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蕭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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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泰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9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 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卡消費款、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1年9月25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 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 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泰山(全部)。   嗣債務人陳泰山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 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6年9 月2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 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7月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 催告未果,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355,891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書 、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 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 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龍井區 忠和段 99-2 29 48分之1 2 臺中市 龍井區 忠和段 2259 213 48分之1 3 臺中市 龍井區 忠和段 2259-6 42 100000分之2553 4 臺中市 龍井區 忠和段 2266 1,115 100000分之2553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85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5層 一層:84.79 合計:84.79 平台:1.94 全 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0○0號 共有部分:忠和段626建號,面積:1,644.5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73

2024-12-10

TCDV-113-司拍-489-20241210-1

司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葉袁廷 債 務 人 江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 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 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 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抵押物所有權人江英雄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江美玲之債權, 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      、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1月2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 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 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江美玲,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江美玲於民國103年1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9 8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8年1月 7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7月後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 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911,47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雖 第三人江英雄已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 信託登記與相對人葉袁廷,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貸款契約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書、掛號郵件回執等影本 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 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 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豐原區 合作 761 76.49 全  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9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加強磚造、 2層 一層:47.25 二層:51.75 突出物:2.20 合計:101.20 全 部 臺中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2024-12-10

TCDV-113-司拍-498-20241210-1

司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宋國珍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05年1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 同)8,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 國134年12月30日㈡民國106年4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 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 6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 4月9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 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㈠民國105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7,00 0,000元,㈡民國106年4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6,400,000元, 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 算,如未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 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 謄本、貸款契約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一: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鼓山 龍華 一    288 104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289 龍華段一小段288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3層樓房 一層:42.16 二層:57.35 三層:57.35 騎樓:15.19 合計: 172.05 全部 裕興路9號 附表二: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鼓山 龍華 一    303 71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586 龍華段一小段303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房 一層:32.98 二層:48.78 三層:48.78 騎樓:14.6 合計: 145.14 陽台:7.04 全部 裕興路8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9

KSDV-113-司拍-292-20241209-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0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債 務 人 林俊言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柒拾伍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伍仟捌佰捌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 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玖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2

TCDV-113-司促-34023-20241122-1

司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許庭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許庭豪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70,000元本金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10月23日起至183年1 0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許庭豪於106年3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21年3月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相對人自113年8月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 金共984,85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 書(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戶主檔資料查詢、催 告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33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金華段 143-12 2179.00 10000分之53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四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範圍 001 5848 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四樓之1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6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45.94 45.94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 55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金華段590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    共有部分:金華段591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6

2024-11-20

TNDV-113-司拍-337-20241120-2

司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林助信律師即賴偉祥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繼承人賴偉祥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繼承人賴偉祥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10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41年5月2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  ㈡嗣被繼承人賴偉祥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向聲請人借 款10,800,000元,被繼承人賴偉祥尚欠10,800,000元。詎被 繼承人賴偉祥屆期未依約清償,且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死亡 ,其繼承人均已全部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 第1811號裁定選任相對人林助信律師為被繼承人賴偉祥之遺 產管理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借據1紙、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 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811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土地暨建物 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屯區 惠禮 65 3620.82 100000分之22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20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024層鋼筋混凝土造、集合住宅 七層41.10 合計41.10 陽台5.58 雨遮4.73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6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5568.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5(含停車位編號36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9)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7344.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17

2024-11-18

TCDV-113-司拍-484-20241118-1

司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文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文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催告通知之掛號回執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4-11-18

CTDV-113-司拍-182-20241118-3

司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張治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新臺幣(下同)92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134年12月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 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於104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770萬元,其借款 期間自104年12月29日起至124年12月29日止,並約定利息 及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於合理期間 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借款人 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4,810,215元外,尚有利息 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催告書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3年9月6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 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苑裡鎮 文山 246-8 129.74 1/1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12 文山段246-8地號 苑裡鎮苑北里1鄰慈德街21號 停車空間、住宅、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 、三層 一層:65.52 二層:65.52 三層:65.52 突出物一層:24.3 合計:220.86 陽台:16.47 1/1

2024-10-21

MLDV-113-司拍-84-20241021-2

司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文德、劉芝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文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芝菡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劉文德所有坐落高雄巿鳥松區青雲段747地號 土地及其上141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 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 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2024-10-21

CTDV-113-司拍-182-20241021-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東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11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0-17

NTDV-113-司促-6583-202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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