你的感受我的退休已經得到批准,我很快就會回來我只需要完成我被分配到的這個特殊任務。你好我的愛請和我談談我很擔心。 阿茹:那麼您的包裹有沒有去領取了呢? Peace:還沒有,我的愛人,我在你的詳細信息中註冊了包裹,只有你有權領取這個包裹,親愛的,我不想失去我一生辛勤工作的一切。我的愛,我現在所在的地方,由於戰爭和叛亂恐怖分子,銀行無法營業,甚至學校也無法營業。出於工作和安全原因我的美國帳戶已被凍結,我告訴你,親愛的,我需要你盡快拿到包裹,一旦你收到包裹,你就可以連本帶利地取出你的錢,我不想最終失去一切取悅我美麗的妻子。 2月17日 阿茹:為何取領包裹會那麼麻煩啊? Peace:親愛的,我正在執行一項危險的任務,你應該明白,我不能經常聯繫你。昨天我很忙。早上好,你怎麼樣? 阿茹:沒有啊〜我只是在煩船公司的錢包地址是什麼,我看不懂他寫給我英文,到時候我要怎麼去寄幣給他啊〜經理說他只有寄10萬台幣買比特幣,剩下不足的船公司不知道會不會給我包裹耶。 2月18日 Peace:親愛的,把所有的錢都取出來,經理給你寄了多少錢?因為你必須付現金。 阿茹:13萬,我有領錢了,那麼我要怎麼拿給船公司的人啊? Peace:親愛的,你得趕緊約個時間問問他什麼時候方便,我會把比特幣錢包地址發給你,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這是比特幣賣家在您向他支付現金並確保他向您發送付款證明時用於向運輸公司帳戶付款的代碼。 阿茹:我傳錢包地址給幣商了,他傳給我這個耶,我會不會有危險被告啊? Peace:不,親愛的,你不必擔心這只是他公司的一般信息。這是正常的,只要你給他正確的密碼,我們就不會害怕失去錢。 阿茹:明天下午16點面交。 Peace:好吧我的愛很好你必須提前準備不要延遲付款。 阿茹:收續費他會從裡面扣除啊 Peace:是的,但如果你身上有現金,你可以付錢以方便。 阿茹:我身上就是沒有錢啊,你不知道嗎?有錢的話我就可以幫你拿回包裹了,就不用麻煩經理寄錢了。 Peace:親愛的經理剛剛給我發消息說他已經和你一起加了錢現在總金額是二十七萬新台幣。您需要提取所有現金現金並一起支付。 阿茹:要買27萬比特幣嗎?船公司不是說23萬比特幣就可以了? Peace:是的,我的愛人明天早上拿到現金並支付給比特幣賣家,可能是經理還包括他們的送貨費用和其他稅費,聽從經理的指示就可以了。 2月19日 Peace:好的,親愛的,沒關係,你已經把錢匯給了運輸公司,所以我會等待你確認運輸公司的包裹。很高興在5小時後,您將收到我們的包裹,我們所有的計劃都會成功。我很高興。當你收到包裹時,我的愛人給我發消息。 阿茹:我會讓你確定一下是否是你寄給我的包裹,親愛的這個船公司真的有問題耶,350萬台幣,這是單據的費用,我們需要先買單據才能派送包裹給你,台灣海關要我們買單據。 Peace:太糟糕了,我的愛人,盒子裡的錢太多了,我們必須想辦法拿到我們的包裹。親愛的,航運公司給了我們最後期限嗎?親愛的,我忙於傳教,所以我不會總是有時間經常與你聯繫,我們現在該怎麼辦? 阿茹:他們會不會有問題啊?因為我之前買香港的網購平台的東西只要付一次運費幾千塊而已就可以不要付了,東西就可以來到我家了 Peace:親愛的,如果我們不付錢買這個包裹,我們可能會損失掉盒子裡所有的錢,那是我辛苦賺來的錢,裡面價值數百萬,這就是我們計劃使用和獲得的所有錢,我們一起計劃的一切。這不是在線商店,這是一家運輸公司,親愛的,你必須了解,我們必須遵守規則,以確保我們安全收到包裹。親愛的,你現在能籌集到多少?這樣我也可以懇求我的經理提供更多支持,因為我們不能單獨支付這麼高的費用。親愛的,你在嗎? 阿茹:我這裡沒有錢啊。 Peace:我美麗的妻子我仔細閱讀了所有內容,這是台灣海關的費用,親愛的,你能借多少錢,這樣經理就可以在你收到包裹後立即幫助我們,你可以連本帶利地拿錢,因為包裹已經在台灣了。 阿茹:我知道啊!包裹在台灣了。 Peace:所以你不用太擔心我們只需要付台灣關稅。 阿茹:我有問他說他們在哪個城市他們都沒有回應。 Peace:我的愛你看到經理一直非常支持我很感謝他但你也必須付出一些努力讓我們一起取得成功。也許他們很忙我們現在需要的是籌集資金並付款以將其運送到您的地址。你告訴經理我們的處境了嗎? 阿茹:我真的無能為力啊〜當初我就有跟你說過了,我都沒有錢繳房租了,我哪有錢可以去繳費啊。沒有啊,我不知道要怎麼跟他說啊,經理好兇啊。 Peace:好的,我的愛人,那麼我需要向經理請求幫助,以便在我們收到包裹後儘快幫助我們,然後我們還錢給他。 阿茹:經理說要七個帳戶耶,阿茹 我沒有那麼多帳戶。 Peace:好吧,親愛的,別擔心,我會向他解釋海關的事,好吧,你不用擔心,我相信他能幫助我們。 阿茹:我怕講錯話經理會罵我。 Peace:親愛的,別擔心,我會和他談談,然後他會給你反饋,即使我工作很忙,因為經理真的很忙。 阿茹:親愛的老公:我怕說這次給他們350萬後,他們會不會又有什麼藉口又說還要繳什麼什麼的又來騙錢了呢!我總覺得他們怪怪的耶,你不覺得嗎? 2月20日 Peace:我美麗的妻子,一旦經理可以為我們籌集資金,他就會與您聯繫。 阿茹:我去領錢時遇到警察,他們說一堆,他們說我的帳戶不能夠讓人家洗錢用,不然我的帳戶會被凍結不能使用要怎麼辦? Peace:我的愛不是洗錢這是因為你以前收入很低,他們很驚訝地看到你帳戶裡有巨額資金。親愛的經理剛剛通知我,你應該打電話給給你匯款的人到你的賬戶,這樣你們就可以一起去銀行取錢購買400,000台幣的比特幣,你給這兩個人打電話了嗎?我的經理讓你打電話? 阿茹:都打電話給他們倆位了。 2月21日 阿茹:我可能昨天被警察嚇到了,昨晚害怕整晚的。 Peace:對不起,親愛的,我也很擔心你的包裹,經理聯繫你了嗎? 阿茹:因為我是第一次遇過這樣子的事情,嗯。 Peace:親愛的,你不需要害怕或擔心,他們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職責,你沒有犯任何罪, 所以你為什麼要擔心?你已經提取現金了嗎,因為你今天早上必須購買比特幣。你今天約好幾點買比特幣? 阿茹:幣商說等錢全部到齊了在約。 Peace:經理說你應該把20萬新台幣分到你的三個帳戶裡,來自90萬新台幣帳戶,將剩餘的80萬分攤到不同的帳戶,並用ATM提取所有約20萬新台幣。然後你購買比特幣硬幣並發送付款證明,也別忘了從有90萬台幣的主帳戶裡取出10萬台幣如果那個銀行分行對你來說不舒服那麼你可以換到銀行的另一個分行進行交易以避免干擾,立即預約購買比特幣。當您取款時請告訴我,並仔細按照說明進行操作。只要大胆和雄辨。經理很生氣很著急,請問現在的問題是什麼,為什麼還不匯款付款。 阿茹:我的卡片壞了,沒有辦法領錢。 你是怎麼杷卡弄壞的? 阿茹:我放在包包不小心折到斷裂了沒有辦法領錢。 Peace:你今天需要把40萬台幣寄給船公司,也請今天將比特幣發送給運輸公司發生了什麼?我的經理已經和船公司談過了,如果你不把這40萬台幣的比特幣寄給船公司,我會丟包裹的。 阿茹:我忘記怎麼轉帳了。因為上次幣商幫我轉過去的。 2月22日 Peace:親愛的,您必須立即將手機中的比特幣發送到航運公司的錢包地址。 阿茹:我跟他們說好幾次了,我不會用這個你們都看不懂我傳達的意思嗎? Peace:你怎麼還沒有取錢? 阿茹:我我放在包包不小心折到斷裂了沒有辦法領錢。 2月24日 阿茹:你都欺騙我的感情,你還騙我說你有包裹要寄給我,這些都是騙局喔!你兒子要是知道,他的好爸爸是一位會騙人的人,你兒子會怎麼想啊。虧你在你兒子眼裡是一位老爸爸。我在也不會相信你了,是我笨才會相信你的話,連經理昨天說要我的命,這些都是你造成的,你是否想要我死對不對啊? Peace:你沒有對經理說實話你打算隱藏他的錢。經理很生氣你為什麼要隱藏錢而不支付包裹。我一直信任你,但你讓我在經理面前顯得很愚蠢,就像我妻子是個小偷一樣。 阿茹:這幾天匯款人會來拿回他的錢了。 Peace:你拒絕回復我們的消息,經理說你應該把所有的錢都退還紿那些立即給你匯款的人。 阿茹:我等對方來找我領回他們自己的錢。 Peace:立即退還所有款項。 阿茹:請你去跟他們說打電話給我,請他們來台南找我拿回他們的錢。 Peace:立即退還他們的錢,然後把你錢包裡的比特幣發回給經理。
附表三:被告與暱稱「♡」之LINE對話紀錄
日期 內容 2月16日 ♡:是的,我是經理,我想把錢寄給船公司,讓你收到包裹。給我你的郵局帳戶和銀行帳戶。 阿茹:為何要用我的帳戶呢?你要把錢寄給我嗎〜叫我匯款過去給船公司嗎? ♡:好的,把匯款的賬號發給我,誰是這個帳戶的所有者? 阿茹:這個是我的帳戶 ♡:我們不需要郵局賬戶,我需要銀行賬戶。為什麼不把船運公司賬戶發給我們,問船公司如何付款。 阿茹:我去問一下船公司 ♡:好的,我明白了,船公司要你用錢買比特幣。 阿茹:這些就由你來處理了。 ♡:你需要聯繫賣比特幣的人。我不明白,你什麼意思? 阿茹:連絡完,後來呢?要怎麼跟他們說 ♡:我給你匯款,你寄給船公司。 阿茹:經理你不是要自己去處理嗎? ♡:我會把錢寄給你,你取錢去見賣比特幣的人,先和賣比特幣的人連線,現在和他聊天。和賣比特幣的人聊天,船公司派給你的人,現在和他聊天。 阿茹:我有寫訊息給賣幣的人了,他們都還沒有回應我耶。我沒有買過這種幣耶,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買耶。那麼你什麼時候會寄錢給我啊!不然到時候我要怎麼跟他們交易啊? ♡:好的,你和他聊完我明天給你打錢。請別擔心,我會教你一切的好嗎。我知道,我要他先回復你,我要我們一起努力,這樣你就可以馬上拿到包裹。 阿茹:那麼經理你可以請台灣朋友來教我買幣和匯款啊〜不然我好怕被騙耶。請問一下你台灣朋友住哪裡啊?我住台南,因為這種幣我沒有買過耶。 2月19日 ♡:你現在把所有的錢都取出來了嗎? 阿茹:嗯 ♡:好的 阿茹:到時候我要是見到對方時我要怎麼處理啊 阿茹:他會給我幣嗎還有收據嗎 ♡:你把錢給他,等著他把比特幣發到船運公司的錢包地址 阿茹:不然我要怎麼給船公司 阿茹:那麼他會給我收據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這個是船公司的錢包地址的網站 ♡:你告訴他將比特幣發送到這個錢包地址,僅此而已,不要與他討論任何事 ♡:你現在見過賣比特幣的人嗎 阿茹:還沒有看到 阿茹:看到了 阿茹:我們在交易 好的,請問一下快遞公司什麼時候去取包裹 阿茹:我在問了 ♡:請您稍等船公司派送包裹給您,船公司今天會派送包裹到您在台灣的住址 ♡:你的職業是什麼? 阿茹:臨時工清潔員 阿茹:怎麼了嗎 好吧,我只是想知道你的職業 阿茹:經理你要幫我介紹工作嗎 阿茹:我作為外交官被合法分配給您,以在您所在的國家/地區為您提供註冊資料包:000/00/00參考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跟踪代碼..................號碼:000-7-8/EIPIN:000/1000Q。我很高興地告訴您,我已經到達台灣。台灣海關需要檢查行李箱中的物品,或者我們必須支付海關的非檢查費,非檢查證書和保險證書。為了避免在我到達您的國家(地址)之前檢查和掃描包裹,他們也有稅。如果沒有此文檔,海關服務將有一個大問題,這是交付成功的備份包所必需的。此外,海關總署署長表示,您必須首先獲得上述文件才能將包裹帶到您手中。我已與台灣海關聯繫,以了解獲取這些文件的費用-他們說我們必須共付新台幣3,500,000元。 阿茹:350萬台幣。 阿茹:這是單據的費用,我們需要先買單據才能派送包裹給你,台灣海關要我們買單據 阿茹:這個船公司真的有問題耶 ♡:好吧,我會把錢寄給你,我們需要一起努力 阿茹:現在又有這個問題了,他們會不會是詐騙集團啊 阿茹:怪怪的 ♡:你為什麼這麼說?船公司是非常值得信賴的公司,我非常信任船公司,所以才給你寄了那麼多錢 ♡:寄包裏到台灣也很難,我們都需要很努力才能拿到包裹,我會盡力把錢一點一點寄給你好嗎 阿茹:我第一次收包裹要給那麼多錢的 2月20日 阿茹:經理我等等去機場問一下海關,看看我們的包裹費用要去哪裡繳費 阿茹:問一下看看是否有我們的包裏 ♡:不要那樣做,那會導致更多問題 阿茹:確定一下這個是否正確要繳那麼多錢 ♡:我把錢打到你的賬戶,你取款再寄給船公司 ♡:或者你不希望我再給你寄錢 阿茹:我怕他們會越來越多問題來騙錢耶 阿茹:我希望你寄給我錢啊!我也不希望我們的錢被他們騙太多啊 阿茹:請問一下經理你今天會寄錢給我嗎 阿茹:那麼我就要約比特幣的人喔 ♡:是的,我稍後發送 阿茹:我存摺簿子給你了,那麼經理你什麼時候匯款呢 ♡:把完整的照片發給我 阿茹:這樣子可以嗎 阿茹:經理幣商問我們要買多少比特幣 阿茹:那麼你要約他什麼時候來呢 阿茹:今天嗎,還是明天 ♡:先去提款20萬台幣 ♡:461,000台幣已打入此賬戶,請提現 ♡:你用你的ATM卡取了一些錢,然後在銀行裡取出餘額 ♡:你現在把所有的錢都取出來了嗎 阿茹:我卡片領30萬出來了剩下的我等等在用簿子領錢出來 ♡:今天打到你兩個賬戶的總金額是661,000台幣 阿茹:今天可以匯完嗎〜因為我明天要去做工作了,因為我請假三天了老闆在念 ♡:今天還是多給你寄錢好嗎,一起努力好嗎 阿茹:那麼我們什麼時候要約幣商出來買幣 ♡:你現在聯繫賣比特幣的人,告訴他你今天要買比特幣 阿茹:買多少 ♡:您今天購買了661,000台幣的比特幣 阿茹:我跟他說 阿茹:買完要寄給船公司嗎 ♡:是的,發送到運輸公司錢包地址 ♡:你可以先取出350,000台幣 ♡:還要轉50萬新台幣到你的郵局賬戶 阿茹:我遇到警察 ♡:你現在在哪 阿茹:警察剛放我回來啊 阿茹:他們要看我們的對話耶 ♡:現在錢在哪裡? 阿茹:好險我堅實不然給他們看 阿茹:錢在銀行裡面啊 阿茹:領不出來啊 阿茹:因為你匯款太多了,我匯不出去耶, 也領不出來 阿茹:我目前才領40萬出來耶 阿茹:怎麼了嘛 ♡:0000-***-***(註:詳卷,此為謝茂城電話) 阿茹:為何要連絡他們 ♡:請現在聯繫她,告訴她你想讓她明天跟著你去銀行取款,因為銀行一直問 ♡:這是她的電話號碼,你現在聯繫她 你現在給她打電話了嗎 阿茹:打電話完了
卷宗清單 1、警卷:玉警刑字第1120003548號卷 2、偵卷: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875號卷 3、偵續卷: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續字第129號卷 4、原審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1433號卷 5、上字卷:臺南地檢署113年度上字第269號卷 6、本院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16號卷
TNHM-113-金上訴-1416-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