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清算人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吳西源律師即濠鉦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就濠鉦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西源律師擔任濠鉦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清算報酬酌定
為新臺幣2萬4,000元,已支出之清算費用核定為新臺幣3,763元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9年度司字第53號民事裁定
選任為濠鉦實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已執行清算業
務終結,爰檢附代墊費用明細及收據,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
等語。
二、按清算人由法院選派者,清算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之;清
算費用及清算人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給付,民法第
41條準用公司法第325條定有明文。而法院於決定清算人報
酬時,應視清算人對公司辦理清算程序中所投入之各項人力
之時間、成本及工作內容等事項,綜合考量後決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受本院選任為濠鉦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
經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字第47號裁定
准予備查。審酌聲請人就本件清算業務主要係辦理濠鉦實業
有限公司僅存之積極財產,即於台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
戶內剩餘款項之領回,債權債務關係尚非複雜,清算事務尚
屬單純。聲請人復就本件清算事務進行造具資產負債表、財
產目錄、協助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辦理收回款項之解
交等工作處裡,所投入之人力、時間、成本,本院認以每小
時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標準核算報酬,並以12小時計
算為妥適。故酌定聲請人之清算報酬以24,000元為適當,加
計聲請人為濠鉦實業有限公司墊支費用3,763元,有代墊清
算明細表及購買票品證明單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
司字第70號卷第17至26頁、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7號卷第5
3至56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報酬為24,000元,加計已
支出之清算費用3,763元,故聲請人得請求之金額共計27,76
3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