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8號
原 告 戊○○
丙○○
甲○○
己○○
庚○○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
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
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
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定
有明文。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
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調解
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是
原告逕向本院起訴應視為聲請調解,並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
定徵收聲請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本金」欄所
示金額之退休金差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如附表所示利息亦應併入聲請標的金額計算,是本件聲請標
的金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529萬3,253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
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示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
屬強制調解案件,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聲請費以補正聲請調解
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原告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加計利息總和 1 戊○○ 108萬9,900元 108年12月28日 114年1月16日 (5+20/365) 5% 27萬5,461元 136萬5,361元 2 丙○○ 109萬935元 108年9月1日 114年1月16日 (5+138/365) 5% 29萬3,357元 138萬4,292元 3 甲○○ 48萬60元 108年9月30日 114年1月16日 (5+109/365) 5% 12萬7,183元 60萬7,243元 4 己○○ 56萬4,795元 109年1月31日 114年1月16日 (4+352/366) 5% 14萬119元 70萬4,914元 5 庚○○ 51萬1,830元 109年1月30日 114年1月16日 (4+353/366) 5% 12萬7,049元 63萬8,879元 6 丁○○ 47萬4,726元 109年1月30日 114年1月16日 (4+353/366) 5% 11萬7,838元 59萬2,564元 小計 529萬3,253元
TCDV-114-勞補-58-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