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勝旺汽車商行
法定代理人 石玉瑟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
被 告 勝旺汽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詩婷
被 告 吳程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關於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TPDV-114-補-504-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