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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7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志憲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故交 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志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除構成要件 之擴張、限縮或法定刑度之增減外,尚包括累犯加重、自首 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變更(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1611號判決要旨參照)。換言之,比較時應就罪刑 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 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 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 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  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之規定,修正後條次變更為第22 條,並就第1項本文及第5項酌作文字修正,第2項至第4項、 第6項及第7項未修正,以本案被告提供3個金融機構帳戶之 情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 法第23條第3項「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 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 正後自白減刑之條件增加,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  ⑶綜合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自 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 律。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之 無故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罪。  ㈢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查,被告就本 案犯罪事實,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而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處刑,被告無從於審判中自白,應從寬認定。爰就其所犯, 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本案3帳戶交付、 提供他人,致所提供之帳戶流入詐欺集團,用以向各告訴人 及被害人實施詐欺,除使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 等受有相當之金錢損失外,並危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秩序 ,被告所為確實可議;兼衡被告前無論罪科刑紀錄(見卷附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另依目前卷內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報酬 或利益,故無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邱瀞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第1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 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 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 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3項)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 後,5年以內再犯。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549號   被   告 黃志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志憲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 不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竟 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1月初某時,將其名下:㈠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 0000000000000號)及㈢玉山商業銀行帳號(帳號:000-0000 000000000號)【下合稱本案帳戶】之帳戶號碼,以LINE訊 息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楊澤岳」、「王 國榮」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嗣本案詐欺 集團所屬成員即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以各編號所示 方式,向黃琮驊、陳文儀、葉庭瑋、洪慧萍、楊雪惠、詹家 維、高筱喬、林方捷、許妤甄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而分別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各編號「匯款 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如附表「詐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 黃志憲上開帳戶;再由黃志憲於附表各編號「金流流向欄」 所示時間,自各該帳戶提領詐欺贓款後,將所提領之款項全 數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嗣黃琮驊、陳文儀、葉庭 瑋、洪慧萍、楊雪惠、詹家維、高筱喬、林方捷、許妤甄發 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琮驊、陳文儀、葉庭瑋、洪慧萍、詹家維、高筱喬、 林方捷、許妤甄分別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志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琮驊、陳文儀、葉庭瑋、洪慧萍、詹 家維、高筱喬、林方捷、許妤甄、證人即被害人楊雪惠於警 詢中之證述相符,復有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開戶基本資料 、告訴人等及被害人與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Mess enger對話紀錄、被告與「楊澤岳」、「王國榮」之LIN對話 紀錄各1份在卷可佐,堪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查,原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 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帳戶罪嫌,固經修正後更易為 同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並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自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惟修正前後之條文內容均相同,僅係條 號異動,實質上並未更動其法律效果或行為之可罰性範圍, 尚非屬法律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逕行適用 新修正之規定論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 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帳戶罪嫌。再本件被 告係為辦理貸款,因「楊澤岳」、「王國榮」向其訛稱須以 大筆金流美化帳戶云云,而貿然提供本案帳戶等3個金融機 構帳戶之帳戶號碼,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匯入款項,自難認 此一「美化帳戶」之動機為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 交付3個以上帳戶罪嫌。 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另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即修正前第14條第1項)之一 般洗錢罪嫌,惟觀諸卷附被告與「楊澤岳」、「王國榮」之 LINE對話紀錄,可見被告有傳送:「我想問一下,你們借款 利率是怎麼算的」之訊息予「楊澤岳」,「楊澤岳」與被告 以LINE通話,並以訊息指示被告提供貸款人相關資料後,被 告並進而提供其姓名、戶籍地址、公司名稱、公司電話、公 司地址、親屬聯絡人、聯絡人手機等個人資訊予「楊澤岳」 ,且經核均與其個人資料相符,此有一親等資料2份在卷可 憑;參以被告上開玉山銀行帳戶係其薪轉戶,有該帳戶之交 易明細1份在卷可稽,此核與一般基於幫助詐欺、洗錢犯意 而提供帳戶之人,係提供多餘帳戶供詐欺集團收款使用,且 不致提供其個人隱私資料之情形顯有不同,則衡情倘被告確 有提供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之犯意,當無可能甘冒其薪 資帳戶遭凍結之風險,貿然將之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堪認 被告應係誤信「楊澤岳」、「王國榮」假冒為貸款公司人員 之說詞,而依其等指示提供本案帳戶之帳號,並進而提領款 項交付予其等所指定之人,自難認被告於交付帳戶之初或協 助提領款項之時,確具有詐欺取財、洗錢之故意,自無從逕 以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罪責相繩。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 上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 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邱瀞慧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地及方式 匯款時間、方式 及金流流向 詐欺金額 0-0 黃琮驊 (提告) 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許,以Facebook聯繫黃琮驊,佯稱有意購買遊戲片,並要求以7-11賣貨便賣場下單,復稱該賣場帳號遭凍結,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等語,以此等詐術致黃琮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及方式,將右列所示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黃琮驊於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15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黃志憲名下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旋經黃志憲於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20分許提領20,005元,並於不詳時日,將該等款項全數轉交予某詐欺集團成員。 20,066元 0-0 黃琮驊於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34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黃志憲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旋經黃志憲於於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43分許提領5,005元,並於不詳時日,將該等款項全數轉交予某詐欺集團成員。 5,011元 0 陳文儀 (提告) 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3日下午4時17分許,於Facebook聯繫陳文儀之胞姐陳文卿,佯稱:有意購買「益力壯經典」10包,嗣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要求以7-11賣貨便賣場下單,然該賣場帳號未完成驗證簽署協議,須依指示操作等語,以此等詐術致代陳文卿操作之陳文儀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及方式,將右列所示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陳文儀分別於113年1月4日上午11時51分、113年1月4日上午11時54分許,以其名下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黃志憲名下之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旋經黃志憲於下列時間提領款項,並於不詳時日,將該等款項全數轉交予某詐欺集團成員: ⒈113年1月4日上午11時54分許,提領20,005元。 ⒉113年1月4日上午11時55分許,提領20,005元。 ⒊113年1月4日上午11時57分許,提領20,005元。 ⒋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1分許,提領20,005元。 ⒌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2分許,提領20,005元。 49,985元 49,985元 0 葉庭瑋 (提告) 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4日某時許,佯裝賣家於Facebook貼文吸引葉庭瑋聯繫,嗣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要購買iPad Pro等商品,須依指示匯款訂金等語,以此等詐術致葉庭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及方式,將右列所示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葉庭瑋於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11分許,以其名下之將來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將右列款項匯入黃志憲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旋經黃志憲於下列時間提領款項,並於不詳時日,將該等款項全數轉交予某詐欺集團成員: ⒈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14分許,提領20,005元。 ⒉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15分許,提領7,005元(與楊雪惠之款項一同提領)。 5,000元 0 洪慧萍 (提告) 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3日上午9時47分許,於Facebook聯繫洪慧萍,佯稱:有意購買鋼筆墨水,並要求以7-11賣貨便賣場下單,復稱該賣場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方能解除等語,以此等詐術致洪慧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及方式,將右列所示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洪慧萍於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17分許,以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黃志憲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旋經黃志憲於下列時間提領款項,並於不詳時日,將該等款項全數轉交予某詐欺集團成員: ⒈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23分許,提領20,005元。 ⒉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24分許,提領20,005元。 ⒊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25分許,提領20,005元。 ⒋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26分許,提領20,005元。 ⒌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28分許,提領19,005元。 99,123元 0 楊雪惠 (不提告) 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3日晚間9時整許,佯裝賣家於Facebook貼文吸引楊雪惠聯繫,嗣以LINE訊息佯稱:要購買手機,須依指示匯款等語,以此等詐術致楊雪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及方式,將右列所示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楊雪惠於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3分許,以其名下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黃志憲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00號),旋經黃志憲於下列時間提領款項,並於不詳時日,將該等款項全數轉交予某詐欺集團成員: ⒈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14分許,提領20,005元。 ⒉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15分許,提領7,005元(與葉庭瑋之款項一同提領)。 22,000元 0 詹家維 (提告) 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4日前某時許,於Facebook聯繫詹家維,佯稱:有意購買某商品,並要求以全家好賣+賣場下單,嗣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該賣場未通過金融驗證,須依指示操作匯款等語,以此等詐術致詹家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及方式,將右列所示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詹家維於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31分、12時34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黃志憲名下之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號),旋經黃志憲於下列時間提領款項,並於不詳時日,將該等款項全數轉交予某詐欺集團成員: ⒈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37分許,提領20,000元。 ⒉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38分許,提領20,000元。 ⒊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39分許,提領20,000元。 ⒋113年1月4日中午12時41分許,提領7,000元。 49,983元 17,103元 0 高筱喬 (提告) 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4日某時許,於Facebook聯繫高筱喬,佯稱:有意購買某商品,嗣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要求以蝦皮購物賣場下單,然該賣場未完成簽署認證,須依指示操作匯款等語,以此等詐術致高筱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及方式,將右列所示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高筱喬於113年1月4日下午1時29分許,以其名下華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黃志憲名下之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 000號),旋經黃志憲於下列時間提領款項,並於不詳時日,將該等款項全數轉交予某詐欺集團成員: ⒈113年1月4日下午1時32分許,提領20,000元。 ⒉113年1月4日下午1時33分許,提領20,000元。 ⒊113年1月4日下午1時36分許,提領2,100元(與許妤甄之款項一同提領)。 30,012元 0 林方捷 (提告) 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4日下午1時整許,於Facebook聯繫林方捷,佯稱:有意購買藍芽耳機等商品,嗣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要使用好賣+賣場寄送物品,須依指示操作等語,以此等詐術致林方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及方式,將右列所示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林方捷於113年1月4日下午1時39分許,以其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黃志憲名下之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 00000號),旋經黃志憲於下列時間提領款項,並於不詳時日,將該等款項全數轉交予某詐欺集團成員: ⒈113年1月4日下午1時41分許,提領20,000元。 ⒉113年1月4日下午1時43分許,提領6,000元。 26,000元 0 許妤甄 (提告) 上開詐騙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4日某時許,於Facebook聯繫許妤甄,佯稱:訂單錯誤致無法順利下單,嗣以通訊軟體LINE向其佯稱:要使用蝦皮購物賣場寄送物品,須依指示操作完成認證等語,以此等詐術致許妤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地及方式,將右列所示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許妤甄於113年1月4日下午1時31分、113年1月4日下午1時32分許,以其名下將來銀行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黃志憲名下之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旋經黃志憲於下列時間提領款項,並於不詳時日,將該等款項全數轉交予某詐欺集團成員: ⒈113年1月4日下午1時32分許,提領20,000元。 ⒉113年1月4日下午1時33分許,提領20,000元。 ⒊113年1月4日下午1時36分許,提領2,100元(與高筱喬之款項一同提領)。 9,986元 2,458元

2025-03-31

PTDM-113-金簡-484-20250331-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妨害農工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景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409、5852號)及移請併辦(113年度偵字第7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景翔共同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有期徒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許景翔明知附表所列之商品,均屬未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下稱NCC)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竟意圖欺騙他人, 與中國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老左」之成年人共 同基於就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1月至 同年7月間,先由許景翔借得附表「蝦皮帳號」欄所示之人向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公司 」)經營之蝦皮購物網站申請之帳號(下稱「蝦皮帳號」), 再將之提供予「老左」,由「老左」以前開蝦皮帳號登入蝦皮 購物網站後,在附表所列之蝦皮賣場中,刊登販賣附表所列商 品之網頁訊息,並在該販賣商品網頁「商品規格」欄位中,虛 偽標示NCC型式認證碼「CCAP23LP1850T7」號(此係由林沛豪 經營之神思工作室販賣之廠牌Sense,型號BGP-2016之無線遊 戲手把所取得之NCC認證碼),而陳列該虛偽標示經NCC審驗合 格之商品,並販賣附表編號1至4、7所示商品如附表「販售情 況」欄所示。 案經林沛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請併辦。   理 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景翔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沛豪於警詢之指訴、證人張立涵、簡 楷恩、吳晨睿、王暉智、林昀均、林素靖、陳白鈺、盧仕凱、 盧仕翊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 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見警卷第21頁、113偵734 2卷第28至32頁)、蝦皮帳號「00000000a」、「aite089」、 「jiankaien」、「fan000000」、「ora2418」、「pl1126」 、「1yak4c6ik9」、「cmgiora」、「fixclvb8807」、「Z000 00000000」申登人資料(見警卷第19頁、113偵5852卷第18頁 、113偵7342卷第14頁)、蝦皮網站列印頁面(見警卷第26至3 0頁、113偵5852卷第25至27頁、113偵7342卷第17至24頁)各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 做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刑法 第255條第2項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同 條第1項商品虛偽標記罪之補充規定,被告行為同時構成同條 第1項主要規定及第2項補充規定,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即虛偽 標記罪,無再適用補充條款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 434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虛偽標記後販賣、意圖販賣而 陳列之行為,均應論以商品虛偽標記罪。 ㈡被告如附表示就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 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虛偽標記商品之數舉 動,侵害相同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 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被告與「老左」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 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爰審酌被告罔顧NCC就電信射頻器材之管制與相關消費者權益, 意圖欺騙他人,在商品之審驗合格標籤對於商品之品質為虛偽 不實之標記,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所為實無足取,惟念被告犯 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本院調查時自陳其未婚 ,無子女,需扶養父母,職業為電商,經濟狀況不佳及大學畢 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沒收:被告共同販賣如附表編號1至4、7所示虛偽標記商品之價 金,均係由被告取得,業經被告所自陳(本院卷第36頁),販 賣價金總計3萬5,851元(計算詳如附表所示),核屬其犯罪所 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 第28條、第25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愷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檢察官張立言移請併辦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附表: 編號 蝦皮帳號 蝦皮賣場 商品 販售情況 販賣所得 1 簡楷恩申設之「jiankaien」帳號 ZK・行動電源・耳機・電玩 台灣現貨・洛必行S03 真無線藍牙耳機 不入耳 耳夾式  耳機 迷你無痛配戴 降噪 通話 適用於安卓 蘋果 夾耳式 單價285元,已售出38個 285*38=10830元 2 陳安吉申設之「aite089」帳號 Aite家訪生活館 ps4手把 副廠ps4手柄 steam電腦 無線手把 帶燈觸屏6軸 控制器 支援steam 2K遙控器 控制器 副廠手把 單價507元,已售出9個 507*9=4563元 3 張立涵申設之「00000000a」帳號 youyou數碼‧耳機‧行動電源 新品 台灣出貨 特價Z50 ANC降噪 LED全彩屏數顯屏入耳式 智能多功能 步運動 超長待機藍牙耳機 單價599元,已售出30個 599*30=17970元 4 王暉智申設之「ora2418」帳號 a2ecs3f735 (台灣現貨)新款Z50數顯屏入耳式LED全彩屏數顯屏耳機 ANC降噪無線藍牙耳機 智能多功能 超長待機藍牙耳機 單價538元,已售出1個 538元 5 吳晨睿申設之「fan000000」帳號 fan000000 台灣現貨 特價購買 諾必行S30 骨傳導真無線藍牙耳機  耳夾式 智能數顯 觸控高音質耳機 手機通用 單價269元,未售出 無 6 林昀均(原名林姵伶)申設之「pl1126」帳號 養只小貓的雜貨舖 新品 台灣出貨 特價Z50 ANC降噪 LED全彩屏數顯屏入耳式 智能多功能 步運動 超長待機藍牙耳機 單價550元,未售出 無 7 林素靖申設之「1yak4c6ik9」帳號 陳白鈺申設之「cmgiora」帳號 盧仕凱申設之「fixclvb8807」帳號 盧仕翊申設之「Z00000000000」帳號 樂道琦3C數碼優選 超A精品嚴.手把.耳機.行充.音響 鯨魚3C.手機配件.遊戲配件.音響.行充 梅超風電子【耳機.麥克風】 台灣出貨.落必行S03骨傳導智能無線藍牙耳機不入耳耳夾耳耳機佩戴降噪安卓蘋果通用耳機 單價270元,已售出4個 單價269元,未售出 單價270元,未售出 單價290元,已售出3個 270*4=1080元 290*3=870元 總計販賣所得:3萬5,851元

2025-03-31

ILDM-113-簡-665-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83號 原 告 陳秀慧 訴訟代理人 莫然生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蔡美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 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陳佳文,有中國信託銀行 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並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 82頁至第8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自 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中國信託銀行之開戶程序草率,未依正常銀行開戶程序辦理 (如攝影確認是否為本人等),開戶之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均 非原告親簽,且中國信託銀行未徵求本人同意,即將原告公 教退休儲金連結網路銀行,致原告之存款遭第三人盜轉,而 中國信託銀行就上述轉帳異常情形均未通知原告,致本人受 有新臺幣(下同)26萬8,609元之損害。又原告從未同意可 轉帳第三方支付,係因中國信託銀行輕鬆放行始致原告之存 款遭第三人盜轉,且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已報案並致電 中國信託銀行辦理停卡止付,然於同年月23日原告之存款仍 被第三人轉走,可見中國信託銀行之內控人員完全配合詐騙 集團,致原告受有33萬8,799元之損害。中國信託銀行除遭 金管會屢屢開罰外,更有董事長行不法行為遭受停職處份、 行員勾結詐騙集團坑殺存戶等情事存在,難認中國信託銀行 與本案毫無關聯。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 項、第188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60萬7,408元。 二、被告則以:   因原告原任職單位即台中榮民總醫院(下稱台中榮總醫院) 欲更換薪資轉帳銀行,被告乃協助派員至台中榮民總醫院為 其員工開立薪資帳戶,開戶申請書應由立約人親簽部分,均 由原告親自簽名。而原告係於111年6月17日自行透過ATM開 通網路銀行,並以網路銀行完成上開跨行轉帳交易,均經輸 入傳送至手機之One Time Password(下稱OTP簡訊密碼), 以完成交易,另悠遊付帳戶儲值及蝦皮購物刷卡消費,亦需 取得原告個人身份資料、金融卡資料,並輸入OTP簡訊密碼 始得完成。且被告自111年6月17日下午6時24分01秒至同日 下午9時41分18秒間,共發送33封簡訊至原告留存於被告銀 行之行動電話,其中包含原告啟用OTP簡訊密碼、設備認證 及方便付連結帳戶、刷卡消費等通知,並提醒原告注意詐騙 。惟就原告自其公教帳戶轉帳6萬9,000元至其本人所有之一 般活期存款帳戶,及儲值4萬9,999元、4萬1,300元至其本人 所有之悠遊付帳戶之行為,難認原告就此受有損害。況原告 於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程序中自承其係遭詐騙集團詐騙而 為上開交易,則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人應為詐騙集團,顯非 被告。另被告前於原董事長利明献辭任後,因董事會尚未選 出新任董事長,先由副董事長詹庭禎為代理董事長,並非原 告所指摘被告之董事長係因不法行為遭受停職處分。又原告 未舉證被告係與何人為共同侵權行為,或應與何人負連帶損 害賠償責任,且本案於113年6月13日起訴時僅就被告1人提 起訴訟,則對實際於111年6月17日對原告施以詐術之詐騙集 團成員,顯已罹於2年之請求權時效,則縱被告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依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被告亦得主張時效抗辯 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次按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 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所謂善良風俗,係指 國民之一般道德觀念。違背善良風俗,僅為不當,尚非不法 ,須與故意之加害結合,自法律全體之目的精神統觀,始具 違法性。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 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原告本人同意向被告銀行申請開戶:   原告係於111年1月20日填寫被告中國信託銀行之開戶申請書 ,申請開立台幣綜合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公教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及外幣一般活存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同時申請網路銀行,並就台幣綜合存款帳戶領 取一張LINE PAY台灣熊大(附加一卡通)簽帳金融卡,有開戶 申請書在卷(本院卷第102頁至第106頁)。原告當庭承認上 開帳戶係為台中榮總醫院之薪資轉帳戶,申請書為伊本人簽 名,聲稱是台中榮總醫院強迫開戶云云(本院卷第189頁) 。是以原告確實為薪資轉帳同意開立前開帳戶,且在申請書 上簽名。原告主張並未同意向被告銀行開戶,顯非事實。 ㈢、原告所受損害乃遭第三人詐騙:  1.原告於開戶同時所申請之網路銀行帳戶密碼於效期內未曾啟 用致由被告中國信託銀行作廢,嗣後原告於111年6月17日透 過ATM申請網路銀行、簡訊一次性密碼(即OTP簡訊密碼)及 設備認證碼,於申請過程中,除需於ATM插入金融卡外,尚 須輸入金融卡密碼以及出生年月日,取得網路銀行之使用者 代碼及密碼後,尚需於一個月內登入網路銀行啟用帳戶,原 告開通網路銀行並完成綁定設備認證後(轉帳額度限制為每 筆10萬元,每日上限20萬元,每月累計上限100萬元),於 同日即透過網路銀行分別轉帳10萬元、6萬7,000元、3萬3,0 00元至其他金融機構帳戶(本院卷第14頁交易摘要載「跨行 轉」、註記載「行動網」即明),上述跨行轉帳,均經原告 輸入由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傳送至手機之OTP簡訊密碼後完成 交易(本院卷第126頁);另原告又自行以登入網路銀行方 式轉帳6萬9,000元至原告綜合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內(本院卷第14頁交易摘要載「轉帳提」、註記載「行動 網」、轉出入帳號載「0000000000000000」即明)。  2.台幣綜合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部分係一般綜合存 款帳戶,可供原告辦理存提款、匯款、定存、簽帳金融卡刷 卡消費扣帳等功能,而原告於111年6月17日透過ATM申請並 經簡訊傳送OTP簡訊密碼至原告使用之手機號碼認證開通網 路銀行後,即於同日為下列交易:1.轉帳4萬6,000元、10萬 元、5萬4,000元至其他金融機構帳戶(本院卷第28頁交易摘 要載「跨行轉」、註記載「行動網」即明),上開跨行轉帳 ,均係透過網路銀行輸入由被告銀行傳送至手機之OTP簡訊 密碼以完成交易(本院卷第126頁)。2.儲值4萬9,999元、4 萬1,300元至悠遊付帳戶(本院卷第28頁交易摘要載「轉帳 提」、存入載「儲值」、註記載「悠遊付」即明),而悠遊 付帳戶之申請,除需輸入發送至原告使用之手機號碼之簡訊 驗證碼外,尚需輸入或掃描身份證相關資訊始得註冊,且綁 定支付或儲值之帳戶亦僅能是申請人本人(即原告)之帳戶 (本院卷第130頁)。  3.於蝦皮網站購物付款4萬7,500元(本院卷第28頁交易摘要載 「簽帳卡」、存入載「樂購蝦皮—sp」、註記載「V扣款」即 明),而於蝦皮網站購物如選擇信用卡或簽帳卡付款,需輸 入信用卡/金融卡相關訊息(含卡號、到期日、安全碼等等 )(本院卷第134頁),且於原告刷卡之特約商店消費時, 亦需透過3D驗證輸入傳送至原告所使用手機號碼之簡訊密碼 (本院卷第138頁),始得完成交易。上開交易完成後,特 約商店透過收單機構向被告銀行請款時,被告銀行即會自原 告金融卡連結之存款帳戶中扣款。   4.本件詐騙經過為原告於111年6月17日接獲電話通知告知其FB 網路購物後,銀行帳戶遭扣款25萬元,隨後會有中國信託銀 行客服人員會聯繫伊如何處理,之後一名自稱中國信託銀行 客服人員張凱翔來電,電話方為+000 000000000,加LINE後 教原告使用ATM,之後原告並將存摺封面、信用卡號碼、信 用卡驗證碼均拍給嫌犯,之後遭到盜刷,有網路盜刷、預借 現金、悠遊付儲值等,此有原告之警訊筆錄可佐(本院卷第2 16頁至第222頁),而原告遭詐騙後,不但開通網路銀行,將 銀行存摺、信用卡正反面拍照給自稱張凱翔之人,網路銀行 開通、網路購物、預借現金、悠遊儲值定悠遊付、設定icas h連結存款帳號、OTP認證碼等,均須輸入確認碼,被告均有 以簡訊通知原告,有簡訊內容一覽表可佐(本院卷第204頁至 第206頁)為證,且從原告提供給警方之LINE照片,其手機內 確有出現樂購蝦皮、網路預借現金、悠遊付儲值等消費金額 內容(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偵字第31395號部分影卷),是 以原告因受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詐騙,因而主動提供 銀行存摺封面、信用卡正反面照片等資料,因此遭盜刷信用 卡、盜辦第三方支付、預借現金等,其受損害乃是遭第三人 詐騙所致,原告前述開通網路銀行、預借現金、悠遊支付、 購物等,被告銀行均有以簡訊通知,僅是原告當時遭詐騙而 未注意。是以原告主張被告均未通知異常情形導致伊受損害 ,即屬不實。  5.另於111年6月17日原告業已發現遭詐騙,報案後且向被告銀 行聲請停止支付,但同年月23日仍遭扣款4萬7,500元,係因 為同年月17日已完成簽帳刷卡,交易已經完成有提供商品服 務,無法取消交易,故款項被圈存,交易已完成但扣款時間 在後,是以被告銀行亦無疏失可言。 ㈣、原告提出被告銀行其他行員不法行為與本件無關:   原告提出詐騙集團最喜愛之銀行、人頭帳戶榜首、被告桃園 分行行員幫助詐騙集團、被告行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被 告銀行遭金管會裁罰之報章報導等(本院卷第16頁至第26頁 ),主張被告銀行內控不佳與詐騙集團勾結云云。然前述報 導之事件,均核與原告本件受詐騙無關,亦無證據證明本件 原告受騙係被告銀行何員工與何人為共同侵權行為,或應與 何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四、綜上,原告未能證明被告銀行、員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原告之權利者;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 原告;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導致原告受損害,是原告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8條之規定,請 求被告銀行給付原告60萬7,408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2025-03-31

SLDV-113-訴-1583-20250331-1

審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3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捷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45 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014號),本院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詹捷茹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詹捷茹明知金融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因此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任意將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他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欺等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之工具,並幫助他人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藉此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使取得帳戶之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以為詐欺犯罪工具及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某時,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000號1樓統一超商忠華門市,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富邦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店到店寄送之方式,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下逕稱「LINE」)暱稱「(欣欣媽媽)蔡安均」之人,而容任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可認詹捷茹知悉或可得而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或其中含有少年成員)使用上開帳戶。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詐欺方式」欄所示時間,以該欄所示方式,分別向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至附表「匯入帳戶」之帳戶,旋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而出,詹捷茹即以此方式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並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及掩飾其來源。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詹捷茹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 不諱(見偵卷第13至20頁、第253至254頁,本院審訴卷第41 頁、第6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乙○○、丁○○、戊○○ 、甲○○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卷頁詳如附表「證據 」欄所示),並有附表「證據」欄所列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 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除第6條及第11條之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另行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 行。本次洗錢防制法修正之新舊法比較,應就罪刑暨與罪 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 而為比較,分述如下:   ⒈洗錢防制法第2條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 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 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 得。」修正後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 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 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修正後雖擴大洗錢之 範圍,惟本案不論修正前後,均符合洗錢行為,對被告尚 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原規定:「(第1項)有第二條各 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 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項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 刑。」本次修正則將上述條文移列至第19條,並修正為: 「(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而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規定雖將有期徒刑之最輕刑度提高為6月以上,然將 有期徒刑之最重刑度自7年降低為5年,是以,依刑法第35 條第2項規定,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較有利被告 。   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 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則刪除 此規定),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法定最重本刑為5年, 此屬對宣告刑之限制,雖不影響處斷刑,然法院於決定處 斷刑範圍後,仍應加以考量此一宣告刑特殊限制。   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移列 第23條第3項,並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可見修正後自白減刑規定已增加其成立 要件。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已就其將本案郵局、富邦 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寄交予LINE暱稱「(欣欣媽媽 )蔡安均」之人之事實坦認在卷,不失為偵查中之自白, 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洗錢犯行亦坦承不諱,復查無有 犯罪所得須自動繳交之情形,是不論修正前後被告均有上 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⒌從而,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參諸前揭說明,即應依刑法第2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一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  (二)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犯洗錢罪。 (三)罪數關係:    被告以交付本案富邦、郵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之一 行為,觸犯前開數罪名,並導致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 之人受有財產損害,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 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犯洗錢罪。 (四)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被告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已如前述, 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就本案犯行有上開2項刑 之減輕事由,依法遞減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本案郵局、富邦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容任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助長詐欺集團詐欺犯罪之橫行,造成民眾受有金錢損失,並幫助詐欺集團遮斷犯罪所得金流軌跡,使詐欺集團成員易於逃避犯罪之查緝,所為殊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乙○○、戊○○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3,500元、25,000元達成調解,且均已履行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審訴卷第69至70頁,本院審簡卷第7頁、第9頁);併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現於動物醫院工作、無須扶養他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卷第64頁),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緩刑之說明:    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見本院審訴卷第 17頁),審酌被告於犯後坦認犯行,且已與告訴人乙○○、 戊○○達成調解且均已履行完畢,已如上述,足見被告已積 極彌補上開告訴人,而展現其善後誠意,犯後態度可認良 好。而告訴人丙○、丁○○、甲○○雖因於本院審理時未到庭 而未能達成調(和)解,惟其仍可透過其他程序取回所受 之損失。是本院審酌上開各情,堪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 及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本案所 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不予沒收之說明: (一)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之規定, 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並經公布施行。因此本案 有關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應適用裁判時即現 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查,審酌被告本案僅 為幫助犯,非實際上轉匯、提款而為掩飾隱匿詐欺贓款犯 行之人,亦未經手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即附表「告訴人 」欄所示之人所匯入本案郵局、富邦帳戶內之款項),復 無證據證明被告就上開詐得之款項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 ,或從中獲取部分款項作為報酬,倘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實屬過苛,爰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 (二)又被告雖提供本案郵局、富邦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 詐欺財物、洗錢之用,然依卷內證據資料,無從認定被告 有獲得任何之報酬或對價,尚難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自 毋庸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鈜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兆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  據 1 丙○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9日中午12時45分,假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彥清」之帳號與丙○聯繫,並佯稱:需依指示匯款至特定帳戶以驗證其個人帳戶真實性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9日下午1時3分許 99,123元 本案富邦帳戶 ⑴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25至27頁)。 ⑵告訴人丙○提出之來電紀錄及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份(見偵卷第101頁)。 ⑶本案富邦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偵卷第75至77頁)。 2 乙○○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8日下午1時,以LINE暱稱「謝秋燕」帳號與乙○○聯繫,並佯稱:欲購買物品,但訂單失敗,需提供網路銀行帳號簽署蝦皮購物三大保障協議,並依指示匯款至特定帳戶以驗證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9日下午1時20分許 21,088元 本案富邦帳戶 ⑴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33至38頁)。 ⑵本案富邦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偵卷第75至77頁)。 ⑶本案郵局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偵卷第71至73頁)。 112年11月19日下午1時24分許 6,012元 本案郵局帳戶 3 丁○○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9日上午9時,以LINE暱稱「張淑惠」、「姜家豪」等帳號及假冒Shopee專屬客服致電與丁○○聯繫,並佯稱:欲向其購買黑爵士18KG飛輪健身車,但無法完成訂購,又因網路銀行帳戶遭限制而無法匯款,需依指示操作匯款以開通蝦皮購物三大認證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以現金存款之方式,存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9日下午1時3分許 29,985元 (手續費15元,應予扣除) 本案富邦帳戶 ⑴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41至49頁、第51至55頁)。 ⑵告訴人丁○○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卷第131至141頁)。 ⑶告訴人丁○○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交易成功證明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各1份(見偵卷第129頁、第143頁)。 ⑷本案富邦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偵卷第75至77頁)。 4 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9日上午11時,以LINE暱稱「雅萱」之帳號及假冒蝦皮拍賣客服與玉山銀行專員致電與戊○○聯繫,並佯稱:欲向其購買商品,但結帳失敗而無法下訂,需依指示操作匯款以開通金流服務做認證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9日下午1時5分許 49,986元 (手續費15元,應予扣除) 本案郵局帳戶 ⑴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59至61頁)。 ⑵告訴人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卷第115頁)。 ⑶告訴人戊○○提出之網路銀行非約定跨行轉帳交易結果截圖1紙(見偵卷第117頁)。 ⑷本案郵局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偵卷第71至73頁)。 5 甲○○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9日下午1時5分,以LINE暱稱「李」、「7-11賣貨便客服」、「簽署部門經理」等帳號與甲○○聯繫,並佯稱:欲購買嬰兒用品,但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匯款以完成銀行認證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9日下午1時5分許 49,900元 本案郵局帳戶 ⑴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65至69頁)。 ⑵告訴人甲○○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見偵卷第177至191頁)。 ⑶告訴人甲○○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3紙(見偵卷第191至193頁)。 ⑷本案郵局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見偵卷第71至73頁)。 112年11月19日下午1時7分許 33,900元 112年11月19日下午1時9分許 9,999元

2025-03-31

TPDM-113-審簡-2308-20250331-1

審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6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朝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7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3年度審訴字第625號),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柳朝宗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至4行記載「曾智源 為圖販售門號之所得,可預見他人購買門號係為犯罪目的」 更正為「柳朝宗已預見任意將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 他人使用,足供他人用為冒名之使用」;證據部分補充「被 告柳朝宗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訴卷第47頁) 」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柳朝宗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 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 幫助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其所申辦之門號 提供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詐欺成員冒用他人身分申設蝦 皮購物網站帳號,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楊介仁及上開網站對 於用戶管理之正確性,法治觀念顯有偏差,所為非是;惟念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本案犯罪情節暨被告於本院自述之智識程度、之前 無工作、無須扶養家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供稱其提供本案門號SIM卡予 他人,並未獲得任何報酬等語(見偵卷第154頁,本院審訴 卷第47頁),卷內復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就此有獲取任 何報酬或其他不法利得,自無庸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 。  ㈡被告申辦之本案門號SIM卡1張,業經被告交付他人使用,未 據扣案,是否存在尚有未明,且上開物品單獨存在不具刑法 上之非難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 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曾耀賢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774號   被   告 柳朝宗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0弄              0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グ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柳朝宗明知行動電話門號申辦業務,除須申請人提供雙證件 外,並無其他門檻限制,可預見犯罪集團有意利用他人所申 辦之門號隱匿身分,以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詎曾智源為圖 販售門號之所得,可預見他人購買門號係為犯罪目的,竟仍 不違背本意,基於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6月9日前之不詳時間,將其所申辦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提供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友人莊其淵(音似)使用。嗣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 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即於112年6月9日,上網連結至蝦皮購 物平台,申請註冊為蝦皮會員用戶之網頁中,冒用楊介仁之 名義,輸入楊介仁之身分證號碼,填載柳朝宗所申請之前揭 行動電話門號為註冊電話,以「w0_9jgy4mc」為蝦皮購物平 台用戶註冊帳號,用以表示係楊介仁申請註冊使用該拍賣平 台之意思後予上傳註冊,蝦皮購物平台再將驗證碼傳送至上 開行動電話門號進行認證,向蝦皮購物平台行使後,成功註 冊如前揭所示之蝦皮帳號,並刊登販售「激光脫毛儀」之廣 告,足以生損害於楊介仁及蝦皮購物平台對於用戶資料管理 之正確性。嗣楊介仁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於112年7月15日發 函通知上開廣告涉嫌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始悉上 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柳朝宗於偵查中之供述:坦承申辦本案門號SIM卡,交付 友人使用之事實。  ㈡被害人楊介仁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蝦皮購物網站販售上開激光脫毛儀網頁翻拍照片。  ㈣蝦皮購物會員帳戶查詢資料。  ㈤通聯調閱查詢單。  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函、陳述意 見通知書及卷宗。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16條、第220條第2 項、第210條之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曾 耀 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庄 君 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2025-03-28

TYDM-113-審簡-1613-20250328-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7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名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 偵字第10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被告張名郝得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被 他人利用從事財產犯罪,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113年6月4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將以 其擔任負責人之商號「好名字生活館」名義向國泰世華銀行 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國泰世華帳戶) 之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8月6日,在蝦皮 購物平臺上刊登販售販售餐車之訊息,並以通訊軟體WeChat (ID:ywZ0000000000)向告訴人許淑華佯稱:需要照賣家 規定之流程才能完成訂購,就能交付客製化餐車云云,致告 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6月4日8時59分許,匯款新臺 幣1萬元至本案國泰世華帳戶後,然告訴人未取得商品餐車 ,嗣WeChat ID:ywZ0000000000之人百般拖延並聲稱貨物已 運送到高雄港口,由於被海關扣留需再支付稅金才能領貨, 告訴人始驚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並認上開部分與本院113年度中智簡字第49號案件,有一 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爰依法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 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固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 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然此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 ,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048號判決 意旨參照)。是追加起訴者既屬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之獨 立新訴,其二者自須屬得行「同一訴訟程序」之案件,否則 即無從「合併審判」,更遑論有何「訴訟經濟」之效可言。 而法院受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係逕行判決而無 言詞辯論之程序,可知簡易程序與通常程序顯屬「不同之訴 訟程序」,實無從透過合併審判達到訴訟經濟之效,當非追 加起訴規定之立法意旨所在。況觀諸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2 項僅準用同法第264條規定,卻未準用同法第265條追加起訴 之規定,益見應有排斥適用之意,以免案件複雜化,影響簡 易程序明案速決之目的甚明。至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所 規定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係指該經 聲請之案件繫屬法院之效力與依通常程序起訴者同(刑事訴 訟法第266條、第267條等規定參照),要與另案追加起訴、 程序合併之適法性無關,併此指明。綜上,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後未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規定轉為通常 程序前,或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後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2項改依簡易程序後,如檢察官又依通常程序追加起 訴,即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而於法未合。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中智簡字第49號案件,係經檢察官依簡 易程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0373號,下稱前 案)之案件,嗣本件檢察官卻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揆諸前 開說明,應認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式於法未合,再者,形式上 觀察比對前案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案追加起訴書所載 ,前案於聲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係以被告與張威 龍為經營蝦皮賣場,以交付對價之方式收集他人帳戶,並透 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1條 第1項第4款之違法收集他人金融帳戶及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 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本案於追加起訴書所載之 犯罪事實則係認定被告得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 用,可能被他人利用從事財產犯罪,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將其所有之帳戶交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而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 財罪。是以,前案與本案被告所涉犯之罪名、行為態樣、時 間及被害人等犯罪事實均不相同,且觀之本案追加起訴書所 載證據清單,亦無法判斷得出與前案之訴訟資料有何具體之 共通關聯,檢察官追加起訴本案件,對於先前提起之前案件 之迅速、妥善審結,客觀上顯然有影響,反而有害於前案件 被告之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亦顯然無法達到追加起訴乃 利用前案之審理程序以達到訴訟經濟或證據共通之便之目的 ,綜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2025-03-28

TCDM-114-易-799-2025032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97號 原 告 吳春淵 被 告 徐浩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於蝦皮購物訂購2台沉 水泵,被告於同年11月18日出貨,原告付款後,卻僅收到一 台規格不符要求的沉水泵,被告手上沒貨竟敢交貨,經原告 反應,被告於同年12月1日同意補貨,然一再遲延,兩造遂 於113年5月6日於經鈞院就上開爭議達成訴訟上和解。然被 告竟於113年5月8日於蝦皮聊聊稱:「不是惡人先告狀就代 表你贏,...」,足見被告毫無悔意,惡行重大,且原告於 和解迄今仍未收到被告賠償,故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精神慰撫金1 元 。㈡被告應於自由時報及聯合時報頭版刊登公告,公開道歉 三天,道歉內文:「本人徐浩偉在蝦皮販賣,因手上沒貨, 欲擅自交貨無理在先,向買方吳先生第二次道歉,並請求原 諒。」。㈢被告應於蝦皮官網公開道歉三天,道歉內文:「 本人徐浩偉在蝦皮販賣,因手上沒貨,欲擅自交貨無理在先 ,向買方吳先生第二次道歉,並請求原諒。」。 二、被告則抗辯:我不知道原告在告我什麼。新臺幣(下同)5, 800必須透過蝦皮網站退款給原告,有關係到發票問題。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 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侵害名譽,係指貶損他人人格 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言,必須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其人之聲 譽已遭貶損始足當之,至於主觀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認 定之標準。本件兩造均自承被告於113年5月8日傳送給原告 之系爭訊息為私人對話(見本院卷第66頁)。是被告雖傳送系 爭訊息給原告,惟此屬其二人相互間私下之對話,被告並無 使其他第三人知悉其事,則原告個人在社會之評價自不會因 此貶損,依前開說明,即不能認原告之名譽權等人格權因此 受到侵害,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且此與原告個人主觀上是否 感受到損害無關。職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其精神慰撫金1元,即非有據,不應准許。  ㈡本件原告之名譽權等人格權並未因被告傳送系爭訊息給原告 而受到侵害,已經認定如前,是原告自無從依侵權行為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為何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再者,民法第195 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 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 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 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 更,此有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可稽。故本件原 告聲明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於自由時報及聯合時報頭版刊登 公告,公開道歉三天以及被告應於蝦皮官網公開道歉三天, 依上說明,自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精神慰撫金1元。㈡被告應於自由時報及聯合時報頭版刊 登公告,公開道歉三天,道歉內文:「本人徐浩偉在蝦皮販 賣,因手上沒貨,欲擅自交貨無理在先,向買方吳先生第二 次道歉,並請求原諒。」。㈢被告應於蝦皮官網公開道歉三 天,道歉內文:「本人徐浩偉在蝦皮販賣,因手上沒貨,欲 擅自交貨無理在先,向買方吳先生第二次道歉,並請求原諒 。」,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 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2025-03-28

PCDV-113-訴-2897-20250328-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檢舉獎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361號 114年2月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林志鴻 被 告 農業部 代 表 人 陳駿季 訴訟代理人 簡明宏 詹逞洲 林蔡祿 上列當事人間檢舉獎金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 20日院臺訴字第113501196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㈠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6日,向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下稱農業處 )檢舉蝦皮購物網站賣家(帳號:e19w1pmcta,稱系爭帳號 )刊登販售無機關核准登記字號農藥「魚用土霉素」(臺灣 農藥名稱:土黴素)(下稱系爭藥品),涉犯農藥管理法及農 藥廣告申請審核辦法。經農業處認系爭藥品非屬農藥,應屬 動物用藥品,逕移彰化縣動物防疫所(下稱動防所)辦理。 而後動防所就此展開行政調查,函請新加坡蝦皮商城娛樂電 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供系爭帳號之資料後,查得帳號登 記人為「陳育澍」(下稱陳君)。復經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續為調查,發現陳君之個人資料係遭 他人冒用,系爭帳號實際註冊者為「瀚鑫生技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而該公司負責人洪展勤(下稱洪君)將系爭帳號交付 不明人士使用。因涉及刑事責任,由金門縣政府移請福建金 門地方檢察署偵辦。 ㈡嗣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號判決(下稱系爭 判決),判決洪君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確定。原告遂於112年7月8日檢具申請函及系爭判決,依 行為時之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下稱行為時 獎勵辦法)第4條第1款、第2款規定,向被告所屬動植物防疫 檢疫署(下稱防檢署,改制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防疫檢疫 局)申請核發檢舉獎金新臺幣(下同)75,000元。然經被告審 核後,認原告不符合行為時獎勵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以11 3年1月22日農授防字第1131861202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定不 予核發檢舉獎金。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 二、原告主張: ㈠我於110年3月6日提出檢舉後,並未收到受理檢舉之主管機關 限期命我補正,且本件檢舉案之違法證物與調查路徑皆由我 提供,符合行為時獎勵辦法之規定,被告不應以農藥管理法 不予發給我檢舉獎金,被告無視系爭判決而作成原處分,顯 然違法。 ㈡並聲明: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被告應依112年7月8日之申請,作成核給原告75,000元檢舉 獎金之行政處分。 三、被告則以: ㈠檢警機關於110年1月已掌握洪君提供所申辦之手機門號交予 犯罪集團之行為,原告於之後的同年3月始向農業處檢舉系 爭帳號販售非法農藥,又本件刊登販售系爭藥物者並非洪君 ,故並未因原告檢舉而查獲實際販售偽藥行為人。況原告先 前提供之資料係以檢舉違法農藥,惟系爭檢舉案件相關涉案 人資料皆為地方主管機關調查後查得,原告並無提供被檢舉 人之姓名(商號)、地點及電話等具體事證,更無協助破獲任 何動物用偽藥、禁藥之情形,無助於獎勵辦法遏止不合法動 物用藥品在市面上繼續流通危害,迅速消滅之立法目的,故 本案難認符合行為時獎勵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被告不予核 發檢舉獎金,自屬允當。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前提事實:   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述之爭點外,其餘均為兩造所 不爭執,並有原處分(本院卷第231至232頁)、農業部113 年9月20日院臺訴字第1135011961號訴願決定書(本院卷第2 77至290頁)、原告110年3月6日檢舉函暨檢舉資料(本院卷 第119至124頁)、被告113年1月24日農授防字第1131827776 號函(本院卷第235頁)、動防所110年4月28日彰動防字第1 100002083號函暨檢舉資料(訴願卷第25至30頁)、臺中市 動物保護防疫處110年6月18日中市動藥字第1100004420號函 (訴願卷第37頁)、金門縣政府110年8月20日府建漁字第11 00066649號函(本院卷第129頁)、系爭判決(本院卷第131 至207頁)、原告112年7月8日申請函(本院卷第215頁)各1 份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應適用之法令及法理說明:  1.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⑴第1條規定:「為增進動物用藥品品質,維護動物健康,健全 畜牧事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⑵第4條:「本法所稱動物用偽藥,係指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二、將 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三、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四、所含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五、未依第18條之規 定,黏貼合格封緘者。」  ⑶第31條:「依本法取締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應獎勵檢 舉;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⑷第35條第1項:「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 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2.行為時獎勵辦法(102年4月19日修正發布版本)  ⑴第3條第2項、第3項:「(第2項)檢舉人檢舉動物用偽藥、 禁藥及劣藥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或其他方式 ,提供下列事項: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二、被檢 舉人之姓名(商號)、地點及電話。三、涉嫌動物用偽藥、 禁藥及劣藥之具體事證及相關資料。(第3項)依網路、報 章雜誌、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檢舉 者,經受理主管機關限期命其補正或提供涉及違規藥物、廠 商間往來文件或其他可供查核之資料,逾期未提供者,不予 受理,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檢舉人。」  ⑵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1項)因檢舉動物用偽藥、 禁藥及劣藥而查獲者,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核發基準發給 獎金:二、檢舉明知為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而為之分裝、販賣 、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發給 獎金15萬元;(第3項)檢舉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偽藥或禁 藥者,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發給檢舉人獎金2分之1,經法院 判決有罪確定後,發給其餘獎金。發給之獎金,經判決無罪 確定者,不予追回。」  ⑶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條明示增進動物用藥品品質,維護動 物健康,健全畜牧事業發展之立法本旨,可知同法第31條授 權訂定之行為時獎勵辦法,目的在鼓勵社會大眾檢舉並就違 規行為人、情節等相關事項提供具體事證,使行政機關能利 用相關線索迅速掌握案情,聯合檢警調機關偵查而達成破獲 違法案件,達成迅速消滅偽禁劣動物用藥品,阻止違法情事 續行,避免偽禁劣動物用藥品於市面流通而影響動物健康、 畜牧事業。準此,行為時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訂「 因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而查獲者,…」、「檢舉明 知為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而為之…、販賣、…」核發檢舉獎金之 要件,自應以檢舉人提出動物用偽禁劣藥之檢舉,且檢舉人 就檢舉事由提供具體事證,使主管、偵查機關得依檢舉人所 提有力事證為基礎,迅速掌握案情以調查、追緝,因而查獲 違法來源。倘檢舉人並未依規定提出檢舉,亦未就違法情節 提供足以減輕調查成本之有力具體事證(例如指出實際違法 行為人係何人、行為人明知為動物用偽禁劣藥等證據),縱 該違法來源最終遭查獲,亦係因主管、偵察機關依職權循序 摸索調查而得,與檢舉無相當因果關聯,即難認該檢舉符合 前揭得核發檢舉獎金之要件。  ㈢原告不符合行為時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要件,不得請領 檢舉獎金:  1.觀諸原告提出之檢舉函主旨記載:「檢舉境內(非境外)網 路販售無機關核准登記字號及不實廣告農藥,涉犯農藥管理 法等」;說明則記載:「『蝦皮購物』網站平台賣家「樂淘海 外購(帳號:e19w1pmcta)於網頁販售『(水族)慶大霉素 魚用土霉素魚水族黃粉白點凈水霉-樂淘全球購(網頁廣告 名稱)』(外名:土霉素;台灣農藥名稱:土黴素)無機關 核准登記字號的農藥,廣告宣稱治療及療效,涉犯農藥管理 法、農藥廣告申請審核辦法」(本院卷第119頁),可見原 告檢舉係認為系爭藥品屬於農藥,且違反農藥管制之相關法 令,全然未就系爭藥品如何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進行說明 ,與行為時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所訂「因檢舉動物用偽藥、 禁藥及劣藥」之要件不合。  2.復參諸原告所提供之事證,僅有其購得之系爭藥品、購買證 明、含系爭帳號之賣家頁面截圖(本院卷第120至124頁), 佐以原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問:提出檢舉前,進行何種 查證?)我直接向農業處檢舉,這樣就是查證。我提出很多 次的檢舉,每1件檢舉案,我就提供1瓶相關的農藥,總共有 好幾十件等語(本院卷第334至335頁),可證原告除未提出 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之檢舉外,亦未依行為時獎勵辦法第 3條第2項規定,提供關於實際違規行為人為何人、系爭藥品 究竟為如何之動物用禁藥、行為人明知系爭藥品屬動物用禁 藥之具體事證。再佐以系爭判決附表證據清單之記載,可知 早於原告110年3月6日向農藥處提出檢舉前,檢警於同年1月 27日已針對洪君提供門號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幫助犯嫌進行偵 辦(本院卷第183頁、第185頁),益見縱使最終洪君經系爭 判決認定犯幫助販賣動物用禁藥罪(洪君以一個提供門號之 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幫助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本院卷第154至155頁、第173頁 ),確有查獲違法幫助販賣動物用禁藥之情形,然該結果並 非出於原告提供有力且具體之事證而得,過程中亦未因原告 而有減省行政或司法機關調查成本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 難認原告符合行為時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所訂「因檢舉動物 用禁藥而查獲」之要件。  ㈣綜上所述,原告所提檢舉不符合行為時獎勵辦法第4條第1項 第2款檢舉獎金核發要件,故其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並訴請被告依其行為時獎勵辦法第4條第3項核發檢舉獎金 75,000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要 ,併予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宣慈

2025-03-28

TPTA-113-簡-361-20250328-1

智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智簡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禎 選任辯護人 洪國華律師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邱品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1000、11031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114年度智 易字第4號)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丙○○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又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 壹年內參加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 丙○○、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本 院114年度智易字第4號卷宗【下稱本院卷】第51頁)、和解 契約書1份(見本院卷第65至67頁)、統一發票1張(見本院 卷第69頁)、本院114年3月18日公務電話記錄1份(見本院 卷第77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 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丙○○共犯2罪,被告甲○○1 罪)。被告2人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 度行為,均為其等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起 訴書雖記載被告2人所為均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第2項之透過 網路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然因商標法現 行法未有第97條第2項規定,應係條文之誤載,及贅列意圖 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態樣,均有未合,應予更正 為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罪,而因不涉及罪名之變更,自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 ,復經本院於準備程序中當庭告知被告2人及辯護人上開罪 名(見本院卷第49頁),已無礙被告2人防禦權之行使,併 此敘明。  ㈡被告丙○○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自稱「洪琦」之人 (下稱「洪琦」)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及被告2人 、「洪琦」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分別具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丙○○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犯罪時間、地點 、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所使用之蝦皮帳號均不相同,應予分 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 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 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竟仍 為本案犯行,對商標權人造成損害,並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 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等犯後均坦承犯 行,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此有和解契約書1份 (見本院卷第65至67頁)、統一發票1張(見本院卷第69頁 )、本院114年3月18日公務電話記錄1份(見本院卷第77頁 )在卷可查;兼衡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販賣侵害 商標權商品期間及獲利程度、被害人商標權受損害情形,暨 被告2人之前科素行,其中被告丙○○前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前案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見本院卷第15頁),及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 述之博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職業為貿易商,平均月收入 約新臺幣(下同)4萬元,已婚,有即將出生之未成年子女 ,需要扶養父親;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之國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目前職業為回收,平均月收入約8,000元, 離婚,育有2名成年子女,沒有需要扶養的人之家庭生活及 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5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考量被告丙○○ 所為上開2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並考量2罪 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自由 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經整體評價後對被告丙○○所量處 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㈤查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17頁)。本院審酌 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 畢,俱如前述,足認被告2人均已盡其最大努力彌補犯罪所 生損害,被害人亦同意給予被告2人緩刑自新之機會,有本 院114年3月18日公務電話記錄1份(見本院卷第77頁)存卷 可參,是本院衡酌全案情節,認被告2人經此偵審程序、科 刑宣告及賠償之教訓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 前開對被告2人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當,爰均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由於 被告丙○○前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前案 紀錄,是為促使被告丙○○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深知警惕 ,並建立正確法律觀念、避免再度犯罪,復使其記取本次教 訓及彌補本案犯罪所生危害,認有課予其一定負擔之必要, 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丙○○應於判決 確定後1年內,參加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若被告 丙○○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第1項 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查被告丙○○供承有收受販賣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侵害 商標權商品之價款238元、被告甲○○亦供承有收受販賣如起 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價款411元(見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000號卷第203頁、本院卷 第52頁),分別屬其等之犯罪所,且均未扣案,本應予以宣 告沒收、追徵,然審酌被告2人已履行賠償金共5萬5,000元 完畢,是如再予宣告沒收、追徵,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1000號                   113年度偵字第11031號   被   告 丙○○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鄧湘全律師         洪國華律師   被   告 甲○○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甲○○、大陸人士「洪琦」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 定號」欄之商標,係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雙 葉社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登記 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商品名稱」欄等商品 ,且現仍在如附表所示商標專用期間內,並在全球國際知名 品牌市場行銷甚廣,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 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 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前 開商標權人之商品,竟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丙○○與大陸人士「洪琦」共同基於透過網路販賣、意圖販賣 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自大陸地區購入仿 冒如附表編號1所示商標之商品,並向蝦皮拍賣網站平臺申 請「eqzfbxv」會員帳號開設「小棉羊寢具生活館」,於民 國112年1月30日前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巷000號住處 ,以電腦網路設備連結至蝦皮購物網站,在該網站平臺上刊 登販售附表編號1所示之商品,嗣經日商雙葉社公司授權之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職員發現上情,於112年1月30日以新臺幣 (下同)238元購買蠟筆小新商標枕頭1件,經鑑定確認係仿 冒商品後即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調查,始悉上情。  ㈡丙○○、甲○○、大陸人士「洪琦」共同基於透過網路販賣、意 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自大陸地區 購入仿冒如附表編號2所示商標之商品,並以甲○○向蝦皮拍 賣網站平臺申請之「yst0000000」會員帳號,於112年6月23 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電腦網路設備連結至蝦皮購物 網站,在該網站平臺上刊登販售附表編號2所示之商品,嗣 經日商雙葉社公司授權之國際影視有限公司職員發現上情, 於112年6月23日以411元購買蠟筆小新商標壁貼1件,經鑑定 確認係仿冒商品後即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調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丙○○矢口否認全部犯行,並辯稱:蝦皮帳號「eqzfbxv」開設之賣場係大陸人士「洪琦」提供,「yst0000000」之蝦皮帳號係伊協助被告甲○○申辦,由伊、被告甲○○、「洪琦」在該賣場上販賣各自商品,伊在前開2賣場上販售之商品均係辦公文具用品,附表所示之商品均非其販售等語。 2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甲○○矢口否認全部犯行,並辯稱:「yst0000000」之蝦皮帳號係被告丙○○協助伊申辦,伊向「洪琦」批貨在該賣場上販賣文具用品等語。 3 蝦皮帳號「eqzfbxv」所綁定銀行帳號之清單及撥款明細各1份 證明被告丙○○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於111年6月24日至112年7月3日綁定為蝦皮帳號「eqzfbxv」之收款銀行帳戶,且於附表編號1所示交易日112年1月30日後之112年2月7日有撥款紀錄之事實。 4 1.被告丙○○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申請登記人資料 2.被告甲○○在蝦皮購物網站上開戶之資料 3.蝦皮帳號「yst0000000」所綁定銀行帳號之清單及撥款明細各1份 證明被告甲○○確有於蝦皮拍賣網站平臺申請「yst0000000」之會員帳號,並以被告丙○○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為該蝦皮帳號註冊,且綁定被告甲○○申辦之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收款銀行帳戶之事實。 5 告發人即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法務乙○○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2人確有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之事實。 6 被害人日商雙葉社公司授權證明書2份、附表所示之商標審定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份、附表所示商品之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2份 證明: ⑴證明被害人日商雙葉社公司將「蠟筆小新」商標之處理爭議權限授予國際影視有限公司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2人所販賣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確為仿冒之事實。 7 1.附表所示商品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 2.蝦皮帳號「eqzfbxv」於蝦皮網站販售附表編號1所示商品及購買過程之畫面截圖1份 3.告發人向蝦皮帳號「yst0000000」購買附表編號2商品過程之畫面截圖1份 證明被告2人確有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之事實。 二、被告丙○○、甲○○雖均辯稱未販賣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等語, 惟查:被告丙○○均有使用前開2蝦皮帳號販賣商品、被告甲○ ○有使用蝦皮帳號「yst0000000」販賣商品等情,業據被告 丙○○、甲○○於偵查中自承在卷,顯見被告丙○○對前開2蝦皮 帳號、被告甲○○對「yst0000000」帳號均有商品上架、下架 及觀看後臺銷售數據等管理權限,又附表所示商品於附表所 示期間售出時,前開2帳號分別綁定被告丙○○、甲○○名下之 銀行帳戶,且被告丙○○、甲○○仍保有其所屬銀行帳戶之使用 權能,然被告丙○○、甲○○卻未從後臺銷售數據中發現有販賣 仿冒品等情,進而立即採取將商品下架等必要措施,且有收 取附表所示款項之事實,顯與網路賣場之經營常情不符,是 被告2人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應堪 認定。 三、核被告丙○○、甲○○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第2項之透過 網路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丙○○與 大陸人士「洪琦」間就犯罪事實㈠部分,彼此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丙○○、甲○○與大陸人士 「洪琦」間就犯罪事實㈡部分,彼此間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亦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因本案犯行獲取之犯罪 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檢察官 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孫美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第 97 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商品名稱 仿冒商品 販售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起訴被告 案號 1 日商雙葉社公司 商標審定號:第00000000號 至119年8月15日 枕頭 蠟筆小新商標枕頭1件 112年1月30日(238元) 丙○○ 113年度偵字第11000號 2 商標審定號:第00000000號 至115年6月15日 壁貼 壁貼 112年6月23日(411元) 丙○○ 甲○○ 113年度偵字第11031號

2025-03-27

SLDM-114-智簡-2-2025032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農工商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洋品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8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幫助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丙○○知悉「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之申辦手續堪稱簡便, 應可預見以租借方式取得他人所申辦之「蝦皮購物」帳號及 其密碼,可能係為利用他人之「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在 該購物網站上刊登販售虛偽標記商品之資訊,竟仍同時基於 幫助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為虛偽審驗合格標記及陳列販售 、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月15日 迄113年10月15日止,以新臺幣(下同)18,000元為代價, 將其所申辦帳號之「蝦皮購物」帳號「qqzz226667」及其密 碼「0908Yang」出租予「蔡明峰」(所涉妨害農工商等部分 ,另行偵辦中),而「蔡明峰」明知其未依規定向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取得商品檢驗標識號碼,竟意圖欺騙他人,基於就 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及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犯意,於取 得上揭丙○○之「蝦皮購物」帳密後,於112年11月24日至113 年1月29日凌晨2時間某時,透過該蝦皮帳密在蝦皮購物網站 之「無憂の童趣屋🙂」賣場頁面上,公開張貼販賣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廣告,並於上開商品銷售頁面上之商品規格「BSMI 」欄位輸入「M56777」後,以上開蝦皮帳號陳列販賣,使不 特定之消費者誤認前開商品業已完成審驗程序,足生損害於 乙○○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對商品驗證登錄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就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於審理程序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44頁),且迄至言 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 質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 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該等供述證 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或證物,並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 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 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固坦承其有將「蝦皮購物」帳密出租予「蔡明峰」,並 因而取得18,000元對價等情,惟矢口否認本件犯行,辯稱: 伊不知道「蔡明峰」租伊「蝦皮購物」帳密之目的為何云云 。經查:  ㈠被告於113年1月15日迄113年10月15日止,以18,000元之代價 ,將其所申辦帳號之「蝦皮購物」帳號「qqzz226667」及其 密碼「0908Yang」出租予「蔡明峰」,而「蔡明峰」取得被 告之「蝦皮購物」帳密後,於112年11月24日至113年1月29 日凌晨2時間某時,透過該蝦皮帳密在蝦皮購物網站之「無 憂の童趣屋🙂」賣場頁面上,公開張貼販賣如附表所示之商 品廣告,並於上開商品銷售頁面上之商品規格「BSMI」欄位 輸入「M56777」後,以上開蝦皮帳號陳列販賣等情,業經被 告所不爭執,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中檢卷第 9至11頁),且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113年4月10日蝦皮電商字第0240410013P號函暨蝦皮購物 帳號「qqzz226667」之用戶申設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M56777」號112年11月24日自印商品檢驗標識同意書、蝦皮 「無憂の童趣屋🙂」賣場頁面商品廣告截圖、被告提供之113 年1月15日台灣Shopee蝦皮購物(帳號租賃契約書)在卷可 稽(中檢卷第17、19、21、25至501頁、丁○卷第47至53頁) ,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 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 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間接故意 與有認識的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均預 見其能發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 其不發生。又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辦帳號,並無任何特殊 之資格限制,任何人皆可自由申請,一般人若非具有不法目 的,實無徵求、蒐集他人「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之必要 ,倘若有以購買、承租或巧立各種名目而藉故蒐集、徵求, 稍具智識程度、社會經驗之人,應可輕易察覺蒐集、徵求者 係欲以他人之「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從事不法行為。再 者,申辦「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係針對個人身分、社會 信用所為,具有強烈之屬人性,且綁定金融機構帳戶、電子 郵件信箱、手機門號,其私密性、重要性不言可喻,一般人 均應有妥為保管「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以防止被他人 冒用之認識,除非係親人或具有密切情誼者,難認有何交付 他人使用之正當理由,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蝦皮購物」帳 號及其密碼交付他人,亦必深入瞭解他人之可靠性與其用途 ,以免遭持以從事不法行為,始符社會常情;而「蝦皮購物 」網站乃民眾上網販售、選購商品之平台,凡是申辦「蝦皮 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之人均可在網頁上張貼販售商品之訊息 ,如將申辦「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者輕率提供他人使用 ,則無異輕啟他人使用該帳號、密碼出售非法商品之念頭, 且顯然有協助不詳賣家規避蝦皮官方之管制機制。尤以,使 用他人所申辦之「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藉以販售虛偽標 記商品,乃常見非法利用類型,復經政府機關、大眾傳播媒 體再三宣導保護個人資料之重要性,具正常智識之人實應具 有不得隨意交付「蝦皮購物」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之認知。職 此,如行為人對其所提供之「蝦皮購物」帳號及密碼,已可 預見被用來作為意圖販賣而陳列虛偽標記商品、行使偽造準 特種文書此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甚至在貪圖取得出租帳 號之基於對自己利益之考量下,而漠不在乎地輕率交付,堪 認行為人係容任意圖販賣而陳列販售虛偽標記商品、行使偽 造準特種文書之結果發生,自應認具有幫助意圖欺騙而陳列 販售虛偽標記商品、幫助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不確定故意 。查被告為具有相當智識與社會歷練之成年人,自知悉擁有 「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之人可在網頁上張貼販售商品之 訊息,且使用蝦皮帳號刊登物品販賣,負有核實查證商品詳 情後再加以刊登之義務,是故縱因特殊情況須將「蝦皮購物 」帳號及其密碼交付他人,亦必深入瞭解他人之可靠性與其 用途,以免遭持以從事不法行為。而被告自陳擔心對方販賣 不法物品,卻又未向對方確認租用「蝦皮購物」帳密之目的 (本院卷第47頁),可見被告未深入了解、查核「蔡明峰」 租用本案帳號所販賣商品之內容是否合法,僅為牟求出租本 案帳號每月可獲得2,000元之對價而容任「蔡明峰」使用本 案帳號,自難謂被告對「蔡明峰」以本案帳號意圖欺騙他人 ,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之犯行無從預見。佐以被告事後 刪除其與「蔡明峰」之對話紀錄,益證被告對「蔡明峰」從 事意圖欺騙而陳列虛偽標記商品、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等犯 行非毫無預見,是具有幫助意圖販賣而陳列販售虛偽標記商 品罪之不確定故意,洵堪認定。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本含有詐欺性質,為 同法詐欺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自不再論以詐欺罪責 ,此有最高法院58年度台非字第30號、54年度台上字第1928 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是被告之行為無庸另論詐欺取財罪。 又刑法第255條第2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被 告行為同時構成同條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 罪。故被告之行為僅論以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罪,即為已足 ,並無再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之餘地。又按在紙上或物品上 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 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 、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稱電磁紀錄 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 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6項 分別定有明文,是電磁紀錄雖為無體物,仍為偽造文書罪之 客體。而文書之行使,每因文書之性質、內容不同而異,就 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而言,因須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始足以 表示其文書之內容,其於行為人將此準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 處理時,已有使用此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而達於行使之程度 。且按偽造文書係指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 書,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 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而言。復按刑法第212 條對於護照 、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等所謂「特種文書」之偽造、變造行為設有處罰規定。蓋 因此類「特種文書」原為私文書或公文書之一種,然或為國 家機關對人民自由權利之行使附加一定條件,用以免除一定 程序、手續或義務而允許人民取得特定權利或資格之文書; 或針對特定之人,以其符合國家所定條件,而特准其行使國 家權利或取得特定資格之證書;或文書內容涉及某人之品行 、能力、服務或其他資歷、或某物之品質、數量等性質之說 明、證明或介紹書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蔡明峰」未經被害人乙○○之授權或同意 ,即擅自於其所販售商品之網頁「BSMI」欄位輸入「M56777 」,以虛偽表示該商品具有此標章所彰顯之品質,而經電腦 處理後顯示之文字內容即在磁碟或硬碟上儲存,自屬刑法第 220條第2項所稱之電磁紀錄即準文書,且屬刑法第212條所 稱之特種文書無疑;衡以,「蔡明峰」所為使瀏覽該網頁之 人誤認其所販售之商品具有特定之商品屬性,顯足生損害於 被害人之權益及標檢局對商品檢驗、安全監管事宜之正確性 ,故該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亦堪認定。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55條第1項之幫 助意圖欺騙他人而陳列販售虛偽標記商品罪、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 造準特種文書罪。被告幫助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 幫助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提供蝦皮 帳號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商品虛偽標記罪及幫助行使偽 造準特種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 一重之幫助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斷。  ㈡又考量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實行意圖欺騙而陳列販賣虛偽標 記商品罪之意思,其不法內涵較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率爾提供本案帳號予「 蔡明峰」,使「蔡明峰」得以在「蝦皮購物」網站上刊登虛 偽標記商品之販賣訊息,損害標準檢驗局對商品檢驗、安全 監管事宜之正確性,且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所為非是。 另考量被告雖否認犯行,然業已坦承出租帳戶以獲取每月2, 000元對價之犯後態度,參以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可 ,其本件屬初犯,兼衡被告、陳明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 況(本院卷第49頁)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蔡 明峰」所刊登虛偽標記商品之種類及數量、刊載之期間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自陳其將「 蝦皮購物」帳密出租予「蔡明峰」,其每月可獲得2,000元 ,而其本案已獲得18,000元等語(本院卷第43頁),為被告 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 ,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備註 1 「台灣現貨 小紅書同款DIY積木益智拼裝玩具兒童女孩係列微小顆粒卡通公仔擺件拼圖男孩男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頁】 2 「台灣現貨 小紅書同款DIY網紅積木微顆粒小型立體鑽石拼裝玩具男孩女生兒童學生禮物批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頁】 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兼容樂高積木加菲貓正版授權拼裝拼圖益智女孩微顆粒積木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頁】 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阿狸微型小顆粒拚插積木兒童高難度塑料拚裝6玩具禮物8益智男女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頁】 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新款植物大戰2殭屍兼容樂高積木男孩小顆粒玩具益智力兒童節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頁】 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SCL17串聯一直拚柯南小顆粒益智禮物動漫拼裝怪盜基德樂高人仔」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5頁】 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SCB4011一直拚 微積木鬼滅小人一套益智拚搭」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頁】 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兼容樂高微顆粒磚石拼裝積木成年人高難度男女孩玩具大皮卡丘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9頁】 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鬼滅之刃卡通動漫玩具手辦炭治郎禰豆子送男女孩益智拚插積木擺件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頁】 1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生日小蛋糕兼容樂高積木花微顆粒益智拼裝玩具擺件男女友女生女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3頁】 1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兼容樂高豬豬俠GGbond大型小顆粒拼裝積木成年益智玩具男女孩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7頁】 1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兼容樂高原神人物週邊公仔像素風可莉鍾離七七迪盧剋方頭拼裝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頁】 1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拼裝草莓熊益智拼圖手工diy男女生日禮物迪士尼卡通公仔擺件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51頁】 1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拼裝草莓熊益智拼圖手工diy男女生日禮物迪士尼卡通公仔擺件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53頁】 1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嗨巴迪海綿寶寶兼容樂高積木積木拼裝小顆粒益智生日禮物兒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55頁】 1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新品髮光版奧特曼拼裝積木兼容樂高微顆粒益智玩具男女孩禮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57頁】 1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熊貓花花積木全套拼裝小手工製作玩具桌麵小擺件過年禮物送女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59頁】 1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潮樂創微顆粒奶油捲拚搭男女孩玩具兒童拼圖禮物拼裝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61頁】 1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成人兒童男女孩子懷舊貓和老鼠積木拼裝微小顆粒益智玩具禮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63頁】 2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小顆粒積木公仔木魚兒童拼裝玩具男孩女生桌麵擺件幼兒園小禮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67頁】 2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玉桂狗積木拼裝玩具益智三麗鷗庫洛米摩託車微小顆粒生日禮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69頁】 2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兼容樂高鑽石小顆粒積木馬裏奧超級瑪麗拼圖拼裝玩具益智耀西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71頁】 2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萌蛋派對玩具小顆粒串聯積木創意益智拚接幼兒園麗物兼容樂高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73頁】 2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小顆粒積木益智拼裝玩具開髮智力思維能力海賊王路飛喬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77頁】 2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正版授權櫻桃小丸子微顆粒積木拼裝模型擺件女孩益智玩具兒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79頁】 2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款微小顆粒兼容樂高拚裝積木高難度益智玩具三立鷗熊貓花花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81頁】 2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神奇數字馬戲團積木小醜帕姆尼玩數字馬戲團玩偶玩具拼裝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83頁】 2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顆粒兼容樂高積木拼圖哲高寶熊家族係列男女孩拼裝益智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85頁】 2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X0127兼容樂高我的世界剋斯骷髏史帝夫鐵傀儡拼裝積木人仔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87頁】 3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西遊記兒童益智力小顆粒拼裝玩具孫悟空男孩人仔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89頁】 3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達摩蛋馬裏奧蘑菇積木兼容樂高維尼熊巴斯光年三眼怪小象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91頁】 3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植物大作戰殭屍小人拼裝高樂小顆粒兒童玩具男孩兩元禮品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93頁】 3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潮樂創兼容樂高趴趴聯盟係列公仔積木擺件男女孩益智拼裝玩具批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95頁】 3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精靈寶可夢微小顆粒拼接玩具兒童禮物學生益智迪斯尼」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97頁】 3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迪士尼甜品大師米奇米妮微顆粒益智拚裝積木女孩玩具新年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99頁】 3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顆粒積木神僊係列公仔財神模型益智玩具創意拼圖擺件男女孩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01頁】 3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小顆粒拼裝積木叮噹貓星黛露多啦a夢成人女生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03頁】 3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武器 奧特曼Diy武器串聯積木拚接武器特色積木視頻武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05頁】 3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MEKANSM積木兼容樂高微顆粒益小食記積木玩具六一禮物送閨蜜情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07頁】 40 「無憂の童趣屋 爆款好物微拼裝小顆粒益智積木玩具禮物兒童男女孩3D立體拼圖庫洛米美樂蒂」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09頁】 4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熱銷寵物小精靈神奇寶貝寶可夢皮卡丘兒童益智拼裝鑽石顆粒微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11頁】 4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款卡通元氣手工積木騎士前傳文明係列皮膚創意益智拚串聯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13頁】 4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生日蛋糕積木兼容樂高微型小顆粒玩具情侶拼裝益智女孩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15頁】 4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款小顆粒拼裝積木玉桂狗兒童益智玩具禮物佈丁狗酷洛米桌麵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17頁】 4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可愛卡通創意貓咪積木公仔益智拼裝玩具潮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19頁】 4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兒童益智積木微顆粒拼裝積木益智玩具成年高難度寵物小精靈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21頁】 4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inbrixx積乎正版泰迪熊輕鬆熊係列積木男女孩6歲創意擺件小熊模」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23頁】 4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串聯積木微顆粒拼裝積木手辦成人兒童益智積木高難度開髮造型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25頁】 4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正版授權 藍精靈積木係列微顆粒益智拼裝搭建高難度擺件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27頁】 5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一直拚串聯積木三麗鷗係列彩虹朋友係列斑斑幼兒園係列蛋仔派對」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29頁】 5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星黛露小顆粒生日禮物送男女孩子傑尼龜微粒小號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31頁】 5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型小顆粒拼裝兼容樂高積木植物大戰殭屍玩具男女孩桌麵擺件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33頁】 5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拼裝積木蛋仔派對玩偶模型小顆粒diy兒童送孩子禮物可愛」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35頁】 5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海底小縱隊顆粒兒童玩具男孩女孩拼裝益智卡通19釐米」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37頁】 5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海賊王小顆粒鑽石積木路飛艾斯喬巴海盜公仔模型迷你兒童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39頁】 5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奧特曼拼裝積木歐佈聖劍特利迦賽羅德凱兒童寶劍玩具擺件兼容樂高」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41頁】 5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我的像素積木拼裝小顆粒世界史蒂夫鐵傀儡未影人積木玩具擺件週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43頁】 5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積木貓和老鼠卡通公仔桌麵擺件兒童拼裝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45頁】 5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超級卡通可愛飛機玩具擺件DIY自由拚裝組裝串聯積木幼兒園禮物俠」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47頁】 6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keeppley積木蠟筆小新方頭仔啟檬拼裝人物模型潮玩兒童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49頁】 6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復仇者聯盟積木達摩蛋鋼鐵蜘蛛小顆粒拼裝毒液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51頁】 6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LOOPY露比小海狸兼容樂高積木公仔玩具女生禮物loopy盲盒玩偶擺 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53頁】 6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一直拚SCL8828奧特曼雷歐賽文截德奧特曼積木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55頁】 6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櫻桃小丸子積木送女生係列益智拼裝玩具男孩兒童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57頁】 6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小顆粒兒童益智立體微型拼裝解壓葫蘆娃玩具男女拚插」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59頁】 6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拼裝串聯積木小顆粒兼容樂高兒童益智拚插積木刀寶劍玩具公仔」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61頁】 6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中華田園貓咪積木黑白狸花貓兼容樂高益智拼裝男孩女孩兒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63頁】 6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鑽石小寶串聯禮物童年蟑螂卡佈達鯊魚辣椒積木蠍子萊萊拼裝全套」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65頁】 6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庫洛米係列國產積木微小顆粒兼容樂高甜酷女益智拼裝小玩具星黛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67頁】 7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積木髮光公仔月亮星黛璐帶燈兒童益智玩具擺攤批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69頁】 7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一直拚SCL8847我的世界史蒂夫鐵傀儡未影人積木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71頁】 7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奧特曼小顆粒兒童益智玩具男孩拼圖模型擺件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73頁】 7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小顆粒mini拼裝夜精靈積木骷髏模型男孩玩具兒童擺件益智拼圖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75頁】 7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一直拚SCL8838玩具禮物坤坤鷄你太美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77頁】 7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成年人手工拼裝叮噹貓係列桌麵擺件男女孩送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79頁】 7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款微小顆粒兼容樂高拼裝積木高難度益智玩具三立鷗熊貓花花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81頁】 7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串聯小顆粒拼裝小黃人積木創意兒童益智拼插玩具禮物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83頁】 7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花花果賴拼裝玩具卡通益智力節日禮物大熊貓積木全套」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85頁】 7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款兼容樂高積木小型汽車拚裝積木賽車跑車兒童玩具男孩子益智力」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87頁】 8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黃色大卡車3221貨車工程弔車挖掘機拼裝兒童玩具男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89頁】 8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S牌5200燈光街景積木咖啡店菠蘿水果房兒童益智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91頁】 8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玩具兒童益智力拼裝迴力汽車拼圖男孩小顆粒拚插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93頁】 8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樂樂兄弟百變商商業街景積木益智解壓拚搭玩具男孩女孩個性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95頁】 8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名創優品miniso繽紛街景衕款啟懞益智積木五閤一兼容樂高拚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97頁】 8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世界著名建築拼裝積木臺灣著名建築臺北101大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99頁】 8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蘭博基尼兼容樂高積木跑車賽車男孩子禮物益智摩託車玩具節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01頁】 8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兒童迷你火車積木拼裝復古蒸汽模型貨運小顆粒塑料男女孩禮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03】 8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玩具兒童益智拼裝川崎H2R摩託車小顆粒賽車模型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05頁】 8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公交車積木拼裝兒童汽車顆粒益智簡單消防救護車禮物男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07頁】 9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蘭博基尼轎車模型男孩子跑車禮物益智摩託車賽車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09頁】 9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天鵝湖城堡女孩高難度大型10000粒建築係列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11頁】 9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街景城市迷你建築房商店兒童男孩女孩益智拚插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13頁】 9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兒童拼圖3d立體手工城堡diy益智愛莎公主玩具紙闆建築模型拼裝」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15頁】 9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拼裝玩具小積木兒童小禮物汽車益智模型小學生獎品幼兒園禮物批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17頁】 9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巴黎埃菲爾鐵塔兼容樂高積木建築模型係列高難度大型男孩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19頁】 9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男孩子城市飛機拼裝客機模型益智玩具拼圖兒童小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21頁】 9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益智力拼裝迪士尼城堡女孩高難度巨大型建築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23頁】 9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摩託車積木杜卡迪網紅玩具男孩玩具擺件兒童拼裝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25頁】 9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積木拼裝益智玩具工程車兒童拚插擺件男孩6到12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27頁】 10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電動車小顆粒共享單車益智玩具擺件拼裝模型男女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29頁】 10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女孩玩具過傢傢臥室廚房兒童益智女孩的傢小屋小顆粒」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31頁】 10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袋裝係列交通工程車挖掘機賽車微小顆粒兒童益智拼裝玩具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33頁】 10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童話小鎮積木街景兼容樂高小顆粒益智拼裝玩具兒童女孩禮物少女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35頁】 10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汽車積木拼裝益智玩具車組裝賽車跑車模型男孩兒童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37頁】 10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兒童益智拼裝男孩啟懞顆粒拼圖汽車玩具生日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39頁】 10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品積木兼容樂高共享單車自行車摩託車益智拚插裝兒童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41頁】 10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迷你街景城市商業街建築模型DIY男女孩拼裝插兼容樂高式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43頁】 10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城市街景農場動物園可愛小動物小豬配件益智小顆粒積木玩具兼容樂高」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45頁】 10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開智積木兼容樂高玩具海洋動物龍蝦鯨魚男孩益智拼裝模型兒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47頁】 11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櫻花樹屋積木成人高難度巨大型益智拼裝女孩玩具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49頁】 11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花盆栽永生花植物女孩係列小顆粒玫瑰花擺件玩具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1頁】 11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玩具海洋動物拼裝積木小顆粒擺件女孩生日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3頁】 11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玩具海洋動物拼裝積木小顆粒擺件女孩生日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5頁】 11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春主題積木新年禮物大吉大利橘子樹係列桌麵小擺件益智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7頁】 11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櫻花樹屋積木女孩係列小顆粒拼裝永生花束高難度益智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9頁】 11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榴槤水果小顆粒積木牛油果拼裝3DIY組裝立體女孩玩具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61頁】 11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開智積木兼容樂高兒童益智力拼裝玩具火烈鳥鸚鵡拼圖動物模型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63頁】 11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佳奇兼容樂高花束積木花朵插花玫瑰花裝飾擺件拼裝小顆粒女生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65頁】 11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麥噹 勞肯德基筆筒男女孩禮物積木微顆粒拚搭益智玩具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67頁】 12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客正版全套積木微鑽小顆粒十二生肖係列男孩子兒童拼裝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69頁】 12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LOZ小熊蛋糕兒童拼裝玩具美食漢堡薯條冰淇淋奶茶微型積木模型女」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1頁】 12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動物柯基泰迪寵物狗貓咪益智積木拼裝玩具模型男女孩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3頁】 12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創意網紅卡通小貓咪玩具拼裝積木微小顆粒招財貓擺件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5頁】 12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昆蟲積木兒童學生班級益智拚裝玩具拚插動物螳螂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7頁】 12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網紅甜品蛋高積木盲袋女孩兒童創意益智拼裝玩具精美擺件小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9頁】 12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diy手工網紅萌鳥微小顆粒積木拼裝益智玩具小鳥桌麵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81頁】 12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昆蟲盆栽拼裝拚插小顆粒積木植物辦公傢居室內擺件禮物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83頁】 12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方橙水果積木樂園草莓桃子西瓜組裝模型兒童創意拼裝玩具禮物829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85頁】 12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花束顆粒拼裝擺件桌麵生日禮物女永生花兒童玩具兼容樂 高」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87頁】 13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創意diy玫瑰花積木拼裝永生花束拍照道具送女友情人節禮物送女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89頁】 13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正版LOZ積木可愛小動物微鑽小顆粒拚裝玩具萌寵動物造型禮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1頁】 13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拼裝益智微小顆粒積木花束玩具永生花女生聖誕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3頁】 13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小顆粒十二生肖拼裝益智玩具批髮男女孩玩具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5頁】 13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拼裝網紅盆栽花束玩具模型男女孩係列2023款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7頁】 13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卡通小顆粒動物積木拼裝兒童益智禮品盒裝男女孩微積木拚插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9頁】 13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卡通恐龍拼裝積木兼容樂高兒童玩具生日禮物益智幼兒園動物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01頁】 13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小顆粒新款積木益智拼裝兒童寵物狗柯基泰迪金毛哈士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03頁】 13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花拼裝花束水僊花玩具蘭花永生花送女生擺件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05頁】 13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十二生肖星球小顆粒拼裝積木玩具兼容樂高男女孩兒童益智拼圖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07頁】 14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高蘭花天堂鳥積木花束女生係列粉玫瑰花拼裝女孩情人節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09頁】 14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網紅梗國傢球手工創意手辦擺件玩具地球串聯小顆粒積木禮物拼裝」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1頁】 14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蘭花永生花拼裝玩具女生創意擺件積木花盆栽節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3頁】 14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拼裝花束盆栽小顆粒男女孩生玩具禮物永生花擺件節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5頁】 14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哲高益智拚插積木網紅真菜係列解壓玩具桌麵擺件女友女孩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7頁】 14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街景燈光水果屋全套係列益智拼裝積木玩具小顆粒女禮物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9頁】 14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狗狗派對柯基二哈柴犬邊牧金毛益智拚接串聯小顆粒積木創意拚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21頁】 14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創意diy玫瑰積木花束拼裝永生花小紅書衕款生日禮物女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23頁】 14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海洋世界拼裝積木兼容樂高兒童玩具生日禮物益智幼兒園動物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25頁】 14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佳奇積木愛麗絲蛋糕下午茶甜品係列美食網紅拼裝玩具diy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27頁】 15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花束花朵插花玫瑰滿天星花裝飾擺件小顆粒女生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29頁】 15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兒童益智拼裝玩具龍蝦鯊魚微小顆粒男孩學生班級禮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1頁】 15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拼裝積木迪士尼米妮唐老鴨益智兒童玩具男女孩子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3頁】 15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花束盆災多肉積木可愛擺件治癒拚插拚裝益智玩具平價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5頁】 15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多肉花束diy積木少女心小花園盆栽女生生日禮物桌麵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7頁】 15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佳奇拼裝積木糕點套裝蛋糕藍莓提拉米蘇組裝模型兒童拚插玩具563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9頁】 15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雪納瑞哈士奇積木玩具益智顆粒拼裝生日禮物女孩柯基城管兔動物城」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41頁】 15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汪汪隊立大功狗狗微小顆粒兒童益智拼裝卡通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43頁】 15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智鷹兼容樂高微鑽石小顆粒積木動物係列創意益智拼裝兒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45頁】 15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 兼容樂高積木迷你昆蟲世界兒童益智拚裝螢火蟲小顆粒玩具蝴蝶清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47頁】 16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MOC小顆粒積木玩具圓魚缸圓柱觀賞箱城市場景室內裝飾」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49頁】 16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梅肯斯姆夏日水果派對套盒桃子女孩禮品微鑽顆粒中國積木玩具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51頁】 16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德國斯摩稜斯剋戰壕積木軍事人仔八路軍男孩益智拼裝場景」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53頁】 16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幻影忍者軍事坦剋男孩子喫鷄匹配智力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55頁】 16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小顆粒積木拼裝軍事迷你手銬配件警察抓小偷罪犯益智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頁357】 16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軍事悍馬車裝甲車越野車人仔模型拼裝玩具男孩子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59頁】 16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軍事坦剋裝甲車模型兒童益智拼裝玩具男孩禮物6-14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61頁】 16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 國產殲20殲15戰鬥飛機軍事拚插模型黑鳥偵察機大男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63頁】 16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玩具拼裝兒童益智男孩拼圖軍事係列二戰組裝坦剋導彈車直陞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65頁】 16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特警警犬牧羊犬警察人仔帶狗繩防彈背心配件拼裝積木 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67頁】 17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拼裝積木軍事 戰地係列輕型榴彈迫擊炮動腦兒童益智男孩子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69頁】 17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二戰兵 人仔巡邏艇輪船特種警察軍事係列武器城市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1頁】 17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沙包場景搭建戰壕建築人仔配件軍事掩體碉堡沙袋積木兼容樂高拼裝」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3頁】 17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第三方MOC武器裝備現袋特警積木人仔益智拼裝男孩子玩具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5頁】 17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軍事戰狼幽靈特種兵特二戰人仔武器場景兒童益智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7頁】 17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兒童益智拚裝城市小顆粒拚插男女孩軍事警車玩具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9頁】 17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二戰兵團模型軍事積木小顆粒益智拼裝男孩兒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81頁】 17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人仔軍事兵工基地哨塔場景特種兵小人偶拼裝DIY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83頁】 17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品誌航裝積木8閤1組閤俄烏坦剋3變汽車拚插變形男孩兒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85頁】 17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小顆粒城市道路交通標誌路標警示牌MOC拼裝積木玩具男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87頁】 18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人仔軍事配件山地越野哈雷二崙摩託車小顆粒」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89頁】 18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直陞機 軍事係列戰鬥飛機模型男孩益智拼裝玩具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91頁】 18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城市MOC哨塔兼玉牢籠警察小偷軍事特警武器場景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393頁】 18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裝備坦剋車鏈闆軍事積木組裝二戰裝甲車模型配件男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95頁】 18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全冠積木兼容樂高新品RS0/01鐵驢德國坦剋牽引車履帶式男拼裝悍馬」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97頁】 18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特警吉普車人仔積木小人男孩拼裝益智兒童玩具悍馬越野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99頁】 18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奧特曼拼裝積木鷗佈聖劍特利迦賽羅德凱兒童寶劍玩具擺件兼容樂高」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01頁】 18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男孩城市拚裝兒童特警車幻影忍者機甲益智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03頁】 18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直陞基機新款拼裝小顆粒軍事積木禮盒裝男孩禮物便宜批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05頁】 18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軍事積木新二戰人仔蘇聯方陣套裝步槍底闆小顆粒兒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07頁】 19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軍事拼裝男孩小顆粒兒童益智玩具6-12歲生日禮物F2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09頁】 19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MOC迷彩帳篷軍事人仔配件野營小顆粒拼裝積木玩具男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1頁】 19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玩具男孩兼容樂高益智力拼裝軍事坦剋積木模型兒童小顆粒汽車飛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3頁】 19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軍事人仔特種兵男孩子拼裝橡皮艇積木小人偶兒童拼圖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5頁】 19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 軍事小人特種兵坦剋武器人仔兒童益智拼裝男孩子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7頁】 19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拼裝刀玩具兼容樂高CSGO武器佈伊蝴蝶手雷爪子M9闇影益智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9頁】 19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馬桶人VS監控人積木音響泰坦人大戰巨型蜘蛛拼圖手辦男孩 禮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21頁】 19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8閤1套裝二戰主戰重型坦剋積木軍事男孩兒童拼裝玩具生日禮物3-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23頁】 19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多啦A夢積木益智拼裝玩具成年人高難度女孩拼圖禮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425頁】 19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磚石拼裝積木成年人高難度男女孩玩具大皮卡丘0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27頁】 20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九尾狐積木小顆粒手工玩具成年高難度男女孩禮物拼裝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29頁】 20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買一送一)生日禮物男孩女生舞獅皮卡丘積木兼容樂高積木拼裝積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31頁】 20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容樂高積木微小顆粒籃球球鞋aj鞋模型創意成人禮物拼裝玩具筆筒」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33頁】 20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益智微顆粒哆啦超白暴力熊拼裝玩具兒童玩具男孩女孩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35頁】 20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拼裝維尼熊積木玩具總動員草莓熊筆筒益智女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頁437】 20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拼裝維尼熊積木玩具總動員草莓熊筆筒益智女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39頁】 20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狐狸尼剋兼容樂高積木小顆粒兒童益智玩具超大擺件成年高難度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41頁】 20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超大白暴力熊積木兼容樂高成年人高難度拼圖擺件兒童益智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43頁】 20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寵物狗哈士奇顆粒積木柯基麥剋狗柴犬立體拚圖兼容樂高高難度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45頁】 20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霍格沃茲城堡哈利波特建築高難度巨大型男孩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47頁】 21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火焰小龍人兼容樂高積木兒童益智手工diy拼裝小顆粒孩子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49頁】 21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小顆粒玩具拼裝積木成年人高難度益智兼容樂高火影忍者卡卡西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51頁】 21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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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75頁】 22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小顆粒兼容樂高積木復仇者聯盟鋼體俠蜘蛛俠拼裝玩具成年高難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77頁】 22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復古仿真像積留聲機電話機數碼模型拚插女孩玩具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79頁】 22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小顆粒拼裝機木成年人高難度益智玩具女孩超大史迪仔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81頁】 22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暴力熊機木擺件國產新款益智積木玩具女孩禮物網紅暴力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83頁】 22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型立體兼容樂高船係列海賊王積木模型海盜船萬裏陽光號桑尼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85頁】 22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手辦招財貓兼容樂高微顆粒積木益智拼裝9歲至14歲兒童創意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87頁】 23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魔法滿屋城堡兼容樂高微顆粒積木高難度拼裝女孩係列模型禮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89頁】 23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高難度小顆粒串聯積木成人益智拼裝玩具擺件財神爺招財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1頁】 23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糖果兔社會兔積木成年高難度拼裝益智男女孩玩具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3頁】 23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森寶拼裝積木旋轉八音盒燈光櫻花熱氣球組裝模型拚插玩具60115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5頁】 23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飛狗moco兼容樂高益智拼裝積木玩具兒童男女孩小顆粒拼圖擺件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7頁】 23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山卡拉微顆粒陽光嚮日葵積木立體畵浪漫紅玫瑰粉色康乃馨拼裝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9頁】

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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