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DINH DO(越南國籍)
選任辯護人 姚宗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8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DINH DO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
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
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
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 審
、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
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NGUYEN DINH DO(中文名:阮庭都)因殺人未遂案件,
前經本院訊問後,其否認犯行,惟有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
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為最輕本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逃亡動機強烈,且被告為越南籍
人士,並於警詢時自陳為逃逸外籍移工,另依內政部移民署
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被告居留效期亦已逾期,非合法居留
於我國,係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合於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而有羈押之原因。本院
衡酌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侵害之程度,暨其行為態樣對社
會秩序之危害非輕,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司法權有效行使之公
共利益,認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予以羈押
,並於113年10月29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而羈押期間即將於1
13年12月28日屆滿。
㈡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再次訊問被告,認被告所涉犯殺
人未遂罪,業經本院於113年11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8年(尚
未確定),足認被告涉有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又重罪常伴有
逃亡之高度可能,且被告自陳為逃逸外籍移工,係趨吉避凶
、脫免罪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
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
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上情,
認對被告予以羈押之原因,仍未消滅,且為期確保後續審判
、執行程序之進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
高,以及社會秩序之維護,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1
3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TYDM-113-訴-700-202412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