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5號
原 告 丙○○
被 告 辛○
庚○○
乙○○
丁○○
甲○○
己○○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
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
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朱
啟明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244,704
元;又兩造各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及配偶,應繼分應為1/8,是
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90萬5,588元(計算式
:7,244,704元×1/8=905,58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
0萬5,58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3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
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附表:被繼承人朱啟明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0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 6,105,000元 0 房屋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高雄市00區00街00) 234,900元 0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 2,726元 0 存款 高雄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帳號 585元 0 存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帳號 62元 0 存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高港簡易型分行00000000000帳號 1,389元 0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站後郵局00000000帳號 319元 0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站後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 899,494元 0 存款 聯邦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帳號 12元 00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217元 合計: 7,244,704元 備註: ⒈編號1、2之價額依公告土地現值、課稅現值。 ⒈編號4至7、9至10之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價額核算。 ⒉編號3之價額,依原告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所載價額核算。 ⒊編號8之價額,依原告主張實際餘額核算。
KSYV-114-家補-95-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