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調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王湘茹
代 理 人 郭瑋峻律師
相 對 人 黃政棋
陳宛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協議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定有明文。次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
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並未繳納聲請費,而本件調解聲明為
:㈠相對人黃政棋及相對人陳宛君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新臺幣1
00萬元整,及自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相對人黃政棋應將門牌號碼為新
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及其所坐落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聲請人。
三、本件調解聲明第二項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部分,經本院依
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系爭不動產
所在同社區之大樓與聲請調解時點相近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
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48,000元,而上開建物面積分別為1
84.84平方公尺【總面積66.13平方公尺+陽台8.55平方公尺+
露台86.99平方公尺+花台4.7平方公尺+共有部分建號4375(
4,085.23平方公尺×100000分之452)=184.84平方公尺,小
數點2位以下四捨五入】則此部分不動產之標的價額應以27,
356,320元計算【計算式:184.84平方公尺×148,000元=27,3
56,320元】。又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其100萬元
,是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合計為28,356,320元,茲依前述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限聲請人繳納聲請費5,000元,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
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SJEV-113-重司調-307-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