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世軒(已歿)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欣誼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緝字第2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
偵字第151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同法第364條亦有規定。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判處有期徒
刑1年10月在案,檢察官及被告不服,分別提起上訴,現由
本院審理中。查被告已於114年3月4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死亡通報警示、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個人基本
資料各1份在卷可憑。依上開法律規定,被告合法上訴後死
亡,自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原審未及審酌,所為被告有罪
之實體判決即有未合,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並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
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華 鵲 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TCHM-114-上訴-198-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