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埔小字第3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被 告 詹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對被告提起訴訟,惟被告
之住所地於原告民國114年2月17日起訴時係位於彰化縣,此
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憑,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NTEV-114-埔小-31-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