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373號
聲 請 人 楊德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對
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
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
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亦為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沈一明之遺產管理人,未據
繳納程序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裁定命
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7日送達聲請人
,此有本院民事裁定與送達證書附卷可按,惟聲請人逾期迄
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以
,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TCDV-113-司繼-5373-20250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