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李照墉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2153號返還房屋事件,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2153號返還房屋事件於民
國11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
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
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
第4項亦有明定。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
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
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11年度桃簡第2153號請
求返還房屋事件之當事人,業已提起上訴,為明瞭原審開庭
內容,比對釐清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之記
載(如記載因旁聽人員干擾,法官先為喝止,經喝止不聽後
諭知旁聽人員退庭),有聽取上開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內
容之必要等語。經查,聲請人為前揭事件原告,為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為核對有無需更正之處,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聲請人並應依首揭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取
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TYEV-113-桃簡聲-127-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