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9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志明
(現在法務部○○○○○○○○執行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10
4、5573、5800、6602、6750、7004、7409、7473、7498、7765
、7774、9446、10096、11434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方志明被訴如附件所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所示竊盜部分公訴不
受理。
方志明被訴如附件所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所示竊盜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方志明被訴如附件所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25所
示竊盜犯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於民
國113年9月20日繫屬本院等情,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
3年9月19日屏檢錦水113偵6750字第1139038965號函暨其上
本院收文章與檢附之起訴書在卷可考(見本院易卷第5至14
頁),核先敘明。
三、公訴不受理部分:
㈠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同法第8條之規定
不得為審判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有明文。又
「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
屬同一者而言。
㈡被告前已因與如附件所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所示竊盜犯行
所載相同時、地及告訴人之竊盜犯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24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1
3年8月9日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於113年11月11日以113年度簡字第2124號刑事簡易判決認被
告係犯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上訴後由同院以114年度
簡上字第37號案件審理中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見本院簡卷第14頁)。是就被告同一犯罪事實之同一案件
既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繫屬在先,尚未判決確定,則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已經起訴之同一案件,向本院重
行提起公訴,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既為繫屬在後之法院,自
不得為審判,就本案被告如附件所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所
示竊盜犯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免訴部分:
㈠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
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
之實體上裁判,此係落實刑事訴訟法上之一事不再理原則,
以避免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重複審問處罰之危險,乃基於法治
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來的憲法原則。
㈡被告前已因與如附件所示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所示竊盜犯行
所載相同時、地及被害人之竊盜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9102號提起公訴,於113年8月1
日繫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13年1
2月6日,以113年度簡字第3018號刑事簡易判決認被告係犯
竊盜罪,判處拘役15日,於114年1月15日判決確定等情,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簡卷第14頁)。是就被告
同一犯罪事實之同一案件既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繫屬在先,
且判決確定,則本案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不得再
行訴追,揆諸前開說明,就本案被告如附件所示起訴書附表
一編號25所示竊盜犯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
判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庭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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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104號
113年度偵字第5573號
113年度偵字第5800號
113年度偵字第6602號
113年度偵字第6750號
113年度偵字第7004號
113年度偵字第7409號
113年度偵字第7498號
113年度偵字第7765號
113年度偵字第7473號
113年度偵字第7774號
113年度偵字第9446號
113年度偵字第10096號
113年度偵字第11434號
被 告 方志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志明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
第22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下同
)1,000元折算1日,嗣於108年5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趁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不在場
或不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有之財物,
得手後旋即離去,並將竊得之行動電話販賣予「吉時通」手
機維修中心;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
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向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借用如附表二
所示之行動電話後,將行動電話販賣予「吉時通」手機維修
中心,以此方式侵占入己。嗣因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且經「吉時通」手機維修中心負責
人陳榮俊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提告之人訴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
分局、東港分局、枋寮分局、屏東分局、內埔分局、里港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方志明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對除如附表一編號16以外
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有證人陳榮俊及如附表一、二「
被害人」欄位所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在卷,並有如附表
一、二「證據」欄位(除附表一編號16)所示證據、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確
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就如附表一編號16之犯罪事實,被
告固否認犯行,惟已有如附表一編號16「證據」欄位所示證
據在卷可參,故被告犯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同法第335
條第1項之侵占等罪嫌。被告就如附表一各編號之26次竊盜
犯行,就如附表二各編號之3次侵占犯行,均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竊盜犯
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性質相同之本案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
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加重其刑。按犯罪所得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一、二所示財物
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除已實際發還被害人之財物外,請依
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李昕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蘇敬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地點 財物 證據 對應偵查案號 1 古榮先 (提告) 113年2月1日16時30分許 屏東縣○○鎮○○路00○0號之私人壇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SAMSUNG A30)、 新臺幣1,200元 健保卡1張、身分證1張 監視影像擷圖、車輛辨識系統資料翻拍照片、現場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6750、11434號 2 洪新景 (提告) 113年2月19日17時許 屏東縣○○鄉○○路000號 之慈性佛堂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SAMSUNG Galaxy A13、號碼: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監視影像擷圖、現場照片、車牌辨識系統資料擷圖、被告遭查獲之照片、讓渡切結書 113年度偵字第5104號 3 林蘭仙女(不提告) 113年2月22日前某時許 屏東縣○○鄉 ○○路00○00號之宮廟內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SAMSUNG A14、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讓渡切結書、通聯調閱查詢單 113年度偵字第11434號 4 胡朔胐 (不提告) 113年3月9日12時許 屏東縣○○鎮○○路0○0號 之聖南宮內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VIVO V27、IMEI:000000000000000) 讓渡切結書、通聯調閱查詢單 113年度偵字第11434號 5 陳瑞坤 (不提告) 113年3月11日10時許 屏東縣○○鄉 ○○路0號 之混元五老宮圖書館內 行動電話1支 (價值5,000元) 監視影像擷圖、被告遭查獲時照片、讓渡切結書 113年度偵字第6750、11434號 6 郭來旺 (提告) 113年3月15日12時43分許 屏東縣○○鎮 ○○○路00巷 00號之雜貨店 行動電話1支 (廠牌:華碩,價值1萬元) 監視影像擷圖 113年度偵字第6750、11434號 7 周仁慧 (不提告) 113年3月23日前某時許 停放在屏東縣屏東市建國路建國市場內卡拉OK店前之普通重型機車前置物箱內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SAMSUNG T295、IMEI:000000000000000) 讓渡切結書 113年度偵字第11434號 8 王吳素月(不提告) 113年3月23日17時許 屏東縣○○鄉○○路00○0號 之崁頂護生園區內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iphone13,IMEI:000000000000000,粉紅色,價值2萬6,000元) 監視影像擷圖、被告查獲時衣著照片、現場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5800號 9 陳慧玲 (不提告) 113年3月25日前某時許 在不詳地點 (廠牌及型號:iphone 14 PRO MAX,價值3萬8,000元IMEI:000000000000000) 讓渡切結書、通聯調閱查詢單 113年度偵字第11434號 10 辜淑梅 (提告) 113年3月29日8時許 屏東縣○○鄉 ○○路0段000號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iphone14 PRO MAX,價值4萬元) 讓渡切結書、贓物認領保管單 113年度偵字第6750、11434號 11 陳鳳龍 (提告) 113年4月3日16時7分許 屏東縣○○鄉 ○○路00○00號之海埔聖德宮-尤府千歲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iphone8 PLUS,IMEI:00000000000000,價值9,000元) 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擷圖告訴人陳鳳龍行動電話定位資料翻拍照片、被告誤觸照相功能後上傳雲端之照片、被告遭查獲時照片、讓渡切結書 113年度偵字第7004號 12 陳進譽 (提告) 113年4月7日 8時51分許 屏東縣○○鄉 ○○路0段000號對面麵攤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SAMSUNG Galaxy A53 5G,價值1萬元) 監視器影像擷圖、告訴人陳進譽行動電話包裝盒翻拍照片、讓渡切結書 113年度偵字第6602號 13 張順力 (提告) 113年4月14日10時11分許 屏東縣○○鄉 ○○路00號 之私人壇 電鍍金雞1個 (價值3,600元) 監視影像擷圖、被告遭查獲時照片、現場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6750、7409號 14 陳何其葉(提告) 113年4月16日13時58分許 屏東縣○○鄉 ○○路000○0號之烏魚子販賣店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iphone 12,價值3萬元) 監視影像擷圖、讓渡切結書、現場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6750、7498號 15 謝文瑞 (不提告) 113年4月17日11時24分許 屏東縣○○鄉 ○○路0○0號 之聚善堂 功德箱1個(價值1,000元)及功德箱內現金1萬元 監視器影像擷圖、現場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10096號 16 黃嵐蘭 (不提告) 113年4月18日10時39分許 屏東縣○○鄉 ○○路00○0號之玉玄宮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SAMSUNG A14,價值約1萬元,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監視影像擷圖、讓渡切結書、行動電話包裝盒照片、SAMSUNG行動電話型號資料翻拍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6750、11434號 17 許丁乾 (不提告) 113年4月22日15時33分許 屏東縣○○鄉 ○○路000號 之雜貨店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小米11 LITE 5G,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價值4,000元) 監視影像擷圖、讓渡切結書、現場照片、被害人許丁乾遭竊行動電話包裝盒照片、被告遭查獲時之蒐證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6750、7498號 18 吳鄭玉燕(不提告) 113年4月23日14時55分許 屏東縣○○鄉 ○○路000號 之大億土雞城內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SAMSUNG A14,IMEI:000000000000000,價值8,000元) 讓渡切結書、監視器影像擷圖、通聯調閱查詢單 113年度偵字第11434號 19 涂豐榮 (不提告) 113年4月28日14時42分許 屏東縣○○鄉 ○○路000號 之道清宮 香油錢箱1個及香油錢箱內之現金數10元 監視影像擷圖、被告遭查獲時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6750、7473號 20 孫慧顯 (提告) 113年5月1日13時03分許 高雄市○○區 ○○路00號 之聖濟宮 放在財神爺坐騎老虎嘴巴上之現金2,000元 監視影像擷圖 113年度偵字第6750號 21 林明男 (不提告) 113年5月6日13時許 屏東縣○○鄉 ○○路000號 之聖玄堂 香油錢箱1個及香油錢箱內現金1萬元 監視影像擷圖、監視影像擷圖、現場照片、聖玄堂113年2月4日至4月13日香油錢紀錄翻拍照片、被告遭查獲時之蒐證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6750、7498號 22 莊月蘭 (提告) 113年5月10日6時30分許 屏東縣○○鄉○○路00號前告訴人莊月蘭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廂內 行動電話1支、現金4萬元、身分證1張、健保卡1張、印章1枚、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照1張 現場照片、車輛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6750、11434號 23 鄭義峰 (不提告) 113年5月12日15時32分許 屏東縣○○鄉 ○○段0000地號之福德祠 香油錢100元、小金牌1個(價值900元) 監視影像擷圖、土地公像照片、現場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6750、7765號 24 陳庭瑋 (提告) 113年5月14日13時許 屏東縣○○鄉 ○○路0○00號之私人壇 油錢箱1個(價值1,000元)及香油錢內之現金1萬元 監視影像擷圖、被告遭查獲之照片、現場照片、香油錢箱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 113年度偵字第6750、9446號 25 許菁雅 (未提告) 113年5月16日10時31分許 高雄市○○區 ○○街00○00號之大慈山普濟寺 香油錢箱1個、香油錢內之現金3,000元 監視影像擷圖、現場照片、行竊路線示意圖 113年度偵字第6750號 26 盧玉雲 (不提告) 113年5月21日8時23分許 屏東縣○○市 ○○街000號 之龍鳳宮 香油錢箱1個(價值3,000元)、香油錢內之現金500元 監視影像擷圖、現場照片、被告遭查獲時照片 113年度偵字第6750、7774號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地點 財物 證據 對應偵查案號 1 吳文明 (提告) 113年2月3日19時許 屏東縣○○市 ○○路00號 之越巴黎小吃部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SAMSUNG A33,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價值1萬元) 讓渡切結書、通聯調閱查詢單 113年度偵字第11434號 2 周鴻基 (不提告) 113年2月21日15時許 屏東縣○○鎮 ○○路0段000號之東港安泰醫院內 行動電話1支 (廠牌及型號:SAMSUNG J6+,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讓渡切結書 113年度偵字第11434號 3 黃文得 (提告) 113年3月30日13時許 屏東縣新園鄉五房堤防邊鐵皮屋 行動電話1支 現場照片、案發地點google map擷圖、讓渡切結書 113年度偵字第5573號
PTDM-113-易-964-202503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