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泓翔
周文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
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
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
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
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及持有純質淨重達一定
重量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
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
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泓翔、周文欽因涉嫌運輸第三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1354號以罪嫌不足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㈡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物,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
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9
年4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923507120號鑑定書、財政部關務署
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附卷可稽,足認確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3,4
-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並屬不詳之人所
運輸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且裝盛上開毒品之包裝
袋,均沾附有毒品殘渣,依現行技術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
離之實益與必要,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而不存在,即無庸再予宣告
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 結晶檢品2箱共計4包(合計淨重3960.61公克,驗餘淨重3959.71公克,空包裝總重140.88公克,純度85.36%,純質淨重3380.78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109年4月29日調科壹字第10923507120號鑑定書(109年度偵字第21640號卷第71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TYDM-113-單禁沒-925-2024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