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271號
原 告 黃俊凱
被 告 賴錦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併計附表所示之利息,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58,000元(
計算式:650萬元+558,000元=7,05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0,8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0,39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0 利息 100萬元 113年5月6日 113年11月3日 (182/365) 6% 2萬9,917.81元 0 利息 200萬元 112年4月2日 113年11月3日 (1+216/365) 6% 19萬1,013.7元 0 利息 100萬元 112年3月6日 113年11月3日 (1+243/365) 6% 9萬9,945.21元 0 利息 150萬元 112年4月30日 113年11月3日 (1+188/365) 6% 13萬6,356.16元 0 利息 100萬元 112年3月1日 113年11月3日 (1+248/365) 6% 10萬767.12元 小計 55萬8,000元
TCEV-113-中補-4271-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