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朱火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
確認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元;聲明第2項請求剔除
分配表次序9所示債權,原告因此增加之分配利益為66,126元,
訴訟標的價額為66,126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原告僅繳納1,500元
,尚欠11,7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CHDV-114-訴-301-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