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華揚
輔 佐 人 吳秋燕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2672號、112年度偵字第12861號、113年度偵字第212號)
,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具狀表示因被
機車撞到行動不便,屆時不能到場,請准另定期日傳喚(庭後收
受該狀),應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
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判程序
,特此裁定。至原訂之宣判期日亦予取消,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ULDM-113-易-141-202410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