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告 六甲帝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嘉偉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被 告 林員希
賴蔡美惠
黃玉媛
何家成
蘇王孟勲
蘇忠鉦
陳妤榛
謝發裕
鍾美珠
陳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渠等所占用之停車格返還予全體住戶,
茲依原告民事陳報暨準備狀所載,被告林員希、賴蔡美惠、黃玉
媛、何家成、蘇王孟勲、蘇忠鉦、陳妤榛、謝發裕、鍾美珠、陳
素真係分別占用位於大樓地下室一層之編號1、2及11、3、4、5
、6、7、8、9及10、12號停車格,均屬平面車位,每位停車位起
訴時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等語。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0,000元(計算式:1,500,000元/位×12位=
1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KSDV-113-補-671-202411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