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謝裕慶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中市中州收圓天道總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中州收圓天道總壇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
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
,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
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
,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
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
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
。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
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
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
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中州收圓天
道總壇(下稱相對人)董事長,又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三條
業經修正變更,請准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又相對人捐
助章程第三條條文(辦理之目的事業)第8點(詳如附件所
示),業經相對人董監事會議決修正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
於民國113年9月15日所召開之相對人第三屆第4次董監事會
議紀錄、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修正章程前後對照表、法
人登記證書及臺中市北屯區公所113年10月28日函影本等件
為證。惟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三條第8條
之內容,係屬部分業務項目變動,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逕向
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
許,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附件】
財團法人臺中市中州收圓天道總壇113/09/15修正章程前後對照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