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補字第2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被 告 陳順良即楊淑婉之繼承人
陳冠勳即楊淑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於民國113年12月06日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461,23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
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表:
MKEV-114-馬補-20-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