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票據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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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8號 聲 請 人 林哲昌 代 理 人 簡麗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中國信託銀行六家庄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六家庄分行 113年10月7日 50,000元 BL0017776

2025-03-25

SCDV-114-除-88-20250325-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朱聖緣(即朱有功之繼承人) 朱翰緣(即朱有功之繼承人) 朱嘉緣(即朱有功之繼承人) 共 同 代 理 人 謝進益律師 丁錦晧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11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58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江九思 江羅麗玲 民國 90年4月18日 民國 90年5月18日 500萬元 TH2021734

2025-03-25

TPDV-114-除-458-20250325-1

司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郭美娥 上列聲請人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俋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 基隆分行 陳郭美娥 113年5月31日 35,945元 TF0003947 支票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 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 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4

KLDV-114-司催-7-20250324-1

司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欣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長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承,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五茂機械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欣興鋼鐵有限公司 113年12月31日 35,748元 AAI0707951 支票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4

KLDV-114-司催-9-2025032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百菓園水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新隆國際有限公司 林博珅 華南商業銀行文山分行 113年7月25日 28萬8980元 DD8068042

2025-03-21

TPDV-114-除-53-2025032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邑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淵 代 理 人 林佳佳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聲 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邑洲實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安康分行 112年7月20日 4萬3680元 UH8363355

2025-03-21

TPDV-114-除-37-2025032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孫麗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07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33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地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1 洪煌基梁德慶 臺北市○○區○○○路○段00號9樓之14 民國 87年12月28日 未記載 新臺幣 240萬元 TH205275

2025-03-21

TPDV-114-除-433-2025032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理想好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銀行金山分行 臺灣銀行金山分行 112年12月26日 392,500元 1318831

2025-03-20

TPDV-114-除-336-2025032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碰億馬鈴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貴 訴訟代理人 陳豫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18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瑞琪寵物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簡重光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敦南分行 113年9月30日 1萬3,261元 BA0348582

2025-03-20

TPDV-114-除-341-2025032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劉伯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6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3年8月6日 277,674元 NS4474972 00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3年6月7日 60,000元 NS4462977

2025-03-20

TPDV-114-除-360-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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