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簡字第19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
民第二分局間跟蹤騷擾防制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9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李明鴻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 天
KSTA-113-簡-194-20241119-2