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甲○○與養母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民國104年11月25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養母乙○○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死
亡,生母丁○○已91歲恐晚年無人送,故擬回歸原生家庭,請
求准予許可終止前開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同
意書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 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係於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通
過,修法意旨在考量養父母死亡後,依修正前之規定僅限於
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
止收養,恐失之過嚴,難以因應現實生活中複雜多樣的身分
權益問題,不足保障養子女之利益,故放寬在養父母死亡後
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要件,僅於法院認終止收養
關係顯失公平者,方不予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與已故之乙○○間有收養關係,此有聲請人提出
戶籍謄本為證;又聲請人於113年11月26日到院陳稱略以:
生母丁○○名下無子女,親生子即聲請人及兄丙○○皆由姑媽乙
○○收養,惟實際上仍與生母共同生活。因生母已高齡91歲,
行動不便,且為利於處理身後事務,要求聲請人回歸原生家
庭等語,有本件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據上,聲請人辦理本件
終止收養之目的係為回復與原生家庭之親屬關係,動機並非
不良,且經終止收養所影響身分關係之各關係人同意,有提
出生母丁○○、兄丙○○之同意書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聲請
終止收養,難認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本裁定於確定時發生效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CYDV-113-司養聲-59-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