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力瑋
徐雨潔
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3677號),本院認不能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中簡字第3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徐雨潔告訴被告劉力瑋傷害案件及告訴人劉力瑋
告訴被告徐雨潔傷害案件,均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劉力瑋、徐雨潔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
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雙
方調解成立,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
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3677號
被 告 劉力瑋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徐雨潔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6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力瑋(民國113年5月1日所涉傷害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
處分)與徐雨潔係前男女朋友,為具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
侶。(一)劉力瑋於113年7月16日上午8時許,在臺中市○○
區○○○街00號3樓之5,因細故與徐雨潔發生口角,竟基於傷
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以身體強行壓住徐雨潔,徐雨潔因而受
有胸部挫傷之傷害,徐雨潔遂致電向其弟徐健盛求救,徐健
盛到場後,見劉力瑋仍持續施暴,乃上前制止,劉力瑋始停
手而自行離去;(二)劉力瑋復於同年8月15日6時許,在臺
中市○區○○路0段00號夏都汽機車旅館218號房間內,因細故
與徐雨潔發生口角,進而引發肢體衝突,劉力瑋因欲強行解
鎖徐雨潔之手機,劉力瑋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將徐
雨潔從床上重摔在地,並以身體壓在徐雨潔身上、打徐雨潔
巴掌並以塑膠瓶攻擊徐雨潔、掐住徐雨潔脖子壓在牆上,徐
雨潔因而受有顏面多處挫傷、口腔內擦挫傷、肩膀挫傷、背
部挫傷、四肢多處挫傷等傷害;而徐雨潔復基於傷害他人身
體之犯意,除與劉力瑋拉扯外,並以口咬之方式,咬住劉力
瑋之左手、右大腿,並持鋁罐酒瓶攻擊劉力瑋,而劉力瑋受
有右後枕部頭皮部位疼痛、右肘及左腕指甲抓傷,遺留下點
狀瘀青、左手掌魚際部位及右大腿前方被牙齒咬傷,遺留齒
痕狀瘀青、右側踝部腫脹疼痛等傷害。
二、案經徐雨潔、劉力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一)被告劉力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二
)被告徐雨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三)證人徐健盛於
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四)告訴人徐雨潔提出之賢德
醫院診就醫證明、賢德醫院診斷證明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
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蕭芸嶙身心診所診斷證
明書各1份。(五)告訴人劉力瑋提出之李綜合醫療社團法
人苑裡李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六)LINE對話紀錄擷
圖數張。(七)告訴人劉雨潔受傷照片4張。(八)員警職
務報告1份等資料附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
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劉力瑋、徐雨潔2人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家庭暴力之傷害罪
嫌。又被告劉力瑋所犯上開2次傷害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不同,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蔡雯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佳琪
TCDM-114-易-397-20250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